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关乎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关乎高水平对外开放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当前,世界百年变局加速演进,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抬头,某些国家利用知识产权等议题对我国实施非法单边制裁、滥用“长臂管辖”和干预,以知识产权纠纷为借口实施遏制打压的现象愈发突出,严重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对外斗争中,我们要拿起法律武器,占领法治制高点,敢于向破坏者、搅局者说不。”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统筹发展和安全的系统性工程,需要立足国家全局审视其面临的国际环境、法治建构现状与现实困境,并探索完善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路径。
涉外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国际环境
知识产权领域是外国对我国实施遏制打压的高发领域。部分国家将知识产权问题作为遏制我国高科技产业发展的工具,如美国337条款允许其境内权利人频繁向其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起337调查或ITC主动启动337调查对我国企业进行批量性侵权指控。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费率争议管辖权之争、商业秘密证据开示、“特别301条款”调查等,均给我国企业创新权益带来系统性威胁,其共同特征是以知识产权保护之名行单边遏制之实。
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呈现三方面变动趋势。一是规则制定从“单一全球多边”向全球多边、区域多边与双边并行转变,《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区域经贸协定中的知识产权规则影响力上升;二是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成为规则博弈新议题,相关国际规则尚处于形成期;三是知识产权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深度融合。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正从个案纠纷解决走向规则博弈与制度竞争。
数字技术的发展加剧了涉外知识产权冲突的复杂性。知识产权客体因无形性、可复制性而天然具有跨境流动属性。数字化与全球化双重驱动下,人工智能训练数据、算法商业秘密等新型客体不断涌现,数据跨境流动日趋频繁,跨境电子商务中的侵权行为可在短时间内扩散至多个法域,涉外知识产权冲突呈现跨平台、跨区域、隐蔽化特征。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原则、域外证据规则在数字场景下适用困难,凸显加强国际规则协调的紧迫性。
我国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的法治建构现状
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的基本构建。法律层面,202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反外国制裁法;行政法规层面,国务院于2025年3月公布《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下称《纠纷处理规定》)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2026年4月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下称《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部门规章层面,商务部公布《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等细化操作程序;而对外关系法、对外贸易法、专利法等共同构成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纠纷处理规定》首次构建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专门制度,就进口侵权调查、反制清单、“阻断条款”、私人救济以及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行为处置等内容作出规定;《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构建“识别—阻断—反制—救济”四位一体制度框架,以“适当联系”原则区别于美国的“最低联系”原则,标志着我国域外管辖法律体系从“防御型”向“防御与建设并重型”转型。
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多元共治格局的逐步形成。执法司法层面,国家知识产权局、商务部、海关总署、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各司其职,强化海外纠纷应对指导、337调查应对、口岸保护和案件统一审理。检察履职层面,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1341件25160人,办理知识产权民事检察案件1251件、行政检察案件1795件,受理知识产权领域公益诉讼线索741件、立案612件;其中,部分案件属于涉外案件(但无具体单列统计)。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五五”规划》(下称《知识产权“十五五”规划》)将“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作为专门任务,部署提升纠纷处理水平,强化对贸易调查、诉讼等纠纷的监测预警,加强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完善海外纠纷应对指导机制,支持搭建维权援助平台、设立维权互助基金,进一步推动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多元共治格局的形成。
涉外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现实困境
制度供给精细化与协同性仍有待提升。其一,法律供给精细化不足。反制与阻断条款多为原则性规定,程序衔接与救济机制有待细化,“适当联系”原则在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费率、跨境商业秘密侵权等场景中的认定仍需细则或案例积累;数据、算法、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等新型客体的权利归属界定仍不清晰。其二,跨境取证与域外证据审查规则有待健全。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关键证据以电子数据为主,跨境提取、固定证据难度较大;针对该类域外电子数据,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证据转化、采信标准不统一,行刑衔接存在梗阻。其三,跨部门协同机制不畅。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涉及知识产权、商务、网信、市场监管、公安、海关、法院、检察机关等多个部门,线索通报、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的平台化、标准化程度尚不足,制约了整体治理效能。
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信息统计、共享与分析存在短板。部门间统计口径不一致,统计维度差异明显,部分地区案件管理系统未单列涉外字段,统计标准衔接不畅,难以形成全国案件全景台账。共享机制不健全,涉外送达、域外法查明、跨境取证等关键办案信息难以实时互通,案件办理周期被拉长。深度分析不足,统计多停留于案件数量层面,缺乏国别、产业、侵权模式、非专利实施主体滥诉等维度的画像,难以及时开展风险预警。数据合规风险突出,部分案件数据出境未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存在泄密隐患。
