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强调,“构建科学管理体系”,“扎实做好办案质效常态化分析、案件办理全流程管理、案件质量全方位检查评查等工作”。案件质量全方位检查评查上承评价标准、下接责任落实,是贯通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构建检察“大管理”格局的关键环节。对照会议部署要求,实践中还存在检查评查标准不够精细、方式方法单一、结果运用刚性不足、与司法责任制衔接不畅等问题。做实案件质量全方位检查评查,可从以下五个方面着力。
对标“能对照、可评价、易操作”,完善检查评查标准。评价标准体系要坚持能对照、可评价、易操作,加快制定各个业务领域、业务门类办案质效标准。检查评查标准是办案质效标准在质量管理环节的具体化。建议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规定》(下称《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各地检察机关及不同部门、不同条线案件情况和特点,细化不同案件类型的检查评查标准。区分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等业务领域,细分常见案件门类,逐类制定重点检查清单和评查要点指引。
对于案件质量检查,应结合案件类型,制定重点检查清单,明确重点检查内容,如定性是否准确,是否具有逮捕必要性、起诉必要性,量刑建议是否适当,是否开展侦查监督,监督依据是否充分等,将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释法说理等,转化为可勾选、可量化、可追溯的具体清单。对于案件质量评查,应坚持定性、定量相结合,定性方面要严格把握优质案件、合格案件、基本合格案件和不合格案件等次认定的标准,尤其要厘清基本合格案件与不合格案件的界限,防止混淆;定量方面则可按照问题类型和数量对案件进行打分,直观反映案件质量情况。
嵌入检察管理全链条,促进检查评查贯通协同运行。案件质量全方位检查评查不是孤立的末端把关,而应嵌入检察管理全链条,与其他管理方式同向发力。一是与数据核查、流程监控相衔接。一方面,将数据核查、流程监控中发现的数据、程序问题作为案件质量检查评查的重点;另一方面,将检查评查发现的问题转化为数据核查、流程监控的规则,形成管理闭环。同时,案件质量检查作为归档前的必经程序,应当嵌入案件全流程管理,推动案件管理与质量管理贯通。二是与办案质效分析研判相衔接。办案部门加强对本部门、本条线案件质量检查情况的分析总结,案件管理部门加强对案件质量评查情况的分析总结,以此作为办案质效分析研判的依据,既研判宏观业务态势,又剖析个案问题,为检察长、检委会决策提供支撑。三是完善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的双向衔接。一方面,将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的普遍性、典型性问题,及时反馈给办案部门,由办案部门开展专项检查或交叉检查,对案件办理过程进行有效管控;另一方面,将办案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移送给案管部门,纳入专项评查或常规抽查重点,通过评查深入分析研究整改措施。
贯通司法责任链条,形成“定责、履责、督责、问责”闭环。案件质量评查是司法责任发现、认定的重要入口,应当以案件质量全方位检查评查为抓手,贯通司法责任链条。一是定责要清晰,明确不同实施主体的权责配置。坚持赋权与定责相结合,细化案管部门、办案部门、办案检察官等主体在案件质量检查评查中的权责划分,明确检察官自查、办案部门组织检查、案管部门统筹组织检查与评查的职责。二是履责要实,推动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实质化运行。一方面,要细化完善案件质量检查工作流程,明确办案人员在证据审查、办案程序、文书制作、办案效果、落实司法责任制等多方面自行评估,经部门审批后入档,同时建立跨部门、跨办案组交叉检查机制,更加客观、准确评价案件。另一方面,严格以监督办案标准和方式落实评查责任、确保评查质量,将评查履职情况纳入检察官人员考核,确保案件质量评查常态化、实质化、规范化。三是督责要规范,严格问题认定与异议处理程序。严格落实《规定》,对于发现的问题能够补正的,督促办案人员、办案部门及时补正;评查应听取被评查部门、办案人员意见,其对评查拟认定的问题以及拟确定的等次提出异议的,经审核异议不成立,说明理由后其仍有不同意见的,可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决定,以程序公正保障结果公正。四是问责要严格,健全评查结果移送与司法责任追究的衔接机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主客观相一致,严格区分违法和司法瑕疵、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等不同情形。对于案件质量评查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案件,及时将结果抄送检务督察部门。经相关程序认定应当承担司法责任的,按照规定开展司法责任追究。
强化专业支撑,提升检查评查能力水平。检查评查的专业化程度,直接决定检查评查质效。一是强化评查力量。统筹设置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专员,由案管部门设置专门人员统筹组织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各业务部门设置联络员,强化业务部门与案管部门双向沟通衔接。同时建立完善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人才库,按照“业务条线+办案经验”原则,从各业务部门抽调业务骨干组建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人才库,负责交叉检查与评查、专项检查与评查等工作,实现队伍专业化、领域全覆盖。二是定期开展培训。围绕细化后的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标准、评查报告的撰写、评查等次的把握、案件问题与司法责任追究的关系等内容,定期开展培训,交流工作方法及经验,提升队伍能力水平。推行“以评代训”机制,让办案骨干在评查实践中互学互鉴,确保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工作质效。三是建立讲评制度。由办案检察官与评查检察官分别从案件办理与评查角度,结合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发现的问题、典型案例及评查结果,常态化开展案件质量讲评,推动办案质效持续提升。
深化数字赋能,推动检查评查智能化升级。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在案件质量全方位检查评查中的场景应用。一是建设兼具程序与实体检查评查功能的智能化系统。程序方面,依托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推广优化数智案管系统,自动检查案卡规范和法律文书,及时发现案卡信息错误、文书缺失、混用等问题;自动对比检察官自查与案管部门评查结果,对自查纠错记录全程留痕,纳入评查等次考量因素;对存在案卡填录、文书制作不规范问题的案件及时标注并自动提示,保证问题及时解决。实体方面,通过嵌入评查要点等规则进行“三书比对”,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进行比对,发现办案问题,挖掘监督线索。二是构建全流程闭环检查评查智能化系统。推动智能化系统在事中预警、事后评价、结果反馈的全流程场景应用:在事中对案件文书、节点等信息进行实时监控,将筛选出的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案件自动推送至办案检察官及案管部门评查专员,提醒检察官开展自查、纠正;在事后通过对案件程序及实体的智能比对检查,初步确定评价等次,为人工审查奠定基础;评查结束后,可对案件类型、部门办案及个人办案以直观的图文形式从评查等次、评查问题类型及占比等不同维度进行“画像”,为办案质效分析、检察人员考核等提供数据支撑。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本文系最高人民检察院2026年检察案件管理理论研究课题“深化和规范‘每案必检’工作机制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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