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讲座教授霍政欣:加快形成运行高效的文物保护法域外适用体系

文物保护法的域外效力,是指一国调整文物保护、管理、利用、流通等相关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在该国管辖范围外的约束力。文物保护法突破法律属地主义的桎梏,实现域外效力的多元拓展,是历史发展、国家治理变革、国际社会对文物价值认知深化以及国际法实践四重逻辑演进的必然结果。文物保护法域外效力的实现路径可分为两个层面:国内法路径方面,通过属人管辖、对属地管辖的技术性扩张、普遍管辖、利用国际法对国家行使域外管辖权的消极治理原则等来实现;国际法路径方面,通过国际条约、国际执法司法合作和国际软法等不同方式协同发力来实现。
我国文物保护法的域外效力,既包括以文物保护法、海关法及相关行政法规为代表的文物保护行政法律规范的域外效力,也包括刑法涉及文物犯罪相关条款的域外效力,还包括民法典关于文物所有权条款的域外效力。近年来,我国在立法、执法和司法等维度加速推进文物保护法域外适用体系建设。为更加有力地守护文物安全、促进非法流失文物返还和维护国家文化主权,中国应在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的系统工程中,在立法层面加强和完善相关立法的域外效力条款,推动国内立法与国际条约的衔接;行政执法层面,在相关国际条约框架下开展跨境执法合作、建立文物犯罪信息共享机制等;在司法层面进一步强化法院在追索海外流失文物方面的功能作用;以双边条约为重点、多边条约为核心、“一带一路”为平台、民间合作为补充,打造多层次、宽领域的文物保护国际合作格局,加快形成层次清晰、衔接顺畅、运行高效的文物保护法域外适用体系,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国际文物治理新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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