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0月,甘肃省漳县检察院办案人员与漳县文物保护中心工作人员一同到现场勘查古墓葬受损情况。
依托“府检联动”机制,在行政执法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双向作用下,当前文物保护领域逐渐构建起了全链条、立体化的古墓葬保护新格局,但现阶段古墓葬保护仍面临权责界限不清、监管缺位、信息沟通渠道不畅等实践难题。甘肃省漳县检察院立足辖区古墓葬资源保护实际,持续完善清单化保护体系,逐步畅通案件线索移送渠道,通过多部门协同合作,搭建立体多维的文物普法宣传矩阵,不断做实文物保护治理闭环工作,推动实现文物领域“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综合保护效果。
检察监督激活文物保护合力
漳县因盐而兴,因史扬名,历史文脉积淀深厚。当地现存墩坪遗址及墓葬、汪氏家族墓地等多处遗存,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突出。其中,汪氏家族墓地保护历经县级、省级、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层层提档升级,通过设立文物管理所、成立专项研究机构、编纂文化专著,甚至通过《定西市元明汪氏家族墓地保护条例》地方立法等多种举措,不断完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体系,压实属地文物保护治理责任。
近年来,漳县政府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针对辖区2处文物收藏单位和138处不可移动文物安全问题,建立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清单,有力夯实了基层古墓葬保护工作的行政管理基础。全面推进“府检联动”工作机制,府检双方通过建立健全公共利益协同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机制,在文物保护领域共同发力,为古墓葬协同保护提供了制度保障。然而,在办理漆某某等9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过程中,检察官发现,尽管漳县文物保护制度体系日趋完善,但受基层管护力量薄弱、监管制度不完善等因素影响,辖区古墓葬资源破坏风险依然存在。
古墓葬资源保护的现实困境
不可移动文物作为历史文化与民族精神的核心载体,具有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重要价值。当地文物保护工作虽已初见成效,但因该工作涉及行政监管、检察监督等多个环节,古墓葬保护的实际效能依然有待提升。
府检双方权责边界界定模糊。文物保护法、《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多为概括性条款,未明确划分行政管理权与检察监督权的运行边界。行政机关在心理上易形成“检察依赖”,淡化自身法定监管职责,陷入被动履职局面。检察机关有时越位介入文物日常维护、现场监管等前端行政环节,导致行政与检察权责交叉、履职边界模糊,府检双方难以构建职责清晰的文物保护共治格局。
信息数据存在天然壁垒。跨部门数据共享与线索高效流转关乎古墓葬保护的精准治理,但就现行制度架构而言,文旅、属地政府等行政机关分属不同业务系统,土地权属变更、野外墓葬点位台账等核心数据互不联通,文物管护工作中关于违法线索、刑事犯罪线索移送的标准、时限、反馈流程等核心事项无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日常监管中发现墓葬损毁、盗掘风险等隐患无法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导致检察机关无法实时获取辖区古墓葬动态管护信息、法律监督明显滞后。在这种制度缺陷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介入节点不断后置,事前预防司法监督功能难以发挥,源头治理的制度价值被削弱。
社会公众参与相对滞后。古墓葬长效保护是一项社会治理工程,既需要司法与行政刚性治理,更依赖社会公众普遍参与。当前“府检联动”工作聚焦案件办理、隐患整改等刚性治理领域,未将常态化普法宣传、法治意识培育纳入制度化联动体系,文物法治宣传碎片化特征明显,检察机关未能充分发挥以案释法、案例警示教育的司法宣传优势,府检协同普法的联动格局尚未成形,司法、行政与社会治理相互脱节,古墓葬源头预防治理链条断裂,长效治理根基难以筑牢。
“府检联动”为古墓葬保护提供新路径
