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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判处监禁刑罚罪犯交付执行监督
时间: 2026-10-24 08:33   作者:丛姝玉 王垵屹 张鹏  
新闻来源:正义网

  判处监禁刑罚罪犯交付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的核心职能,是推动刑罚依法执行、维护司法公正、筑牢刑事执行底线的关键举措,对捍卫法律权威具有重要意义。当前,该项监督工作仍存在诸多实务短板,如监督覆盖范围不够全面、监督手段刚性不足、制度规范不完善等;公安机关、法院、监狱、民政部门等联动不足,存在信息壁垒,病残罪犯收监难、特殊罪犯交付衔接不畅等问题较为突出。为有效破解执行堵点、补齐监督短板、规范刑罚执行全链条,亟须健全工作机制,全面提升对监禁刑全流程交付执行监督质效。

  厘清监督边界,构建全域覆盖的全链条监督体系。做好判处监禁刑罚罪犯交付执行监督工作,应当立足全流程监督工作思路,明确监督范围、细化监督内容,实现由分段式监督向一体化全链条监督转型。一是明确监督对象,实现各类交付情形全覆盖。在原有初始交付执行基础上,将刑罚变更执行后因法定情形消失、严重违反监管规定而被依法收监执行的案件全部纳入监督范围,从源头杜绝监管断层与人员脱管问题。二是聚焦重点人群,强化高风险对象专项管控。结合办案实际,梳理包括重病残疾人员、精神疾病患者、累犯等重点人员名录,实行“一案一台账、一案一跟踪、一案一督办”的管理模式,主动协调各方力量化解交付障碍,确保高风险人员顺利交付、持续管控,避免出现监管空白。

  统一执法标准,靶向破解病残罪犯收监执行难题。一是推动出台规范性文件,细化收押认定标准。建议由当地党委政法委牵头,联合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出台本地罪犯收押执行细则。进一步统一细化患病人员收押认定标准,严格对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中列明的重病范围执行,对于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人员,应当依法予以收押,看守所、监狱不得在法定条件之外再增设收押门槛。二是促进完善监管场所医疗配套,提升病残人员管护能力。将看守所、监狱的医疗机构建设、医护人员配置、医疗保障机制纳入常态化监督内容,督促监管场所补齐医疗服务短板。一方面,促推标准化医务室建设,实现普通病症就地处置、突发急症快速转运;另一方面,推动搭建医警协作长效机制,开通驻点诊疗、远程会诊、紧急救治绿色通道,全力解决危重病患救治难题,切实破解普通监管场所“不敢收、不会管、管不好”的困境。

  完善联动机制,打通多部门协作衔接堵点。判处监禁刑罚罪犯交付执行工作涉及法院、公安机关、监狱、民政部门等多个单位,相关单位协作不畅、信息割裂、流程脱节是造成交付延迟的重要因素。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定位,可促推建立常态化联动体系。一是建立月度联席会议制度。由党委政法委统筹,由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监狱、民政部门、司法行政机关联合召开交付执行专题会议,定期梳理执法难点,集体研讨解决方案并明确整改时限。针对罪犯系未成年子女唯一抚养人、重病罪犯等复杂疑难案件,实行“一案一会商”,实现信息互通、流程衔接、难题共治。二是搭建台账共享与信息通报机制。各相关单位定期上报交付执行工作数据,消除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监管与监督盲区。法院作出收监裁定前,主动核查罪犯家庭监护状况,一旦发现罪犯为未成年人子女唯一抚养人,第一时间向相关部门通报;公安机关配合开展亲属监护能力实地核查;民政部门开通未成年人救助安置绿色通道,对有法定监护人但实际无人照料的未成年人,实行先行安置,事后补全手续,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基本生活权益。

  强化监督刚性,破解监督力度不足的现实困境。监督手段约束力偏弱、监督意见落地难,是长期制约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质效提升的核心问题。检察机关要用足用好法定监督方式,丰富监督举措、完善督办流程,全面提升法律监督的权威性与执行力。一是构建闭环督办体系,保障整改落地见效。建立专项监督工作台账,详细记录监督事项、整改时限、反馈结果等内容;扎实开展整改“回头看”,实地核查整改成效;对于到期未完成整改的单位,查明未整改原因,将整改情况同步通报当地党委政法委及被监督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压实整改责任。二是整合多元监督方式,凝聚监督合力。实行专项检察与巡回检察相结合,常态化开展判处监禁刑罚罪犯交付执行专项监督与巡回检察,及时发现执法问题,对因失职造成罪犯脱管、再犯罪的,依法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线索;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立案查处。

  推进数字检察建设,打造智能化监督新模式。运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搭建智能化监督平台,依托数字检察提升监督质效。一是建设一体化数据监督平台。整合裁判文书、羁押记录、收监回执、医学鉴定、矫正台账等各类数据,搭建判处监禁刑罚罪犯交付执行专属数据库,大幅提升工作效率。二是设置智能预警规则,实现风险前置防控。结合交付执行领域高频违法问题,设置超期交付、违规拒收等预警模块。系统通过数据自动比对识别异常信息,并第一时间向办案人员推送预警提示,推动监督工作从事后纠错转向事前预警、事中管控。

  (作者分别为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第三检察部主任,检察官助理)

[责任编辑:刘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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