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葫芦岛市检察院技术干警李佳、鄂楠依托大数据办案模型,对辖区全部暂予监外执行技术性证据审查案件开展集中筛查研判,建立分类数据台账。通过数据归集、标签化梳理,逐案复核原有审查意见,精准排查技术办案风险点,持续提升检察技术办案质效。这份实践成果,源自一起跨区域开展的技术性证据实质性审查案件。
2025年6月,罪犯张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张某以生活不能自理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当地一家医院出具《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书》,法院初步审查认为其或符合法定适用条件,就此向绥中县检察院征询意见。
因案情复杂,该院申请对该案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并逐级上报至辽宁省检察院。辽宁省检察院检察技术部门抽调沈阳、铁岭两地检察机关法医业务骨干,联合葫芦岛市检察机关法医组建专项审查工作组。工作组全面调阅涉案全部病历档案、刑事裁判文书、证人证言以及日常监管记录,严格对照《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逐项核验,很快发现鉴别意见存在关键逻辑矛盾。鉴别意见认定张某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但鉴别材料并未对其进食、大小便、穿衣洗漱、行动四项法定核心自理能力开展逐项测评,而刑事判决书与多份证人笔录均证实,张某可以独立洗脸、拄拐如厕,能够在一定空间范围内自主活动。上述客观行为表现,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鉴别意见大相径庭。另外,鉴别意见记载的肌力数值和案卷反映出的实际活动能力相互冲突。
“技术性证据审查必须依托专业技术,对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科学性开展全方位研判,甄别排除证据矛盾,纠正不当鉴别意见,最大限度防范错案风险。”辽宁省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处副处长、全省检察业务专家王昌亮介绍说。
为还原案件客观事实,今年1月14日,工作组来到罪犯张某居住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开展上门实地法医查验。工作组严格按照规范流程对张某开展现场体格检查,逐项测试肢体运动功能。经现场查验,张某神志清楚、语言表达正常,能够配合查体工作。现场体格检查还核实,张某多项肌力检测结果与鉴别意见出入明显。
结合四项生活自理能力综合评估,工作组形成明确审查意见:张某仅“行动”一项大多不能自主完成,进食、大小便、穿衣洗漱三项均未达到丧失自主能力标准,不满足《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中“一项完全不能自主完成或者三项以上大部分不能自主完成”的适用条件。
按照鉴别标准,认定偏瘫或截瘫,肌力应当≤3级,而张某实测四肢肌力大部分未达到该值,而且其不具备因重度肢体运动障碍致使生活无法自理的病理基础。
1月16日,绥中县检察院据此向法院提出不予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意见,该意见被法院采纳。
为彻底化解实践中的“收押难”“送监难”,7月,葫芦岛市检察院牵头,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会签《关于建立审前未羁押判处监禁刑罚罪犯交付执行工作协调配合机制的意见》。该文件进一步明晰各职能单位在刑罚交付执行环节的权责边界,细化规范法律文书送达、罪犯抓捕归案、病情医学鉴定、收监执行办理等关键流程,建立联席会议、定期情况通报、线索移送共享等常态化工作机制,推动刑罚交付执行全链条无缝衔接,从制度层面织密防范“纸面服刑”的严密防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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