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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深陷争议与制裁风波的国际司法机构
时间: 2026-10-28 09:58   作者:高丽蓉  
新闻来源:正义网

  国际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ICC,下称“法院”)是根据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下称《罗马规约》)设立的常设性国际司法机构,总部设在荷兰海牙。法院负责对被指控犯有国际社会高度关注的严重犯罪的个人进行调查,并在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进行审判,通过国际刑事司法,终结有罪不罚,防范此类犯罪的发生。

  二战后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上世纪90年代设立的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的司法实践,对法院规约的谈判和建立产生了较大影响。1998年7月,160个国家在罗马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罗马规约》,规定了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程序规则、与各国合作的机制等事项。2002年7月1日,《罗马规约》正式生效,第一个以条约为基础的常设国际刑事法院成立。

  国际刑事法院的组成

  《罗马规约》设立了缔约国大会、法院和被害人信托基金三个相互独立的机构。缔约国大会由所有批准或加入《罗马规约》的缔约国代表组成,负责选举法官和检察官,审议并通过法院预算,监督法院行政管理。被害人信托基金承担执行法院对被定罪人作出的赔偿令,以及运用各种渠道的捐款向被害人及其家属提供身体、心理和物质援助的双重职能。

  法院由院长、审判机构、检察官办公室和书记官处四个机构组成。

  院长。设一名院长和两名副院长,由法官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任。院长负责开展对外关系,协调司法事务(如确定法官、分配案件等)和法院日常行政管理。

  审判机构。由18名法官组成,法官由缔约国大会选举产生,任期9年,不得连任。预审分庭通常由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决定案件是否交付审判、签发逮捕令或出庭传票、进行证据保全、保障调查阶段参与人的各项权利、授权检察官依职权启动调查,就案件的管辖权、可受理性异议等事项作出裁定。审判分庭通常由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负责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确定其刑罚,责令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等。上诉分庭由5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诉讼各方提出的上诉,就原审定罪量刑、赔偿等作出维持、撤销、变更或指定重新审理的裁决。审理对管辖权、可受理性异议裁定,临时释放决定等事项的上诉。

  检察官办公室。法院的一个独立机构,负责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调查和起诉。检察官和副检察官由缔约国大会选举产生,任期9年,不得连任。检察官办公室拥有400余名法律及其他专业的专职工作人员。

  书记官处。负责法院非司法性行政事务,包括证人保护、被害人相关事务、翻译与庭审支持等。

  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

  案件类型。《罗马规约》赋予法院对四类严重罪行的管辖权。包括:灭绝种族罪,即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危害人类罪,即作为针对任何平民人口的大规模攻击的一部分而实施的严重违法行为。战争罪,即在武装冲突背景下严重破坏《日内瓦公约》的行为。侵略罪,指一国对他国使用武力,侵犯另一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独立的行为。法院对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的管辖始于法院成立时,对侵略罪的管辖则于2018年7月17日坎帕拉修正案生效后激活,且其管辖仅涉及接受坎帕拉修正案的缔约国。

  适用范围。一是缔约国。法院可对在缔约国领土上或由缔约国国民实施的上述犯罪行使管辖权。二是临时接受管辖的非缔约国。非缔约国可通过提交声明,临时接受法院对特定犯罪行使管辖权。三是非缔约国。在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7章提交情势的情形下,即使涉及非缔约国,法院也可行使管辖权。

  管辖权的启动。法院启动行使管辖权包括三种途径:一是缔约国提交情势。《罗马规约》的任何缔约国均可将情势提交检察官,要求其展开调查。符合法定标准的,检察官启动调查。二是联合国安理会提交情势。即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将相关情势提交检察官。符合法定标准的,检察官启动调查。三是检察官自行启动。检察官可依职权自行启动调查,但须请求预审分庭授权后方可开展正式调查。

  国际刑事法院行使职权的原则和程序

  首先,法院行使职权应遵循补充性原则,即法院旨在补充而非取代国家刑事司法体系,国家对此类犯罪享有优先管辖权。只有在国家不愿或不能切实开展调查或起诉时,法院才会启动调查、起诉及审判等相关程序。其次,法院没有自己的警察部队或执法机构,在执行逮捕、将被逮捕人移转至其拘留中心、冻结犯罪嫌疑人资产以及执行判决等方面依靠世界各国的合作支持。此外,法院不起诉犯罪发生时未满18周岁的人。在调查期间,检察官必须收集并披露有罪和无罪证据,坚持无罪推定等原则。

  案件办理的法律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初步审查。在启动正式调查之前,检察官须对相关信息进行系统性评估,以确定相关情势是否符合启动正式调查的标准。审查的内容包括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法院管辖范围内的严重罪行、是否存在真实的国内诉讼程序、启动调查是否符合司法利益和被害人利益。

  调查阶段。开展正式调查时,检察官办公室向相关国家派出由调查人员、合作顾问以及检察官(必要时)组成的调查团,询问被害人和证人,收集和审查证据,甄别特别严重的罪行及其责任人。锁定犯罪嫌疑人后,检察官可申请预审分庭签发逮捕令或出庭传票。

  预审阶段。调查结束后,犯罪嫌疑人具备出庭条件时,检察官向预审分庭起诉,请求将其交付审判。预审阶段包括初次出庭和指控确认庭审。初次出庭由法官核实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确保其理解所面临的指控。在指控确认庭审中,法官在听取检察官、辩护方以及被害人法律代表的陈述后,裁定是否有足够证据将案件交付审判。

  审判阶段。在法庭审理阶段,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检察官承担,且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被告人有权在律师协助下进行辩护。法官在审查全部证据后,进行定罪量刑或作出无罪裁决。若证据不足,案件即告终结。

  上诉阶段。检察官和被告人均有权就审判分庭关于定罪和量刑的裁决提起上诉。被害人和被定罪的人可就赔偿令提起上诉。上诉分庭就是否对被上诉的决定予以维持、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除决定再审外,该裁决为终审判决。

  判决执行。被定罪的人的刑罚由同意执行法院判决的国家执行。若上诉审未维持原审有罪判决,则对相关人员予以释放。

  面临的争议及困境

  法院成立以来,在办理案件的同时,也引发多项争议。一是机制本身的代表性受质疑。加入《罗马规约》的中东和亚洲地区国家较少,美国、俄罗斯和中国等大国未参加。二是法院公信力影响国家配合度。法院运行依赖缔约国的合作,但其各项裁定面临诸多挑战。史上备受争议的巴希尔案中,法院对时任苏丹总统巴希尔发布的逮捕令遭到多个缔约国的无视。2016年以来,10余个国家相继因质疑其中立性和公正性退出《罗马规约》。三是引发法律争议不断。法院对在任国家元首发布逮捕令,呈现对非缔约国管辖权的扩张倾向,引发国家元首豁免权与法院管辖权冲突、对非缔约国国民行使管辖权冲击国家主权和条约相对效力原则等重大法律争议。四是深陷美国制裁风波。特朗普第一任期内曾因法院调查美军在阿富汗战争期间的行为对其官员实施制裁,拜登政府上台后取消。2025年以来,美国又以法院对以色列领导人签发逮捕令、调查美军在阿富汗的行为为由,对法院官员实施制裁。截至今年10月,包括法院院长、法官、检察官在内的17名人员以及机构本身被美制裁,引发国际社会强烈谴责,国际司法深受国际政治和权力博弈的影响。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二级高级检察官,曾任中国驻欧盟使团参赞、法律顾问)

[责任编辑:刘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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