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断狱,既须辨明事实,也须斟酌法意。“同”“比”“如”等看似寻常的字眼,一旦落入具体案件,便可能影响身份认定、罪名评价乃至刑罚轻重。法律是一般性规则,裁判面对的却是具体的人与事。如何既不离法任情,又不拘文失义,考验着司法者的判断与分寸。汉代防年案的裁决过程,便因一个“如”字,集中呈现了情与法之间的张力。
汉景帝时,一桩棘手的命案被呈到朝廷。据唐代杜佑《通典》记载,防年的继母陈氏杀死了防年的父亲,防年随后因愤将陈氏杀死。廷尉认为,从礼法上来看,“继母如母”,因此应当依照律典中杀母当以“大逆”论的规定,从重判刑。汉景帝对此有所疑虑,便询问当时还是太子的刘彻。
刘彻不否认防年杀人的事实,但他提出:“夫继母如母,明其不及也。缘父之故,比之于母。”如今继母亲手杀死其父,“则下手之日,母恩绝矣”,故防年“宜与杀人者同,不宜大逆论”。最终,刘彻提出的这一断案方略获得了“议者称善”的积极社会效果。决定一桩命案如何定性的关键,由此落在了一个“如”字上。
律法规定杀母为大逆重罪,礼制经典中又有“继母如母”的论断,若将“如”字理解为身份上的等同,继母便应视同生母。防年杀继母,自然也就等同于杀母,以大逆论罪顺理成章。刘彻却读出了“如”字的另一层含义。“如母”并非“即母”,而是意味着继母在特定关系中被类比于母。《仪礼·丧服》有“继母如母”之文,其《传》进一步解释:“继母何以如母?继母之配父与因母同,故孝子不敢殊也。”在当时的礼制秩序中,继母获得近似生母的伦理地位,并非缘于血缘,而与其“配父”的身份密切相关。刘彻所谓“缘父之故,比之于母”,正是在解释继母何以“如母”。
一个“如”字,通向两种断法。廷尉着眼于“如母”的结果,将继母直接视同为生母;刘彻则追问“何以如母”,将“如”理解为特定亲属关系基础上的类比。既然陈氏亲手杀死防年之父,使这一关系基础发生根本变化,便有了“下手之日,母恩绝矣”的判断。可见,防年案的司法分歧源于对“如”字的不同理解:廷尉由“如母”推知其为母,刘彻则从“何以如母”重新判断其是否仍有资格为母。
刘彻的判断虽然考虑了防年杀人的特殊缘由,却并没有因其为父复仇而免除杀人责任。他说的是“宜与杀人者同”,否定的只是“以大逆论”。这一点恰恰体现了古代司法平衡“情”与“法”的分寸。防年案中的“情”,并不是对防年境遇的同情,而是“继母杀父”这一足以影响身份评价的特殊情节。如果只因防年杀人事出有因便免其罪责,便可能以人情取代律法,导致律法沦为一纸空文;但如果完全无视陈氏先杀其父这一特殊事实,仅凭“继母如母”四字便以大逆论,司法裁判又容易停留于文字的机械对应,使得司法无法回应社会道德的关切。
刘彻并非在法律之外另以人情修正法律,而是在规则之内追问其所以成立的理由,再以具体案情判断这一理由是否仍然存在。防年杀人,故不能无罪;陈氏“母”的身份基础有变,故又“不宜大逆论”。可见,情不是法外的宽宥因素,而是经过辨识后进入法律评价的事实与事理。正因此种断案之道合理地协调了司法领域中的“情”与“法”,才使得防年案的最终裁判结果得到了较为普遍的认同。
而廷尉的裁判之所以受到质疑,是因为机械性地理解法律。后世苏轼也曾强调法令施行要避免“执文害意”,即拘泥文字而失其本意,这正是古人反复戒惧的乱法之弊。与“执文害意”相对的,是“情法两尽”,即情理与法理的和谐统一,在守住法律规则边界的同时,辨明具体案情中哪些因素具有法律意义,并说明这些因素为何足以影响律法规则的适用。
在防年案发生千余年后的今天,虽然关于亲属伦理的法律制度早已发生深刻变化,但具体案件中如何安放情理,仍是司法裁判中需要考量的问题之一。从“继母如母”到“母恩绝矣”,一个“如”字所留下的断案之道,或许正在于此:不弃法而徇情,不执文而害意,于法意与人情的协调互动之间,把公正裁判的道理讲明说清。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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