诉前调解全程“零争议”,当事人配合默契、证据完备无瑕、流程顺畅高效……这起“挑不出毛病”的官司,却在两年后被检察机关撕开“纸面诉讼”的伪装。日前,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检察院抗诉,恩施州中级法院判决撤销一份通过虚假诉讼套取住房公积金的民事调解书,涉案当事人的不法意图彻底落空。
2024年1月,杜某要滕某偿还一笔2万元的借款,滕某手头不宽裕,便盯上了自己公积金账户里的余额。“刚好在网上看到可以通过法律诉讼将公积金套取出来……”这个念头一冒出来,滕某便主动找杜某商量:把借款金额写高一些,再算上利息,走法院调解程序,拿到调解书后就申请执行公积金,钱到手后大家“分一分”。杜某同意后,两人虚构了一张借款日期为2018年6月15日的借条,将真实的2万元本金“膨胀”为5万元,还煞有介事地约定了年利率12%的利息。
2024年1月19日,杜某拿着这张伪造的借条向宣恩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前调解阶段,滕某对借款事实全盘认可,双方毫无争议地达成调解协议:滕某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法院于当日作出民事调解书,对该协议予以确认。三天后,杜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滕某“主动配合”,明确要求执行自己的公积金账户。法院从滕某公积金账户扣划6.3万元至法院执行款专户,随后发放至杜某名下银行账户。该案执行终结。
今年1月,宣恩县检察院依托恩施州检察院部署开展的涉公积金领域虚假诉讼专项监督活动,运用涉公积金虚假诉讼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对相关数据进行碰撞比对,发现杜某与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况。
卷宗本身看不出问题——借条有、调解有、执行有,程序样样合规。但这起案件的诸多反常之处还是引起检察官怀疑:借贷双方是朋友关系,从提起诉讼到钱款到账,前后不过十余天,诉讼中没有任何实质性对抗,调解协议达成异常迅速。更可疑的是,杜某的银行流水显示,杜某在收到执行款当日便将大部分款项转给滕某。
为查明真相,检察官立即调阅全部卷宗,对案件全流程逐一过筛,并重点调取双方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随着资金往来被逐笔梳理,真相浮出水面:二人之间实际仅发生过一笔2万元的借款,在执行案款发放当日,杜某扣除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1500元、诉讼费及执行费后,将剩余的4万元转回滕某账户。
宣恩县检察院随即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面对讯问,两人对虚构借条、套取公积金的全部事实供认不讳。该院审查认为,杜某与滕某恶意串通,通过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虚构民事纠纷,借助司法程序套取住房公积金,既违反了相关规定,扰乱了国家公积金管理秩序,又妨害了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已构成民事虚假诉讼。
4月16日,宣恩县检察院依法提请恩施州检察院抗诉,恩施州检察院审查后向恩施州中级法院提出抗诉。恩施州中级法院于8月6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民事调解书,驳回杜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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