盗掘犯罪的治理并非检察机关一家能够完成的,古墓葬保护兼具刑事司法惩戒、行政监管管护、社会公众参与多重属性。针对当前文物保护实践的现实困境,检察机关需立足职能,精准定位症结,从资源台账管理、府检衔接机制、多元普法体系三个维度构建古墓葬综合保护体系,形成全链条破解方案。
完善清单保护体系,抓实古墓葬全链条管控。古墓葬点多面广,且多数分布于野外乡村区域,在底数不清、管护责任模糊的情况下盗掘案件频发。与此同时,文物保护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法律监督与法律救济的前置性,仅靠事后救济已不足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事前预防工作势在必行。结合辖区古墓葬资源实际,优化现有古墓葬资源清单,形成资源底数、责任分工、风险隐患、整改销号等核心清单,做到“一墓一档、四单对应、动态更新、闭环管理”,推动古墓葬保护从被动处置转向主动预防。
由文旅部门牵头、各乡镇配合、检察机关全程监督,全面摸排辖区古墓葬资源,建立动态底数台账,实现全域覆盖、无遗漏、无盲区;对照底数清单细化各责任单位监管职责,将每处古墓葬管护责任落实到人,明确履职事项、工作标准与完成时限,以制度刚性破除监管缺位难题;建立常态化联合排查机制,府检牵头联合各职能部门、属地乡镇开展季度常规排查、节假日重点排查、施工区域专项排查等工作,根据排查结果实时更新台账;对照风险隐患清单按期开展整改验收,结合验收情况实时销号,实行“一隐患一编号、一问题一方案、整改到底、验收销号”,从源头杜绝虚假整改。
健全“府检联动”机制,畅通线索移送渠道。“府检联动”是府检双方在法治政府建设与公共利益保护中形成的协同治理机制,通过健全“府检联动”工作机制,持续推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与政府行政管理职能深度融合,打通行政监管、刑事打击、公益诉讼监督之间的衔接堵点,更好凝聚文物保护工作合力,实现行政纠错与司法追责有机衔接。
持续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健全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线索双向移送、闭环反馈工作机制。行政主管机关在执法时发现风险隐患、公安部门接到相关报警报案经研判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应按照规定将案件线索、核查材料移送检察机关。移送时完整附随现场勘验记录、调查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材料,保障移送规范完整。检察机关在办理文物类刑事案件、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文旅、乡镇等行政机关存在监管漏洞、履职缺位等问题,充分运用检察建议、磋商函等监督载体,向行政机关通报情况,明确指出现存问题、列明法律依据,提出整改方向。行政机关收到监督文书后,在规定时限内开展核查处置与整改落实,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反馈检察机关。
凝聚部门协同力量,拓展多维宣传矩阵。府检双方针对传统宣传方式传播范围有限的缺陷,结合属地地理位置及经济发展情况,在本地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所在地乡镇等周边地区开展“宣传+宣讲+巡展”活动,创建立体多维宣传矩阵。开辟不可移动文物宣传专栏,图文并茂定期介绍不可移动文物,精选重点和精美的不可移动文物制作“街头文物巡展”,向广大农民和市民宣传。在相关遗址处,属地政府、文旅等部门与检察机关通过开展文物保护知识讲座、预防犯罪普法宣传等进行文物保护宣传。
在对盗掘类相关案件进行庭审时,检察机关邀请政府工作人员、社会公众等旁听,充分发挥公开庭审的警示教育和司法威慑作用,将文物保护的重要性通过庭审活动向社会公众传递,真正做到检察机关、行政机关、社会公众等多方合力助推古墓葬等文物资源保护升级。
“府检联动”机制是保护古墓葬资源的一把利剑,但目前仍处于探索和完善阶段。检察机关把文物保护作为着力点,依托“府检联动”机制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在建立古墓葬保护长效机制、营造文物保护良好法治环境等方面靶向发力,社会治理效能逐步提升。下一步,检察机关要继续强化府检协作配合,深化文物保护领域反向审视工作,实现法律监督和行政执法有机贯通,以实际行动践行依法治理、守护历史文脉的政治责任与法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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