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至23日,全国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工作会议在宁夏银川召开。这是2018年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后首次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工作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葛晓燕,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苗生明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在研究加强审查逮捕工作的思路举措时,坚持守正创新,既延续审查逮捕既有的成熟做法,又结合新形势新任务优化工作机制,一些提法和部署受到系统内外关注。记者详细梳理此次会议的核心要点,一览会议释放的工作信号。
问题一:如何理解“审查逮捕兼具司法审查与法律监督的双重属性”?
会议解读: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移送的事实证据和提请逮捕的意见进行审查,坚持客观中立原则,视情听取各方诉讼参与人意见,依法决定捕与不捕等,都体现了审查逮捕的司法属性。
检察机关依法决定捕与不捕的过程,同时也是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的过程。比如通过开展审查逮捕,发现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形的,依法予以监督;发现漏罪漏犯的,予以追捕追漏等,都体现了审查逮捕的法律监督属性。
具体而言,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以司法方式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完善和规范审查逮捕环节讯问及听取意见程序,健全完善听取和审查律师辩护意见等工作机制。要不断增强监督职责意识,把法律监督贯穿于审查逮捕全过程及捕后各方面,切实做到履职不越位、监督不缺位。
问题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必须具备事实证据条件、刑罚条件、社会危险性条件。这三个条件之间是怎样的关系?
会议解读:逮捕的三个条件之间不是简单的并列关系,而是具有内在逻辑和层次,层层递进,缺一不可:事实证据条件是基础,刑罚条件是前提,社会危险性条件是核心。
也就是说,逮捕首先要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事实证据条件。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事实证据条件,不能仅因其具有社会危险性或者逮捕必要性就逮捕。在满足事实证据条件的基础上,再判断是否符合“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一刑罚条件。在具备前两者的前提下,进而可以根据社会危险性的有无与大小决定是否逮捕。
问题三:社会危险性条件是逮捕的核心条件。如何准确把握社会危险性条件?
会议解读:准确把握社会危险性条件,重在加强对社会危险性的系统性、综合性审查分析。要根据个案具体情况,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一贯表现、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社会危险性法定情形逐项审查、综合认定,准确认定采取非羁押措施能否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
司法实践中,要切实做到对社会危险性的审查认定重在证据。具体而言,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时没有移送证明社会危险性证据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相关证据。如果公安机关无法提供,难以证明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依法不批准逮捕。值得注意的是,不能仅因为犯罪嫌疑人在办案地没有固定住所、稳定工作,就认为其具有社会危险性,也不能把“未赔偿”简单等同于有社会危险性。
问题四:对于不同类型不捕的后续跟踪监督,其程序要求有哪些不同?
会议解读:不同类型不捕的适用,涉及法律适用是否准确,涉及对侦查活动的依法制约,更涉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等,不是小事。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明确类案的证据收集要求,高质效办好不捕案件。
对于不构成犯罪不捕后公安机关未依法撤销案件或者未终止侦查的,检察机关应当予以监督;对于证据不足不捕,检察机关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并跟踪后续侦查进展,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重新提请批准逮捕;对于不足以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不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不捕,证据有欠缺的,检察机关可以视情要求继续侦查;对于不适合羁押不捕,在相关情形消失后,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作出逮捕决定,等等。
问题五:最高检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效标准(试行)》,首次专门就逮捕案件的管辖审查作出明确要求。如何加强管辖审查,把好“入口关”?
会议解读:管辖是保障当事人获得公正处理的程序基础,是防止司法权滥用的制度安排。检察机关受理审查逮捕案件,应当审查移送机关有无管辖权。
对于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检察机关首先要审查案件是否属于本地管辖范围,对于没有管辖权而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予受理,并建议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依法处理或者报请指定管辖。对于确实存在管辖争议的案件,督促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不能因案件事实清楚、符合逮捕条件就绕过管辖问题直接批捕。情况紧急的,检察机关可以先予受理,同时对侦查机关的管辖依据、管辖连接点的强弱进行审查,在依法作出捕与不捕决定的同时,建议公安机关根据管辖规定申请指定管辖或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依法处理。
与此同时,检察机关要关注级别管辖、职能管辖的问题,对于依法应当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依法做好对接移送工作,从源头上避免管辖错误导致的程序违法。
问题六:引导取证既要把握好必要的度,也要把握好职责边界。对此,应如何理解?
会议解读: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目标是引导取证,旨在将证据的审查、判断、运用标准向侦查前端传导,督促侦查机关及时规范全面收集证据,提高侦查取证质效,夯实刑事指控基础。会议对健全提前介入引导取证机制作出部署。
首先,要把握好提前介入的案件范围与启动条件,明确“介入什么案件、什么时候介入”,防止通过提前介入开展案件分流。具体来说,要聚焦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开展提前介入,确保将有限的资源配置到最需要介入引导的案件上。对于普通案件,尤其轻微刑事案件,除非有特殊情形,原则上不提前介入。其次,要准确把握提前介入的职责定位。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履职方式一般应限于审查证据材料、参加案件讨论,是引导取证而非引导侦查,更非“替代”侦查。
问题七:如何在捕诉环节加强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维护执法司法公正?
会议解读:从近年来检察机关开展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情况看,监督质效持续向好。在捕诉环节加强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要求检察机关自觉把监督贯穿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全过程,更好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加强对立案监督案件的跟踪督促、引导取证,有助于确保立案监督案件办理质效。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对于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理由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经审查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成立的,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加强侦查活动监督,重在加强对严重违法情形的监督。比如,在捕诉环节加强对违法取证行为的监督,通过深入阅卷审查、讯问犯罪嫌疑人、审查同步录音录像等方式,深入发现非法取证行为;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坚决依法予以排除等。(正义网银川10月2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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