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
在人民检察博物馆基本陈列第二部分“历经风雨 薪火相传”的展柜中陈列着一件仿制文物——1946年10月19日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原件收藏于延安革命纪念馆,下称《命令》)。这份由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副主席李鼎铭、刘景范签署的“民字第六二号”边区政府令,见证了人民检察制度发展历程中一次重要的审检分立制度探索。
根据《命令》,陕甘宁边区政府将“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检察处”改为“陕甘宁边区高等检察处”,各区分设高等检察分处,各县(市)设检察处。这就改变了以往在边区高等法院内部设检察处,配置检察官的审检合署做法,实现了检察体制上的审检分立,检察机关和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陕甘宁边区在司法检察制度上的重大突破。《命令》的出台并非偶然,而是边区历时近十年检察制度探索发展的重要成果。
审检合署和审检分立是两种不同的司法组织体制。前者指检察机关附设于审判机关(法院)内部,与审判机关同署办公。后者指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独立平行设置、互不隶属。近代以来,基于诉讼职能区分和各种现实情况考虑,不同时期对司法组织体制有着不同的探索。清末变法后,近代司法改革开始区分审判与检察职能。民国初年,北京政府分设审判厅和检察厅。南京政府则实行审检合署,检察官配置在法院内部,仅最高法院内设检察署,高等、地方法院只设首席检察官、检察官,不再单独设立检察厅。
1937年,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原则的指导下,中共中央将陕甘宁革命根据地改建为陕甘宁边区政府,成立了边区高等法院。谢觉哉任首任院长,后由雷经天代理。当时,高等法院内部只设置检察员。1939年4月4日边区参议会颁布的《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规定:“高等法院检察处,设检察长及检察员,独立行使其职权”,为检察制度的组织建设奠定了法律基础。1941年1月,李木庵出任高等法院检察长,他主张把检察机关从法院独立出来、自成体系,其着眼点正在于让检察职权和检察体制摆脱审判机关组织框架的束缚。此时,边区检察体制出现第一次调整:检察工作直接对边区参议会负责、受边区政府直接领导,仅行政事务仍由高等法院管辖。在1941年边区第一届司法会议上,他直陈改革的宗旨:“一、提高边区的法治精神;二、切实执行边区的法令;三、使边区人民获得法律的保障;四、建立适合边区的司法制度。”这番话点明了制度探索的核心——唯有在体制机制上实现检察和审判的分设,案件的公正处理和法律的正确实施才能得到更好的保障。
然而,受当时战争环境与“精兵简政”政策影响,边区机构大幅裁并,新组建的检察处及各县的检察员均被裁撤,检察职能改由法院与保安处代行。1941年的挫折并未终止边区对检察制度的探索,1945年12月,边区司法会议明确提出“重新建立检察制度”,检察机构逐步恢复。1946年4月,林伯渠在《边区建设的新阶段——陕甘宁边区政府对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的工作报告》中,将“健全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列为今后民主政治建设的主要任务之一,并明确写道:“司法机关对法律负责,进行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地方行政的干涉;检察机关执行检察人民和公务人员违法行为之职权。”同年5月,边区第三届参议会常驻会决定在高等法院重新设置检察处,任命马定邦为检察长。7月,边区高等法院检察处召开首届检察业务研究会,各分区检察员与会,围绕检察工作的范围、组织机构与工作制度展开研讨——这是新中国成立前唯一一次检察业务专题研讨会。1946年10月19日,边区政府发布《命令》,设立“陕甘宁边区高等检察处”,各分区设高等检察分处,各县(市)设检察处。边区高等检察处检察长仍由马定邦担任,并任命刘临福、折永年等为检察员。《命令》的出台正值边区第三次大规模精兵简政之后,政权建设趋于稳定,司法制度亟须规范化。《命令》以“更名”的形式将检察机关从法院分离,不仅涉及名称变更,更意味着组织独立与领导关系改变,是边区检察制度建设的关键节点,也是人民检察制度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中的一次重要制度探索。
在职权方面,《命令》赋予检察机关三项检举权:检举一切破坏民主政权、侵犯人民权利的违法行为;检举各级公务人员触犯行政法规的行为;检举违反政策的事项(如违反租佃条例)。同时明确职权范围:凡属违反法律者,向同级法庭提起公诉;属于行政处分者,送交边区政府核办。在组织方面,边区高等检察处设检察长一人、检察员二人、主任书记员一人、书记员二人;各分区高等检察分处设检察员一人、书记员一人;各县市检察处设检察员一人、书记员一人,小县则仅设检察员一人。在领导关系方面,高等检察处受边区政府领导、独立行使职权;各高等检察分处及县市检察处,均直接受高等检察处领导。从上述变化来看,一是在检察体制上实行审检分立制,彻底改变了以前“审检合署”或“配置制”的做法;二是检察职权超越刑事司法领域,对法律法令政策正确实施进行监督的内涵更为彰显;三是在领导关系上,受边区政府的领导,不再受高等法院领导。这是新中国成立前首次建立的独立的检察机关组织系统,它标志着人民检察制度开始向独立体系迈出了重要一步。
陕甘宁边区检察体制从审检合署到审检分立的制度探索,对新中国检察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设立最高人民检察署,《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确立了检察署和法院分立的体制;1954年宪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颁布,正式确立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权组织形式中“两院”的国家司法体制。1982年宪法进一步明确,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站在人民检察制度创立95周年的时间坐标回望,审检分立已成为党绝对领导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鲜明标志和显著特征,具有历史必然性、内在合理性、显著优越性。
(作者单位:人民检察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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