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1条与第127条构建起个人信息与数据的二元保护框架,确定个人信息人格保护与数据财产保护相对分离的立法格局。这一制度设计是兼顾人格尊严保护与数据财产利用的审慎立法选择。然而,当大模型训练爬取海量个人数据、算法推荐精准预测用户行为偏好、深度合成技术复刻个人生物特征等现象频发的背景下,这套框架难以适配现实需求,制度适配性张力持续凸显。
AI技术迭代下二元保护框架的适用困境
2021年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标志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从“分散立法”迈向“统一规制”。但该法原则性规定较多,规则细化程度不足,赋权条款较多而配套行权路径相对模糊。知情同意规则在实践中常常简化为一键勾选的形式化流程,查阅、复制、删除等个人信息权益,普通用户行使门槛依然偏高。面对人工智能带来的深刻变革,相关法律制度的更新速度明显滞后于技术的迭代节奏。
制度滞后的深层根源,是个人信息的法律边界被技术不断重塑。传统法律上的可识别性标准以直接身份标识为判断基础,而今,身份识别技术已拓展为标识符识别、行为特征识别、动态识别、个性化识别和群体识别五种技术形态。搜索记录、步态、鼠标轨迹、群体关联特征,都具备定位特定自然人的可能性。技术不断扩张可识别性的外延,使得以可识别自然人身份为核心的个人信息定义,在适用中不断遭遇难题。
更值得追问的是,个人信息保护能否完成从权利确立到权利行使的范式转换。现行法律文本虽赋予个人知情、同意、查阅、复制、删除等权利,但算法黑箱打破信息对称、平台垄断消解用户实质选择权、大模型数据固化导致删除权形同虚设,诸多纸面权利难以落地。破解这一难题,需要区分确权层面的制度成果与行权层面的现实短板,走出长期存在的认知误区。
确权误区与产权分析新路径
既有研究常预设个人信息保护是“权利有没有”的问题,而非“权利能不能用”的问题。一旦法律规定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即视为确权任务完成。这种“确权万能论”潜藏于诸多学术论证之中。从民法典第111条到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专章规定,确权层面的制度供给已相对完备。纸面权利与实效保护的距离,需要审视。
围绕数据产权,政策层面与法学界提出多种方案。国家政策推动的“三权分置”——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试图以政策性产权拆分回应数据流通需求;经济学界援引科斯定理,主张明晰产权以降低交易成本。将这些方案直接套用于个人信息保护存在解释力不足:前者过于侧重经济利用价值,忽略人格利益维度;后者预设权利主体的确定性与交易成本的可计算性,在人格利益与财产信息交织的个人信息场域中,这些前提难以成立。
立足民法基础理论,可借助占有概念发掘新的规范解释空间。占有不同于所有权,这一传统民法命题在个人信息保护中获得新内涵。所有权自带保护体系,但面对技术中介化、链条碎片化的信息处理,权利人无从行权。此时,权利人可通过让渡部分权能,以占有所承载的事实支配保护逻辑,不依赖本权确权,基于事实管领状态获得保护,为权利实现构建程序性机制提供新空间。
信息与人格关联谱系是重要的分析工具。不同类型个人信息与人格尊严存在层级差异:基因信息等高度贴近人格核心;消费偏好等信息与人格具有关联但距离较远;还有部分信息与人格无涉,主要体现为财产价值。完全脱离人格关联的信息应归入财产权保护轨道;匿名化后形成的衍生数据,这类既难以纳入人格权范畴,又不适合财产权定位的信息形态,恰恰彰显了民法的保护边界。民法调整力所不及的领域,正是公法介入的关键节点。
公法介入并非仅依靠事后行政处罚。个人信息保护的治理重心,正从事后追责转向前置性架构保护。智能合约将保护规则编码为自动执行的技术条件,数字守门人制度通过事前配置平台责任改变权力结构,算法审计将合规审查嵌入技术底层。其共同特征在于,保护不再完全依赖权利人行权,而是在技术架构中预设保护规则,保护重心从“赋予权利”转向“建构保障权利实现的基础设施”。
这一转型促使我们重新审视权利与权益。数字场景中存在部分难以被“权利化”的正当利益,其未必达到权利所要求的明确性与排他性标准,但依然应当获得法律保护。由此可以引入“利益重要性”观念:在风险、义务与权利之间权衡时,关键不在于“有”或“没有”某项权利,而在于被保护利益的重要程度。某些利益虽不足以构成独立权利,却足以触发程序性义务或公法保护责任。个人信息在委托、转委托中层层流转,各环节涉及不同强度的利益关联,以“利益重要性”为尺度的分层保护,比赋予绝对权利更能回应实践需求。确权只是起点,在多元利益交织的现实中搭建权利落地的制度通道,是个人信息保护法治化的考验。
构建AI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机制
确权划定了权利边界,但并未解决权利如何突破技术壁垒落地的问题。当大模型以海量数据为训练原料、算法以毫秒级速度处理个人信息时,纸面权利面临被架空的风险。AI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核心命题,是在个人、企业、国家三方利益持续张力中,构建可落地的权利制度通道。
个人的人格利益与隐私期待、企业的创新动力与经济收益、国家的安全关切与公共福祉,三者需在动态中寻找新均衡点。当训练数据以亿级规模聚合,单一主体的“知情—同意”机制已难以有效运转;当算法成为数字经济的基础设施,过度的权利行使也可能压缩社会的创新空间。三方利益平衡不是削弱个人信息保护,而是在承认技术复杂性的前提下,寻求更可持续的权利实现方式。
平衡治理需要以风险原则贯穿信息处理全流程。从信息收集、处理、使用、存储到删除,各环节的风险水平差异显著,保护强度应梯度化配置。追求“零风险”既不现实也无必要,法治目标是将风险控制在社会可接受的水平之内。这意味着个人信息保护应当告别“一刀切”模式,转向与场景相匹配的差异化治理。公共领域中的人格表征、高风险自动化决策中的敏感信息、跨境流动中的国家安全要素,各自对应不同的保护阈值与行权机制。
技术体系为程序性平衡提供底层支撑。智能合约的迭代路径提供了参照:从代码1.0嵌入同意权行使,到代码2.0实现自动化合规,再到代码3.0引入算法问责,直至代码4.0的行政契约式治理,保护义务被编码嵌入信息流转的每一个环节。技术不能替代法律,但能为行权提供可验证、可追溯的基础设施,降低权利行使的交易成本,弥合个人与平台之间的技术不对等。
平衡机制不能固化为静态教条,而是持续打破旧平衡、生成新平衡的动态过程。场景的保护思路优于统一规则,原因在于它承认信息处理的合理边界因时、因地、因事而异。医疗场景中的病历共享、金融场景中的信用评估、社交场景中的内容推荐,各自承载不同的价值权重,需要形成相互衔接又彼此区分的规则集群。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未来,未必是一部宏大的法典,而可能是一个开放的、能与技术演进同步更新的规则生态系统。
只要人工智能仍在迭代,数据仍作为核心生产要素流转,确权与行权之间的张力就会持续存在,利益再平衡也将是一项未竟命题。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是个人认知层面的觉醒、国家有效制度的供给与社会稳定预期的形成的三重叠加共识。个人信息保护不存在终局形态,唯有持续动态再平衡,方能回应AI技术不断带来的新挑战。
(作者为江苏警官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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