专业能力与数字技术支撑不足。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兼具法律、技术与国际关系三重属性,案件办理和风险有效应对需要较强的专业能力和充分的数字技术支撑。当前复合型人才短缺问题突出,跨境电子数据取证、存证与审查技术手段有待完善,数字技术在风险监测预警、纠纷应对与规则研究中的应用深度有限,难以适配数字时代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新需求。
企业应对外部施压与规则博弈能力不足。出海企业面临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不及时、维权成本高昂、专业服务资源获取渠道不畅、海外布局基础薄弱等突出困难。海外知识产权诉讼耗资巨大,中小微企业往往难以负担;海外商标抢注行为频发,维权周期漫长,阻滞品牌全球化发展进程。
强化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的体系化路径
我国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正处于攻防兼备、以案立规的关键阶段,应坚持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与法律服务一体推进,健全制度供给、深化多元协同、强化数字赋能、夯实人才根基,持续提升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效能。
健全法律制度供给,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完善《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等法规的配套细则,细化“识别—阻断—反制—救济”各环节的程序衔接与权利救济机制;加快人工智能、数据等新兴领域知识产权立法与规则研究,完善公平、合理、无歧视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规则,建设涉外纠纷案例库。同时,坚持多边主义与开放合作,在国际组织框架中发挥建设性作用,积极推进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高水平多边经贸协定进程,主动对接其中的高标准知识产权及数字规则;同时开展其他多边或双边经贸协定的知识产权规则谈判,深度参与人工智能、大数据、绿色低碳等新兴领域国际规则制定,推动我国实现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跟随者、接受者向参与者、建设者、塑造者、引领者的角色转变。
完善多元共治的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全链条体系。落实《知识产权“十五五”规划》部署,推动国家知识产权局充分履行海外纠纷应对指导职能;完善商务部门337调查应对机制,加强海关口岸知识产权保护,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跨境电商平台及海外维权互助基金、涉外知识产权保险的协同作用,构建覆盖“预警—布局—应对—救济”的企业出海全链条保护机制,为经营主体提供稳定、可预期的法治环境。
优化信息共享与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联合司法、海关、商务等部门制定统一统计规范,明确涉外主体、国别、权利类型、处置结果等必填字段,建成全国统一的信息共享数据库。打通行政、司法、海关等部门数据接口,实现线索移送、处置结果、跨境执法信息同步。升级海外知识产权大数据平台,定期发布国别风险与产业竞争分析,对337调查、境外临时禁令等高风险场景发布处置指引。严格落实《纠纷处理规定》证据出境“双轨制”监管要求,严守安全红线。强化区域协同,建立统计分析培训体系并向中西部倾斜,依托行业协会组建出海知识产权联盟,推动地方维权援助平台信息全量上报,形成全国联动网络。
强化数字技术赋能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国家层面,应鼓励各地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数据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建设知识产权可信数据空间,稳妥推进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应用,以有效实施《知识产权“十五五”规划》规定的“知识产权与人工智能双向赋能工程”。
加强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建设。人才是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的根本保障。国家层面,应建立全链条人才培养体系,加强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建设,发展知识产权国家高端智库和特色智库。
提升涉外知识产权检察履职质效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在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格局中,检察机关对内通过行使检察权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统一正确实施,对外依法维护我国司法主权与当事人合法权益。这一定位使检察机关在涉外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成为贯通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国内治理与涉外斗争的关键环节。检察机关应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聚焦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与相关机关协同发力,为全球知识产权治理贡献中国方案。
深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刑事检察领域,依法惩治借制裁、滥用“长臂管辖”侵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公民、企业合法权益的涉外知识产权犯罪。民事检察领域,依法监督涉外知识产权民商事审判执行,探索对不当适用外国法律或不当承认外国判决、仲裁裁决的监督,运用支持起诉制度帮助权益受损的中小企业维权。行政检察领域,坚持穿透式监督,加强对打击商标恶意抢注、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等领域行政执法问题的监督。公益诉讼检察领域,以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为契机,将涉外事务中的国家利益维护纳入案件范围,探索就对中国关键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受损、重要技术被封锁等起重要作用的组织或个人等提起公益诉讼。
深化数字赋能涉外检察工作。依托大数据监测涉制裁风险交易与诉讼,构建完善智能化辅助办案系统;运用区块链存证、哈希值校验等技术破解跨境取证与固证难题;完善技术调查官制度,建立跨领域专家资源库。
着力培育复合型涉外知识产权检察人才。现阶段,涉外检察人才库储备与检察工作现实需求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可推广上海市检察机关“一方案、两指引、三中心、四机制”工作体系及“核心团队管理+分方向研究+项目化运作”培养模式,深化与高校“课题共研、人才共育、成果共享”合作,在有条件的检察机关建立涉外知识产权法律查明中心,夯实涉外知识产权办案支撑。
(作者为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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