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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苏区法规,见证红色检察开篇
时间: 2026-10-30 09:40   作者:闵钐 朱廷桢  
新闻来源:正义网

  在党绝对领导下的人民检察制度创立95周年之际,我们一起走进人民检察博物馆,通过一件件文物,回溯人民检察制度从无到有、从探索到成熟的发展轨迹,感受一代代检察人司法为民与法律监督的使命传承—— 

  一部苏区法规,见证红色检察开篇

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

  2025年7月,人民检察博物馆基本陈列第一部分“植根红都 光辉起点”展柜中新增一件仿制文物——《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原件收藏于中国国家博物馆)。1931年11月,这部苏区法规伴随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诞生,见证了党绝对领导下的人民检察制度的创立。

  1927年10月和1928年4月,毛泽东、朱德先后率领秋收起义和八一起义部队上井冈山,创建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第一个农村革命根据地,为中国革命的胜利开辟了一条“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正确道路,这是中国革命斗争史上的伟大创举。此后,党先后建立起十几个革命根据地并成立苏维埃政权。

  革命政权需要革命法制来捍卫。1931年7月,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革命法庭设国家公诉员和国家公诉处。同年11月7日至20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下称“一苏大”)在江西瑞金召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建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政权机构,确立了包括人民检察制度在内的人民司法制度,这便是人民检察事业的光辉起点。

  “一苏大”期间,主席团确定邓广仁作工农检查问题报告(苏区历史文件中“工农检察”“工农检查”混用),审议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文件,《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下称《条例》)即在其中。大会闭幕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于11月27日举行第一次会议,选举毛泽东为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项英、张国焘为副主席;按照苏维埃组织法,在中央执行委员会之下设中央人民委员会,为最高行政机关,并暂设包括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在内的九部一局。何叔衡被任命为工农检察人民委员。中央总务厅将谢氏祠堂用木板分隔成若干小间,除教育部和国家政治保卫局外,其余各部在此办公,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设在祠堂会议主席台左侧的第一间小房间内。

  《条例》共5章16条,分别规定了工农检察部的组织系统、任务、工作方式、工作人员和附则。

  第一章为组织系统(第一条至第四条)。《条例》规定,自中央执行委员会到区执行委员会及城市苏维埃,均应有工农检察部或科的组织,为各级政府的行政机关的一部分。从中央政府到区政府,工农检察机关均称工农检察部,但负责人只有中央政府称工农检察人民委员,省、县、区均称部长,城市苏维埃则称工农检察科,负责人称科长。各级工农检察机关受各该级执行委员会及其主席团的指挥,同时受上级工农检察机关的命令。工农检察人民委员由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以下各级的工农检察部长及科长由各该级执行委员会或城市苏维埃主席团选任,并报告上级工农检察部备案。

  第二章为各级工农检察机关的任务(第五条)。工农检察部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国家企业和机关及有国家资本在内的企业和合作社企业等,要求这些企业和机关坚决站在工人、雇农、贫农、中农、城市贫苦劳动群众的利益上,执行苏维埃的劳动法令、土地法令及其他一切革命法令,适应各阶段的革命性质,正确执行苏维埃的各种政策。《条例》具体列举了五项任务:监督苏维埃机关正确没收并分配土地;监督各级苏维埃机关正确执行苏维埃的政纲和策略,以适合某阶段的革命利益,巩固苏维埃区域和政权并向外发展;监督苏维埃机关对财政与租税等经济政策的执行是否得当;有向各该级执行委员会建议撤换或处罚国家机关与国家企业工作人员之权,并对该企业或机关的工作设施有直接建议之权;若发觉行贿、浪费公款、贪污等犯罪行为,有权报告法院,以便施行法律上的检查和裁判。这一章的附注还规定,自中央工农检察部到区及城市苏维埃的工农检察科,在其所管辖的范围内,均须按照本章所列举的任务进行工作。

  第三章为各级工农检察机关的工作方式(第六条至第十三条)。《条例》规定,要有计划地检察国家的各级机关及经济事业;检察时可按性质组织由三人至五人组成的专门检察委员会(如土地分配检察委员会、租税问题检察委员会)。检察时,检察委员会须注意听取工农通讯员的报告、工农的个别谈话及工作人员的报告。检察结束之后,应向被检察的机关或国家生产事业的全体工作人员报告检察结果(如在工厂召集全体工人职员大会,在农村召集农民大会,在学校召集教职员学生全体大会),并在该级工农检察委员会会议上作报告和讨论,对被检察的机关提出具体建议;被检察的机关如不同意,各级工农检察机关得提到各该级执行委员会,用命令使该项机关或企业执行建议。检察的结果和对于机关或企业的建议,须随时在报上公布。在工作方式上,《条例》还确立了若干具体制度。一是设立控告局,以接受工农对于政府机关或国家企业的缺点和错误的控告;在工农集中的地方,得指定可靠的工农分子代收工农的控告书,并须悬挂控告箱,以便工农投递具名意见书。二是组织突击队,以突然的方式检察某项国家机关或企业的工作,借此揭破官僚主义、腐化分子的事实。三是如发觉机关内的官僚主义者和腐化分子,必要时可组织群众法庭,审理不涉及犯法行为的案件,该项法庭有权判决开除工作人员、登报宣布其官僚腐化的罪状等。四是如发觉某机关或某团体工作人员有违法的行为,应将这些材料转给司法机关,以便提起诉讼。

  第四章为工作人员(第十四条)。《条例》规定,各级工农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应该由坚决的有阶级觉悟的、在革命斗争中有经验的工人、雇农、贫农及其他最革命分子组织而成,并随时可以吸收积极的工农分子帮助工农检察工作。第五章为附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条例》通过后,其确立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逐步得到落实。1932年8月,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发布《突击队的组织和工作》,对突击队的组成、隶属、工作方式与范围作出具体规定;此后又发布《工农检察部控告局的组织纲要》及多项训令,就控告局的设置与调查、检举运动的开展、各级工农检察部的组织健全等加以细化。可以说,《条例》是苏区工农检察机关的组织法,为工农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提供了法律依据,其配套规范与《条例》共同构成了中央苏区工农检察工作的制度基础。

  (作者单位:人民检察博物馆)  

 
[责任编辑:刘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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