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26年是中国工农红军长征胜利90周年,也是党绝对领导下的人民检察制度创立95周年。回望从江西瑞金启程的红色法治征程,人民检察事业始终与党的奋斗历程同向前行,在血与火的考验中铸就忠诚底色,在服务人民中厚植初心根基。先辈们以信仰和生命守护法治火种,留下跨越时空的精神财富。今天,我们循着检察先辈的足迹,回溯人民检察事业在苏区初创中生根,在长征淬炼中坚守,在延安发展中壮大的历程,把红色法治基因融入新时代检察实践,走好新的长征路。

瑞金革命遗址(叶坪革命旧址群)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工农检察委员会旧址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制建设纪念馆内雕像

位于江西瑞金的中央红军长征出发地纪念碑

图①:江西省瑞金市检察院干警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制建设纪念馆参观学习。

图②:江西省瑞金市检察院退休干警、红军后代杨志成向本报记者讲述“人民检察第一门”的故事。

图③: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旧址

图④: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工农检察部控告局制的控告箱。

图⑤:江西省瑞金市检察院干警走访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工农检察委员会旧址。
张哲摄
江西省叶坪镇叶坪村,一排低矮的土屋静立在红土地上。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在这里宣告成立,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1934年更名为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随后挂牌。土屋内陈设简陋,没有几套规整的桌椅,门口却很快挂起一只控告箱,箱上文字清晰昭示:苏维埃政府机关和经济机关有违反苏维埃政纲政策及目前任务、离开工农利益、发生贪污浪费、官僚腐化或消极怠工现象,苏维埃的公民无论任何人都有权向控告局控告。
2026年是党绝对领导下的人民检察制度创立95周年。回溯漫漫长路,在人民检察制度的“零公里”处,一粒承载着工农诉求的法治种子,就此落入滚烫的苏区热土,在血与火的年代里生根发芽。
一只小木箱
开启人民检察制度“零公里”
那一年,55岁的何叔衡出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控告箱上的文字便是他亲自拟定。
彼时的工农检察部,兼有行政监察和查办职务犯罪等多种职能。特别强调实地调查重要性的何叔衡总是随身带着“三件宝”:一只装着干粮与纸笔的布袋子,一盏夜里赶路用的手电筒,一本记满民情的笔记本。他走村入户核验粮仓、核对账目、倾听民声,严查干部作风问题。
在何叔衡的推动下,司法机关坚持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对案件审慎裁判,由控告局、突击队、通讯员等构成的监督网络也在苏区逐步铺开。为了宣传勤俭节约和打击贪污腐败,何叔衡还将一些典型案件整理成文章,发表在临时中央政府机关报《红色中华》上。这种开创性地将检察监督的工作与新闻舆论结合起来的做法,让舆论监督成为检察工作的一把利剑。
短短一年多的时间,工农检察部从寥寥数人发展到七八十人,“检察”不再是印在法令里的陌生词汇,而是老百姓遇到不公时能想到的依靠。何叔衡也因为铁面无私、秉公执纪,被苏区群众称为“何青天”“苏区包公”。
1933年,有着深厚法学造诣的董必武投身苏区检察与司法建设,先后任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委员、副主席、代主席。他组织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等基本法律法规,形成了初具规模的司法法律体系。其中确立了侦查、预审、起诉、审判相互制约又衔接的流程,还特别规定了一项具有现代检察监督性质的条款:“检察员认为该案件经过两审后,尚有不同意见时,还可以向司法机关抗议,再行审判一次。”
