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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检察履职的理论探赜
时间: 2026-10-29 09:17   作者:李淮 王周文  
新闻来源:正义网

  推动网络空间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是新时代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方面。为高质效履行检察职能,系统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建设,积极践行《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有必要聚焦网络空间检察履职的重点议题,深入开展研究,共同探索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网络法治路径。

  关于网络犯罪案件中电子数据的收集与审查

  针对网络犯罪具有跨区域性、无形性、媒介依赖性和海量性等特点,导致跨境电子数据取证阻力大、周期长,影响个案证据体系构建;网络服务提供者边界模糊,影响调取证据质量;电子数据审查专业人才缺乏,制约在案证据证明作用发挥等难题,可从三个方面予以完善。

  健全跨境取证制度机制。一是完善跨境取证法律框架。有专家提出应以《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签署为契机,完善刑事司法协作机制,明确跨境犯罪证据的获取、互认等程序,推动签订电子数据跨境取证操作指引,实现调证请求、数据传输、完整性验证等取证环节流程化标准化。二是加大多部门协作力度。有专家提出推进司法机关、通信行业、金融机构等跨行业跨区域协作,建立数据反馈或共享机制,围绕诈骗信息拦截、异常转账预警、异常交易与诈骗识别、紧急止付,以及案发后的找寻被害人、调查取证等开展合作,通过线索共享或警务协作等机制减少侦查取证时间。三是通过完善国内立法推进跨境电子数据取证合法化与高效化。针对跨境电子数据取证管辖问题,有专家提出遵循数据访问地标准,以可访问数据者为属人连接点,以可访问数据地为属地连接点,所针对的是可访问数据者在其所在国能够访问到的境外电子数据。访问地不同于存储地、控制者所在地,其具有灵活性,同时尊重和保护各国网络空间主权。

  厘清网络服务提供者协助侦查的规范边界。一方面,明确协助取证定位。有专家认为以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代表的第三方平台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是履行协助取证义务的“中立证人”,其核心职能包括三点:一是保全涉案证据,及时采取技术措施固定易灭失的电子数据,防止证据毁损;二是提供技术支持,为侦查机关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和解释;三是协助司法调查,根据相关要求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涉案数据。另一方面,规范协助侦查义务。有专家指出,虽然刑事诉讼法未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作出专门规定,但是网络服务提供者需遵守关于单位和个人协助侦查义务的一般性规定,当其不配合侦查工作时,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具有相应的行政处罚权。

  优化电子数据的审查路径。电子数据审查何以优化,有专家提出三个层次的改进路径。一是重构最佳证据规则,以“电子数据信息完整”的标准认定最佳电子数据。只要能证明涉案刑事电子数据的信息内容始终保持完整性,即为最佳电子数据。二是构建多维度审查模式,即对实物关联主要审查外部载体与行为人的关联,确认存储设备等载体的归属及与行为人的绑定关系;内容关联主要审查数据信息是否直接反映犯罪行为、涉案金额等关键事实;法律关联主要通过数据信息确认行为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是否符合特定罪名的构成要件;形式关联则关注电子数据的庭审举证形式,确保符合质证要求。三是确立严格排除与裁量排除规则,从立法层面将电子数据纳入非法证据排除的对象范围,并根据侦查行为违法程度和造成的后果,区分非法电子数据与瑕疵电子数据。

  关于网络犯罪管辖权的规范行使

  网络犯罪管辖权从管辖真空不断发展扩张,目前存在犯罪地规则泛化导致管辖滥用、管辖权确定不当造成电子数据取证困难、当事人管辖权异议保障不足等问题。可从理念、规则和实践层面予以调整,以应对现实挑战。

  坚持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管辖权内核。管辖权确定要坚持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有利于保证案件公正处理的标准,在国内法体现为以犯罪地为主、以居住地为辅的原则,在国际法体现为属地原则、属人原则和保护管辖原则。有专家认为这些原则都强调实质联系,因此管辖权的内核是最密切联系原则,这是构建网络犯罪管辖权体系的底层逻辑。有专家提出,适当限缩犯罪地概念,以中心实行行为严格限定犯罪行为地适用,纠正“沾边管辖”等问题;以实害程度限制犯罪结果地适用,明确实害结果优先于危险结果、严重实害优先于轻微实害。

  激活主要犯罪地特别条款。考虑到立法存在滞后性,有专家提出激活主要犯罪地特别条款是现有制度框架下比较合理的解决途径。认定主要犯罪地时,应遵循证据集中地优先原则、诉讼便宜性原则和比例原则,对直接连接点与间接连接点、行为连接点与结果连接点、主体连接点与工具连接点区分适用,其中直接连接点、行为连接点、主体连接点一般应优先适用。同时,认定主要犯罪地要以犯罪事实的过程性为核心依据,以涉案人员的实体性为重要参考。

  强化检察机关管辖监督。有专家主张,健全检察机关对于“不应当管辖而管辖”行为的监督机制,将其作为侦查监督的重要部分,对并案管辖、指定管辖等非典型管辖的监督关口前移,纠正侦查管辖违规违法行为;在侦查阶段管辖权异议程序中,设置外部监督程序,引入检察监督。

