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开宋代的历史长卷,除了风雅诗词与市井繁华,还有一套藏于律法政令中的生态治理智慧。从山林管护到河湖疏浚,宋人将“天人合一”的哲思转化为制度规范,绘就一幅绿色治理图景,也为新时代生态环境治理留下了宝贵的历史经验。
先秦时期,古人便已有“顺时取物”的生态自觉。儒家提出“钓而不纲,弋不射宿”,道家主张“道法自然”、顺应物性。《逸周书》所载《伐崇令》,以法令保护山林川泽,形成早期生态治理雏形。秦代《田律》首次将生态保护纳入成文法典,明确春季禁伐、夏季禁烧、禁止捕杀幼兽等具体规定,开创了以律典约束自然资源利用之先河。汉唐沿袭旧制并逐步细化,从灌溉秩序到林木管护都有法度可循,为宋代生态治理奠定了基础。
入宋以后,人口大幅增长,人地冲突加剧,水土流失、水患频发等问题日益凸显。以程朱理学为思想根基,宋人形成了“人与天地一物也”的整体自然观。在宋人看来,人同草木禽兽一样,都由阴阳之气孕育而成,故人性与物性相通,人在社会中要守“人伦”,在自然中则要循“物理”。程颢、程颐提出,应当“观天地运化,阴阳消长,以达乎万物之变,然后颓然乎顺,浩然乎归”,进而改善自然而非征服自然,使天地人协调共存,实现“极吾中以尽天地之中,极吾和以尽天地之和;天地以此立,化育亦以此行”。这类思想深刻影响宋代君臣的施政理念,体现在律法与政令之中。
宋人对森林的生态功能已有深刻认知。南宋治水名家魏岘系统阐释了“以林护堤”的理念,主张在河堤广植固土之榉柳,待其根系盘结、沙淤木茂,堤身自成高岸,可保堤岸永固。这不仅反映了宋人对森林生态价值的认知,也为宋代生态立法提供了思想基础。为修复植被、管控采伐,宋代建立了层级清晰的管护体系:于中央设“虞部”,作为主管山川林泽禁令的官署;于地方设“农师”,择通晓农事者为百姓提供专门的农林种植方面的技术指导;于森林资源集中之地专设“采造务”,管控官有林木采伐,严禁民间乱砍滥伐,即便官府采伐也需向所属州县报备核准,违者治罪。另外,朝廷还将生态管护责任与官员考课直接挂钩。宋太祖即位之初便下诏,令百姓按户等种树;《庆元条法事类》更是赏罚分明,若县丞在任内种植林木茂盛则赏,若任内林木面积减少则降低其考核名次。
在律法层面,宋代对林木的保护兼顾原则性与灵活性。《宋刑统·杂律》规定,毁伐林木、庄稼者皆以盗贼之罪论处;《天圣令·营缮令》规定“春夏不得伐木”,以时节划定采伐边界,体现“不违天时”的生态智慧。律令同时兼顾特殊需求,规定“必临时要须,不可废阙者,不用此令”,若遇紧急要务可不受禁令限制,体现务实的立法取向。对于桑枣这类关乎衣食供给与国家赋税的经济林木,保护力度更严,盗伐情节严重者可处以重刑。建隆三年(962年)《禁斫伐桑枣诏》重申相关立法精神,明确桑枣为“衣食所资、用济公私”,对盗伐者从严惩处。
宋代水患频发,尤以黄河决溢、淮河流域水灾及江南水患最为突出,治水由此成为生态治理的重点。宋太祖建隆三年下诏,为“足捍风涛”,命官民共同在黄河、汴河两岸广植榆柳,并将“河流安好无虞”作为官员考核之标准。针对民间围湖造田、侵占行洪通道的乱象,朝廷屡颁禁令严加整治。仁宗时期,明、越二州陂湖专供农田灌溉,然自庆历年间,渐有私垦湖田者,三司使严令漕运官员督责,并颁布法令明文禁止。至宣和三年(1121年),针对圩田兴建阻塞河道、妨害行洪之弊,朝廷再颁禁令,责令地方监司彻查整治,并明确规定,官员若徇私推诿、敷衍塞责,准许受灾民户越级上告,朝廷必当从重惩处,绝不姑息。
除此之外,宋代还通过诏令规范用水秩序。《庆元条法事类》所载“河渠令”规定,九月一日至十二月农闲时,方许小渠之上的碾磑引水作业,即截流断灌,确立了“先农后工”的用水秩序。田间灌溉也有规定,“诸以水溉田,皆从下始,仍先稻后陆”,为水资源分配提供了制度化准则。在治水实践中,宋代士人还探索出系统治理的思路。如北宋围湖垦田导致太湖水患加剧,旱时缺水灌溉,涝时易遭水害。水利专家郏侨总结其父治水方略提出,若仅疏浚河道,则治标难求速效;若单筑堤岸,则无力抵御狂澜,须将二者整合,方能达到治水治田之效果。又如,苏轼治理西湖时采用“疏浚淤泥—修筑长堤—种植植被—以湖养湖”的模式,使西湖恢复灌溉功能并形成“水光潋滟晴方好”的生态景观,构筑起河湖蓄水、护佑农田的水系屏障。
宋代的生态观念、制度建设与治理实践,凝结着古人对人与自然关系的深刻洞察,也展现出跨越时代的治理智慧。这套以“天人合一”为内核、覆盖山林川泽的立体防护体系,既是宋韵文化里的绿色底色,也为今天的生态治理提供了历史参照。尊重自然规律、以制度划定边界、用系统思维统筹治理,这条古今相通的治理之道,依然能为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注入来自历史的智慧。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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