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不能只满足于定罪量刑,要把工人的血汗钱追回来,案件才算真正办到位。”今年9月21日,湖北省沙洋县检察院检察官周振华结合近期办理的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向青年干警分享办案心得。
2024年2月,刘某注册成立某服饰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运营一年多后,资金链开始吃紧。2025年6月至8月,公司拖欠陈某等79名员工工资共计41万余元。面对员工的多次催要,刘某始终以“未结到货款”“银行贷款需要走流程”等为由拖延。
经刘某申请,2025年9月9日,某银行向其发放30万元贷款,明确用于支付员工工资。然而贷款到账后,刘某仅向9名员工发放工资共计3.47万元,剩余款项被其用于偿还个人债务。随后,刘某失去联系。
2025年9月15日,陈某向沙洋县人社局投诉。该局先后向该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刘某既未到场配合调查,也未在指定期限内支付欠薪。同年11月13日,刘某被警方抓获归案。11月20日,公安机关以刘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请沙洋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刘某辩称并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而是货款未收回,无力支付员工工资。针对刘某的辩解,检察官出示了公安机关调取的银行流水明细,显示在拖欠工资期间其账户流水高达120万余元。随后,检察官多次对刘某开展释法说理,向其阐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后果,告知其在起诉前支付欠薪的从宽政策。最终,刘某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同年11月25日,刘某妻子主动联系陈某等员工,代为支付了被拖欠的工资。次日,沙洋县检察院依法对刘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今年3月13日,案件被移送至沙洋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经审查认为,刘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相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应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3月30日,该院对刘某提起公诉。4月23日,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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