在董必武担任工农检察机关领导人期间,工农检察机关开展检举运动、反贪污浪费斗争。于都县苏维埃政府主席熊仙璧贪污公款、包庇贪腐案发后,中央政府副主席兼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主席项英亲自率领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工作团前往于都核实。这起“红色中华首个集体贪腐案”由最高特别法庭公开审理:董必武担任主审,何叔衡等人出任陪审,梁柏台以临时检察长身份出庭公诉、以国家公诉人身份指控犯罪。经审理,特别法庭认定熊仙璧犯有渎职罪、贪污罪,依法判处监禁一年,剥夺公民权一年。
从控告箱里的举报信到公开庭审的完整流程,那只挂在土屋门口的木箱,终于长出了环环相扣的制度骨架。
在中央苏区工农检察制度起步的同时,另一粒法治种子已在鄂豫皖苏区破土。1931年7月,鄂豫皖区革命法庭内设国家公诉处,21岁的程玉阶出任首任处长,成为人民检察史上第一位专职国家公诉人,被称为“国家公诉第一人”。他出庭支持公诉的杨山煤矿经理高振武贪污1000块大洋案,经法庭审理,高振武被判处死刑。1931年冬,程玉阶牺牲,年仅21岁。
留守红土的人
用热血筑牢监督底线
1934年10月,秋风卷着落叶掠过于都河畔,中央红军踏上战略转移的征途。主力队伍向西而去,一批检察制度的播种者却选择留下,在敌军层层围剿的白色恐怖里,用生命守护刚刚生根的法治种子。
1935年2月24日,何叔衡所在队伍在福建长汀附近遭遇敌军包围。为了不给战友添“累赘”,何叔衡毅然决然跳下悬崖,将59岁的生命永远留在了闽西的崇山峻岭,用生命践行了“为苏维埃流尽最后一滴血”的誓言。
与何叔衡一同留守的梁柏台,被毛泽东同志称为“红色法律专家”。他曾远赴苏联工作学习,1931年回国参加革命。从宪法大纲到婚姻条例、司法程序,苏区许多法律法规都由他组织制定、参与起草。主力部队转移后,他留在苏区坚持战斗,在极端险恶环境下依旧坚持受理群众控告、审理违纪案件。1935年3月,梁柏台在突围途中身负重伤不幸被俘,最终惨遭杀害,年仅36岁。
项英作为党和红军早期领导者之一,在极其艰苦的条件下,与何叔衡、董必武、梁柏台等先辈们一起创造性地开展苏区检察工作,为保障苏维埃法律政策统一正确实施、巩固新生的红色政权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特别是在组建检察机关时,他们没有照搬当时苏联的检察体制,而是参考苏联司法检察制度经验,根据苏区反“围剿”、反颠覆、反腐败斗争的实际需要,把检察职能分散在各级工农检察机关,最高法院(临时最高法庭),地方各级裁判部检察长、检察员,各级军事检察(查)所和国家政治保卫局检察(查)科等,形成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检察机构体系。
主力部队撤走后,项英带着游击队转入油山、梅岭等崇山峻岭和茅草密林间开展游击战争,使各游击区成为革命战争的重要支点。1941年,项英在国民党皖南事变突围中不幸遇难,年仅43岁。
留守的播种者里,有人把生命献给了红土,也有人带着火种熬过了寒冬。安源路矿工人出身的高自立,1933年就任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副部长,何叔衡调任后,他成了中央工农检察部的“看家人”,主持检察工作、严查贪污浪费乱象。1934年6月他奉命远赴苏联,1938年回到延安后先后担任陕甘宁边区政府副主席、代主席,始终牵头推进边区法制建设。从瑞金土屋到延安窑洞,法律监督的薪火在他手中稳稳传递。
这群留在红土上的播种者,用热血乃至生命守住了一条铁规:权力必须接受监督,办案必须依靠证据,群众的控告权不容践踏。那些瑞金法令里的条文,被英雄的鲜血浸透,成为人民检察制度永不褪色的精神底色。
万里长征路
法治种子一路随行
与留守战友遥遥相望,另一批播种者带着法治的种子踏上漫漫长征路。在极端恶劣的环境里,他们没有丢掉最核心的法治原则,走到哪里,就把检察的规矩带到哪里。
侦诉审分立的底线,在长征途中寸步未让。苏区时期,国家政治保卫局下设检察科,承担反革命案件的侦查、逮捕、预审与起诉职能。长征路上,各级苏维埃政权被不断压缩,承接检察职能最完整的,其实是国家政治保卫局系统。
1936年9月,在长征即将胜利之际,《红军武装部队特派员工作条例》正式颁布。条例明确赋予特派员侦察、逮捕、预审反革命分子的权力,却用斩钉截铁的五个字划定红线:“但无判决权”。所有案件预审结束后,要么移送上级保卫局复核,要么提出处置意见转交军事裁判所审判。
这寥寥五个字,是战火中守住的法治底线。条例在法规层面坚持的,正是侦审分离的底线;以现代法学概念回溯,其所蕴含的“诉审分离、权力制衡”内核,也从未动摇。长征路上,保卫干部抓获可疑人员后从不草率处置,严格遵循“甄别—分流—处置”的流程,区分情形依法处理,杜绝私刑擅断——哪怕在最残酷的行军环境里,这一制度底线也未被放弃。
