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是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载体,而高质效办案靠的是人、关键也在人。因而,检察管理既包括对“案”的管理,也包括对“人”的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明确指出,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旨在更高层次上实现权力与责任的平衡、放权与管权的统一、管案与管人的结合。第十六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进一步强调,“优化检察人员考核评价机制,以‘案’的检查评查做实‘人’的考核评价”。近日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第三次案件管理工作会议也提出,要准确把握加强“案”的管理与加强“人”的管理之间的关系,一体加强管案与管人,持续营造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环境。这就要求我们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积极构建检察“大管理”格局,科学规范开展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在优化检察管理中进一步完善检察人员考核评价体系,更好实现管案与管人的有机融合,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管案与管人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辩证统一的有机整体。管案的过程实质上是对“人”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检验和评价的过程,而管人的成效最终也要体现在管案的质效上。如果脱离管案来管人,考核评价就会失去事实支撑,很可能沦为凭印象打分、靠感觉评价;如果就案管案,没有反馈到对“人”的履职评价上,管案就容易流于形式,办案责任也难以落实到人。只有将管案与管人有机结合,把对“案”评价作为对“人”评价的重要基础,把对“人”管理作为对“案”管理的重要途径,才能使监督管理有统一尺度、人员考评有明确标准、个人努力有正确方向。
案件质量检查评查是评估办案是否“高质效”的直观方法,也是将管案与管人有机结合的重要抓手。它将检察官自查、办案部门检查、案件管理部门组织评查等结合起来,为每一个案件设立起完整的质检程序。检查与评查结果共同构成检察人员办案质量的综合评价,为人员考核、员额管理、教育培训提供全面、客观、精准的参考。实践证明,把“案”的检查评查结果科学有效地运用到对“人”的考核评价上,让对案评价和对人评价真正贯通起来,能够实现二者同向发力、互促提升,有力助推高质效办案。
要坚持做实“每案必检”。评案是评人的事实基础和客观依据,如果检查评查不深、不细、不实,问题发现不了、认定不准、责任不明,对“人”的考评就失去了抓手,管人也就成了一句空话。要建立健全“每案必检”工作机制,对办理的每一个案件探索由不同主体、不同层级、采用不同形式、各有侧重的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方式,推动实现检查评查常态化和规范化;要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监督评查活动,打破人情界限,减少内部干预,确保对案件质量形成严格规范、客观公正、全面综合的评价。
要坚持做实正向激励与反向约束。检查评查结果不能停留在通报反馈上,还要打通从评案到评人的通道,推动健全案件管理与考核评价衔接机制,将管理结果纳入检察官考核评价体系,让管理成效在评先评优、绩效分配、晋职晋级、入额退额中得到充分体现。要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推动健全案件管理与司法责任追究衔接机制,坚持“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依规依纪依法明确责任认定、划分和承担,同时健全容错机制,既强化管理刚性,也注意调动检察官办案的主动性、积极性,推动检察人员自觉参与管理、接受管理。
要坚持做实“镜鉴”效能。管案不仅在于评人,更在于育人。检查评查不是“秋后算账”,不是为了追责问责,而是为了正向赋能办案,推动检察人员把高质效办案落到实处,真正实现以案见人、以人促案。要完善案件质量讲评制度,对优质案件充分宣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对基本合格、不合格案件通报剖析,举一反三,加强反向审视,让检察人员可对照、受触动、有镜鉴;要善于从检查评查中挖掘普遍性、典型性、倾向性问题,在深入剖析、归纳提炼的基础上形成办案指引与规范,引导检察人员以查促学、以评促改,切实补齐业务能力短板。
坚持科学管案与有效管人有机结合,既是加强检察管理的必答题,也是新时代推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的新课题。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自觉融入检察“大管理”格局,一体加强管案与管人,把“案”的检查评查与人的考核评价贯通起来,真正把高质效要求落实到每一个案件和案件的每一个环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许可证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许可证 |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许可证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