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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实“三个善于”妥善办理以新型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
时间: 2026-10-22 08:45   作者:李德胜  
新闻来源:正义网

  随着各项技术创新逐步融入社会生产生活,以新型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案件开始出现。这些新型危险方法依托人工智能、自动驾驶、基因编辑、无人飞行等新技术,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横跨现实社会与信息网络空间,司法实践对涉案罪行的判断分歧较大。妥善办理此类案件,需努力做到“三个善于”,坚持实质判断,既要聚焦归责评价难点,透过新型危险方法的表象,准确把握争议背后的实质法律关系,也要善于通过实质解释融汇规范目的与规制需要,推动个案处理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统一。

  立足刑事归责本质,化解事实认定与规范评价的实践张力

  刑事归责是案件事实与刑法规范不断接近的过程,案件事实与规范条文是个案归责的两端,司法人员要因应不断变迁的案件事实和规制需要重释规范意义。实践中,以新型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呈现出行为方式的技术化与智能化、案发场景的复杂化与多样化、侵害对象的广泛性与不确定性、危害结果的严重性与不可控性、因果关系多重化与涉案主体多元化等特征。要将此类新型犯罪纳入特定罪名评价,需要有效化解事实与规范之间的实践张力。一方面,要善于围绕个案的归责需要和构成要件要求,对案件事实进行整合提炼,为规范评价提供相对明确的个案事实。不同危险方法依托的实践载体、侵害的法益保护对象、造成的客观损害大小存在明显差异,对案件事实的整合提炼需从对危险方法类型的具体划分着手,把握案件的实质法律关系,围绕实质法律关系和核心社会危害行为梳理提炼关键案件事实。另一方面,要善于以案件事实为基础,筛选可能适用的归责情形与归责罪名。此类新型案件涉及的法律评价关系复杂,需要司法人员立足具体案件语境与评价需求,全面衡量规范解释结论的可接受性,注重在事实认定与规范释义的互动中统筹把握个案的特殊性与一般性、主要犯罪事实与核心争议,厘清可能适用的罪名与拟评价的情形,通过规范解释的价值判断将法理情有效融合,最终在规范的自由裁量空间内作出最优规制选择。

  透过“新型”复杂表象,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

  要善于透过危险行为类型之新的复杂表象,实质把握主要案件事实,着力解决规范评价的事实模糊问题。案件事实是规范评价的基础,但准确呈现个案事实并非易事。以新型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样态复杂,且每一种行为类型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需要司法人员围绕个案的核心违法行为与主要危害后果整合提炼个案事实。比如,对行为人利用非法解禁的无人机实施“黑飞”行为,造成高铁高压电网短路、列车紧急停运、运行延误、电网受损的严重危害后果。责任主体既有实施无人机“黑飞”的飞手,也有破解无人机技术限制的解禁者,行为人之间存在违法行为与主观心态的重大差异。对飞手的归责评价可能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等;解禁者则既可能与飞手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共犯,也可能单独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若按照共同犯罪评价涉案行为,则需在案件事实整合上对影响共同犯罪评价的客观行为和主观心态进行重点提炼,形成贯通主观与客观的完整案件事实;若不按共同犯罪评价,则需围绕可能适用罪名的构成要件要求,对案件事实进行差别化建构。总之,对案件事实的整合提炼要立足核心违法行为和主要损害结果,把握行为人、行为方式、危害场景、危害结果等主客观要素,既全面考量可能归入的罪名和评价要点,也充分体现行为人之间犯罪事实与归责需求的差异。

  强化实质解释,有效解决新情境下的规制需求

  要善于回归刑法条文的规制目的与罪行本质,实质解释具体案件语境下的规范意义。虽然个案法律关系复杂,规制争议较大,但其本质是涉案行为是否落入构成要件涵摄范围的解释分歧,需处理好特定规范语词意义在个案解释语境中的变与不变。要妥善解决危险方法之新导致的责任归属争议,必须强化实质解释在规范条文阐释中的应用,围绕争议规范的规制目的与个案规制需要,在语义解释的基础上,充分运用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有效解决新情境下的个案规制需求。第一,以语义解释为基础,发挥其对规范语词的核心内涵和边缘意义的框定作用。判断案涉新型危险方法是否属于某罪规制的行为类型,需在具体解释语境下对存疑的规范语词优先进行语义解释,厘清行为所涉规范的核心意义与表意范围,框定体系解释与目的解释的释义空间。第二,充分运用体系解释弥补语义解释不足,解决好此罪彼罪的规范评价重叠界分。对以新型危险方法可纳入多罪的构成要件阐释,出现规范语义模糊与表意歧义时,要运用体系解释对语义解释进行校正和补充,重点强化行刑衔接、刑民衔接的体系性评价考量,以及特殊罪名与一般罪名的适用衔接。第三,注重以目的解释对语义解释和体系解释进行综合校正,确保规范解释结论既合规范目的也合规制需要。此类案件往往具有作案方式、危害结果、案发场景的特殊性,需要司法人员在具体的解释语境与解释需求下,强化规范解释的目的考量,以规范目的为核心积极拓展和重释规范意义,有效弥补语义解释和体系解释的不足。

  贯通刑罚处罚必要性衡量与个案法理情有机统一

  要善于贯通刑罚处罚必要性衡量与个案的法理情有机统一,着力在刑法规范的自由裁量空间内实现最佳规制效果。此类疑难案件处理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与指引示范性,要强化个案办理的刑事政策应用考量,做到法理情融合,把讲政治与讲法治的辩证统一贯穿规范评价始终。一要辩证把握个案中发展与安全的实践关系,处理好责任归属与风险管控的具体平衡。办理涉人工智能风险外溢、生物技术滥用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要坚持鼓励科技创新与有效管控技术风险相结合,评价涉案罪行时既要充分考量涉案技术应用的国家标准与监管政策要求这一宏观背景,也要把握个案处理对技术创新、技术应用的实际影响,确保案件处理既彰显国家政策要求,也有效规范技术风险。二要妥善调适案件中的法理情冲突,确保个案处理合法合理合情。此类案件的刑罚处罚必要性争议,多集中于行刑衔接、一罪数罪、罪轻罪重的具体裁量,需要司法人员在报应与预防的具体结合中贯通法理情。特别是对典型疑难个案的罪与非罪的裁量,要充分考量不同规制评价方案的价值导向与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灵活适用刑法第13条的但书条款和第37条的免予处罚条款,充分评价特定个案的处罚必要性。三要在规范解释权衡中贯通预防必要性与报应必要性,把宽与严的具体要求融入对行为和行为人的规范评价。对涉案人员较多或人员之间关联性较强的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案件,要注意贯通共犯之间、上下游关联犯罪之间,以及本罪与派生犯罪之间处罚必要性衡量,做到既突出重点打击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也有效区分轻微犯罪与初犯、偶犯,对罪行轻微的涉案人员要敢于依法作出不构成犯罪或不予起诉处理,充分体现罪责差异与预防惩处区分。

  [作者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本文系国家检察官学院2025年度科研项目“三个善于语境下以新型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解释决断研究”(GJY2025D0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责任编辑:朱书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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