保卫局系统的公诉职能,也在转战途中得以延续。1936年4月,红二、六军团转战川滇黔边区,省肃反委员会特别刑事法庭公开审理德国反革命侦探耿友华一案。留存至今的第43号判决书上,清晰地写着“参加审判之国家原告人杨风生”。庭审中,保卫机关指派的这一“国家原告人”当庭出示从天主教堂搜获的秘本贵州地图及其他侦探材料,指控耿友华假借传教之名刺探军情、勾结地方保安团阻击红军的罪行。被告人当庭答辩,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庭最终依法作出判决。远离中央苏区数千里,在行军作战的间隙里,“国家原告人”出庭、当庭举证、被告人当庭答辩的诉讼架构,被保留了下来。
人民性,始终是长征路上检察工作最鲜明的底色。1935年1月,中国工农红军总政治部发布布告,明确告知沿途百姓:“如有侵犯群众利益的行为,每个群众都可到政治部来控告。”
长征队伍中的播种者们则用实际行动把这条规矩带在身边。参加长征的女红军蔡畅,是中国共产党早期重要领导人蔡和森之妹,在中央苏区时期曾任江西省工农检察委员会主席、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委员。长征路上,她做宣传、救伤员,始终和群众站在一起;到达延安后,她投身妇女解放与边区建设。那份“护着最弱势群体”的关怀,贯穿了她的苏区岁月与长征征程。
红二十五军在甘肃省隆德县兴隆镇(今属宁夏西吉县)的一桩小事,最能印证这份坚守。1935年8月,部队途经回民聚居的兴隆镇,223团供给处长刘炳华误将谷苗当作“狗尾巴草”,叫马夫放马,结果马吃了群众的谷子。副军长徐海东立刻找来刘炳华核实。弄清真相后,刘炳华带着马夫挨家挨户登门赔礼道歉,足额赔付了损失。当地群众由衷赞叹:“红军的作风真好!”
尽管长征途中并没有一块稳定悬挂的“检察”牌子,但从特派员条例的权力边界,到庭审现场的国家公诉,再到田埂边的损害赔偿,长征路上的检察实践没有因战火而退却,反而在极端考验中淬炼出更纯粹的法治内核。
播下的火种
终将生生不息
1936年10月,甘肃会宁,红一、红四方面军胜利会师;数日后红二方面军在将台堡与红一方面军会师,红军三大主力由此完成战略集结。二万五千里长征落下帷幕,人民检察的种子,也从赣南红土地一路播撒到了黄土高原。
落脚陕北之时,苏区时期构建的完整检察机构网络,已在漫长转战中不复存在,边区检察建设几乎要从头起步。但一路的浴血转战,为人民检察制度沉淀下三份核心财富:一是侦诉审必须分立制约的制度遗产;二是扎根群众的司法方法,后在延安发展为马锡五审判方式与群众参与的检察实践;三是“刀刃向内”的自我监督传统。三者共同构成人民检察制度的精神内核。
法治火种一旦燃起,便生生不息。当年长征路上的领导干部,后来很多成为新中国检察事业的骨干。1934年担任工农检察委员会委员的罗荣桓,早在中央苏区时期便参与工农检察工作。1949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委员会举行第一次会议,罗荣桓宣布最高人民检察署成立。从苏区工农检察到新中国最高人民检察署的创建,他始终注重制度建设、抓紧建立机构、推动工作尽快开展。
长征出发时担任红一军团保卫局副局长的周兴,在延安时期长期主持边区保安处工作;新中国成立后,他于1958年调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第一副检察长。
“你不把谷子撒在地上,怎望它长出芽来?”当年在苏区任国家政治保卫局局长的邓发常说的这句话,道尽了所有播种者的心声。瑞金的控告箱早已老旧,长征路上的案卷纸页也已泛黄发脆,但那些用热血与坚守立下的规矩从来没有断裂。
从瑞金的“零公里”起点出发,人民检察制度走过苏区初创、长征淬炼、延安发展的漫长路程,最终汇入新中国法治建设的洪流。留下来的人,把热血融进红土;走出去的人,把火种带向远方。今天,当我们翻开每一份公诉文书、见证每一次法律监督、接过每一封群众控告信时,仿佛都能看见1931年那只木箱的模样,看见那群最早的播种者站在“零公里”起点上,目光坚定,望向法治中国的远方。
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许可证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许可证 |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许可证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