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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荒之年,盗粮该当何罪?
时间: 2026-11-06 09:07   作者:陈渊  
新闻来源:正义网

  清代朱珏绘《赈饥图卷》(局部),描绘了清代官府设厂施粥、赈济灾民的救荒场景,现藏于山西博物院。

  想象这样一幅画面:大旱之年,赤地千里,一个饿得皮包骨头的父亲,为了不让全家饿死,趁夜偷偷摸进富户的粮仓,偷了一袋救命粮。最终他被抓,人赃并获,按律当斩。但消息传到京城,皇帝却下了一道密诏:免死,刺配流放。为什么有罪之人得以免死?是皇帝大发慈悲,还是另有隐情?这道“赦”与“杀”的选择题背后,藏着古代统治者应对灾荒危机的智慧。

  灾荒之年,往往是社会秩序最脆弱的关口。饥民遍野、人心浮动,零星的求食之举极易演变为群体性骚乱,危及王朝统治根基。因此,统治者秉承“乱世用重典”的原则,用严厉的手段震慑潜在的暴动者。若论严刑的极致,五代十国时期堪称典型。在那个战乱频仍的年代,刑罚之残酷令人咋舌。后汉时期,曾出台过“窃盗一钱以上皆死”的极端严刑。这虽是战乱年代的极端个例,但也反映了当社会动荡时,统治者似乎秉持着这样的治世理论:唯有最严苛的刑罚,才能快速压下蠢蠢欲动的侥幸与躁动。

  入宋之后,社会承平,法度渐趋宽缓,但对灾年发生的群体性劫掠,依旧保持高压态势。朝廷将灾民结伙抢粮、对抗官府的行为定性为“啸聚”。北宋神宗熙宁四年(1071年)专门出台《盗贼重法》,并将黄河泛滥、流民聚集的京东、河北等地划为“重法地分”。律条明确:在重法区域犯强盗罪当死者,籍没家产赏予告发之人,妻子儿女连带流放千里之外。重赏告奸、株连家属,其惩处力度远超寻常州县,意在防微杜渐,遏乱于初萌。

  不过,耐人寻味的是,北宋一边高悬重典,一边却又常有法外施恩的诏令颁下。例如,对饥民盗粮的宽免,在宋代留下了诸多具有代表性的记载。

  宋太宗淳化五年(994年),蔡州(今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遭遇灾荒,三百一十八名百姓走投无路,聚众劫掠富户存粮。依律,这批人全部当判死罪。当地知州张荣与推官江嗣宗斟酌再三,认为此事因饥馑而起,情有可原,最终只对为首数人处以杖脊之刑,其余从犯从轻杖责,并将处置方案上报朝廷。宋太宗览奏后,非但没有问责官员擅断,反而下诏褒奖,直言:“平民艰食,强取糇粮以图活命尔,不可从盗法科之。”可见,在帝王眼中,为活命求食的平民,不能与打家劫舍的强盗一概而论。

  更能体现统治者权衡心理的,是宋仁宗的一纸密诏。天圣年间陕西发生大饥荒,饥民盗粮者甚众,按律皆处死刑。宋仁宗特地下诏:“持仗劫人仓廪,非伤主者减死,刺配邻州牢城,非首谋者又减一等。”并特意叮嘱,“密以诏书从事”。为何要“密诏行事”,而非公开大赦?个中深意,恰是治理的精髓所在:公开赦免,等于变相鼓励百姓借灾犯法,会消解律法的普遍权威,甚至诱发更多人跟风劫掠;可一概依律处死,又有违仁政本心,更易寒了民心、逼民造反。以密诏的方式在个案中从轻发落,既体恤了饥民的生存之艰,又守住了国法的公开底线,是一种务实的折中智慧。

  这种“严中有宽、宽不失度”的裁断,并非宋代独有,其思想与制度渊源可追溯至先秦。《周礼·地官》所载“荒政十有二策”中,第三条便是“缓刑”。东汉经学家郑玄注解说,“凶年犯刑,缓纵之”,意思是灾荒之年百姓迫于饥寒触犯律法,应当暂缓追责、从宽处理。到了西汉,董仲舒提出“天人感应”学说,灾异被视为上天对苛政冤狱的警示。皇帝作为“天子”,如果治国无道,天就会降下旱、蝗、水、疫等灾异来警示。所以,一旦发生水旱灾害,皇帝的第一反应是“罪己修德”,反省施政得失,随即下诏录囚,复核积案、平反冤滥、轻罪赦免,以宽刑省狱感召和气,达到“弭灾”的目的。

  看似矛盾的“赦”与“杀”,实则是传统荒政一体两面的治理逻辑,二者泾渭分明,并行不悖。“赦”的对象,主要是迫于饥饿、没有暴力反抗的普通饥民,特别是那些“偷”而不是“抢”的,以及亟待安抚的“流民”。对他们施以“缓刑”、辅以赈济,可以迅速收拢人心,让他们不至于彻底绝望,走上反抗的道路。“杀”的对象,主要是带头闹事、杀人放火、组织“啸聚”的首犯和骨干。对他们施以“重法”,是为了杀一儆百,维护基本的社会秩序。

  说到底,古代灾年的司法抉择,从来不是非黑即白的道德题,而是一道权衡利弊的治理题。律法不是冰冷的条文,不能不顾人间疾苦;仁政也不是无底线的纵容,不能牺牲秩序根基。真正高明的治理,从来不是在“赦”与“杀”之间单选一边,而是在两难的困境里,既守住法度的尊严,也护住人心的温度。

  (作者单位:陕西省社会科学院文化与历史研究所)  

[责任编辑:高文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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