  关于网络空间新型犯罪的治理

  近年来,“流量经济”“粉丝经济”等新型互联网商业模式快速发展,伴生网络违法犯罪高发,尤其是虚拟货币的广泛应用,对网络治理提出新挑战,需要多措并举推动治理。

  “流量暴力”的系统应对。关于“网络水军”惩治,有专家主张治罪与治理并重,构建系统化惩治路径:一是坚持以“组织性+目的非法性+法益侵害性”为核心的入罪标准,精准区分此罪与彼罪,考量合理抗辩事由,符合条件的予以出罪或不按犯罪处理;二是针对犯罪活动涉及的“金主”“公关公司”“技术服务商”“网络平台”“水军”等不同主体,根据主体角色定位与行为危害程度,构建分层分类责任追究体系,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梯次衔接、精准适用;三是构建多元协同治理体系,压实平台责任,整合行政监管力量,深化网络检察一体履职。对于“按键伤企”行为,一方面要完善现有罪名,有专家提出拓展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适用空间,认定重大损失数额时坚持“权利人利益损失”模式,一并考虑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要立足检察职能促进源头治理,有专家认为检察机关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行业漏洞、平台责任缺失、企业内部管理等问题,可向相关单位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从源头防范风险。

  网络空间中数据交易的刑法规制。虚拟资产给刑法定罪模式和资金追缴处置都带来挑战。关于犯罪数额认定,有专家主张按行为时标准认定,以原持有人出售价格为认定依据,不考虑后续价格波动。关于虚拟货币处置风险,有专家提出要完善查控程序,增设特别扣押程序,建立先行处置机制,规范变现机制,建立“权属确认—价值评估—处置审批—集中变现—资金管理”的标准化流程;还有专家建议明确虚拟货币的物权属性,强化链上分析工具合法性,构建技术赋能的动态预警与国家级虚拟货币司法钱包,解决跨境涉案虚拟货币处置问题。

  人工智能类犯罪的分层治理。关于人工智能生成虚假信息的惩处与治理,有专家建议按照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监管思路,分环节、分类别构建违法性审查模式,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开发者,要求遵循人工智能伦理要求,承担安全管理义务;对服务使用者和产品购买者,要求承担审核义务,若其未尽相关义务,追求或放任虚假信息生产发布并造成危害后果,可认定涉嫌犯罪。

  关于网络领域“四大检察”一体履职

  面对网络空间系统性治理的新要求,推动“四大检察”一体履职,是检察机关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服务网络强国建设的必然选择。

  加强网络领域“四大检察”一体履职。关于“四大检察”一体履职的制度完善,有专家提出要把握好三个方面:一是构建分级分类履职体系,科学界定四级检察机关的职能分工,强化检察系统内部办案协同;二是完善检察业务内部协同机制,建立“刑事违法—民事侵权—行政违规—公益损害”一体化线索筛查与双向移送机制,消除监督盲区,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及专家智库提供支持;三是通过专业化队伍建设、高水平理论成果、有影响力履职品牌为监督办案提供坚实保障。关于发挥民事检察在涉网企业权益保护中的“连接器”作用,有专家建议出台涉网刑民交叉案件线索识别与移送工作指引,统一移送标准,建立“发现—审核—移送—反馈”的闭环管理流程,确保衔接有序。民事检察部门发现涉犯罪线索的,要同步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刑事检察部门,实现涉网刑民交叉案件的双向衔接。关于行刑反向衔接案件证据规则的优化,有专家表示,需建立证据共通原则,明确刑事诉讼中依法收集的证据可用于行政处罚程序;构建阶梯化证明标准,实现刑事犯罪与行政违法证明标准的有效衔接,比如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应采用“清晰且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对财产罚或资格罚采用“优势证据”标准,但需关键证据确实充分;对警示性或教育性处理,可进一步降低证明要求。关于网络检察公益诉讼的实现路径。有专家提出制定统一的网络检察公益诉讼规则,明确案件界限,统一电子数据标准,建立法律与技术动态更新机制,使制度适配数字社会发展。强化审前程序的专业化和预防性,形成审前磋商、第三方评估、预防性公益诉讼的有机衔接,从源头控制风险。在检察机关内部构建技术实验室与区域支援机制,配套标准化整改验收体系,保障法律监督文书执行落地。

  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综合保护。针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有专家建议,强化家庭监护责任与学校教育职责,筑牢未成年人数字素养培育与法律意识养成的根基。借助大数据分析、区块链等前沿技术破解电子数据采集与跨境司法协作难题。通过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网络平台落实责任、对接国际治理规则,最终构建“政府主导、多元协同、技术支撑、国际联动”的未成年人网络空间治理体系。针对网络猥亵新型犯罪治理,有专家提出,坚持情境犯罪预防原则,重点关注互联网服务供应商、点对点网络、社交软件等。全面建立预警预防、识别监测和处置机制,提高犯罪风险防控力度。在中小学校设置相关课程,加强普法教育和性教育,提升未成年人的法治意识,并引导家长关注孩子成长需求。

  维护网络法治秩序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实务界、理论界要紧扣“十五五”规划纲要相关部署要求,不断推进网络检察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协同深化网络空间安全综合治理,为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建设贡献力量。

  (作者分别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研究员、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责任编辑:李梦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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