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1月6日电(记者王立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11月6日表决通过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共七章,包括总则,南极活动许可,南极环境保护,视察、观察与检查,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
法律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南极考察制度,加强对南极考察活动的管理和规范。国家鼓励和支持南极事业发展,增强安全进出、科学考察、和平利用南极的能力,维护国家在南极的活动、资产和其他利益的安全。国家依法保护我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南极的合法权益。国家加强南极知识的宣传普及,提升社会公众认识、保护、利用南极的意识。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南极知识的宣传报道。
法律规定,申请南极考察、旅游、航运等活动许可,应当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提交南极活动方案、环境影响评估文件、应急计划、财产担保和保险证明等申请材料。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南极活动信息共享机制。国务院外交部门会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南极视察。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负责组织对开展南极渔业活动或者渔业科学研究的船舶进行观察、检查。
法律规定,开展南极活动,应当保护南极动物、植物,妥善处理、处置废弃物,防止造成海洋污染,遵守区域保护和管理有关规定,避免或者降低对南极环境的不利影响。
法律还对违反本法规定,在南极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进行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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