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报制作/王帅
(一)深刻把握党绝对领导下的人民检察制度始终坚持的政治性、人民性、法治性和创新性,才能更深刻领会:人民检察事业为何能从过去走到现在、又将如何走向未来。
历史的宏大叙事,总是从一个起点走向另一个起点。
1931年11月7日,江西瑞金,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宣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随之设立。大会通过的《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首部检察“组织法”。
这是党绝对领导下人民检察制度的光辉起点。
2026年11月6日,北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公益诉讼法》。世界上第一部专门的检察公益诉讼法,在中国诞生了!
这是新时代新征程人民检察制度的崭新起点。
95年,从一部组织条例到一部专门法律,人民检察制度的每一次拔节生长,都离不开法律的郑重确认。这95年,是人民检察制度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从初步探索到健全完善再到基本成熟定型的95年,更是一代代检察人沿着法治轨道接续奋斗、矢志不渝守护公平正义的95年。
正义之路,其道大光。新时代新征程,党的检察事业欣逢最好发展时期。深刻把握党绝对领导下的人民检察制度始终坚持的政治性、人民性、法治性和创新性,才能更深刻领会:人民检察事业为何能从过去走到现在、又将如何走向未来。
(二)
人民检察制度的发展史,就是党领导检察工作砥砺奋进的历史。
中国共产党人的目光,总是望向未来。
20世纪30年代,当国民党“围剿”正酣,中国共产党人坚信革命是“东方已见光芒四射喷薄欲出的一轮朝日”。1931年11月,工农检察部作为党缔造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重要部分组建起来,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1939年1月,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决定在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设置检察处,内设检察长及检察员,直接受高等法院领导和管辖,独立行使检察职权。1946年10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将边区高等法院检察处改为边区高等检察处,明确边区高等检察处受边区政府领导,独立行使职权。从审检合署转向审检分离、独立设置,标志着人民检察制度朝着自主体系发展迈出了具有历史意义的一步。
战火纷飞的岁月,我们党依然坚守法治信仰、支持依法办案。在这一时期,立下赫赫战功、曾担任红军团长的黄克功因求婚不成,枪杀陕北公学女学生,被提起公诉。面对求情之声,毛泽东同志明确表态支持对黄克功的死刑判决。
黄克功案是我们党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法制严肃性权威性的充分体现,也对新中国法制建设和司法实践产生了十分深远的影响。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始终高度重视检察机关建设。1949年10月22日,中南海勤政殿,最高人民检察署宣布成立。
1954年9月,中央政治局讨论人民检察署组织法草案时,毛泽东同志指出:“既然检察工作这样重要,为什么不叫‘院’呢,可以叫‘院’嘛!”这一意见得到中央政治局一致同意,人民检察院从此得名。
中国共产党始终目光长远,当人民检察制度尚显稚嫩时,就已然判断出它对于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价值——
在烽火硝烟之中,一手缔造人民检察制度;在政权初创之时,坚定法治信仰,主张秉公办案;在百废待兴之际,仍为制度发展深谋远虑……
“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主义法制遭受空前劫难,人民检察制度受到冲击。直到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人民检察事业也迎来蓬勃发展的春天。
这段曲折历程深刻昭示:党的领导坚强有力,检察事业就蓬勃发展;党的领导被削弱,检察事业就遭遇挫折。“人民检察制度的发展史,就是党领导检察工作砥砺奋进的历史。”
历史雄辩地证明,党的领导是人民检察制度的根和魂。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是检察工作的最高原则、最大优势,是人民检察制度与生俱来、一直赓续的“红色基因”和政治底色。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检察工作。
2015年以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每年听取最高检党组工作汇报。这是保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重大制度性安排,是党对司法工作领导方式的重要完善。
随着党和国家事业取得举世瞩目、彪炳史册的伟大成就,与党和国家事业同行的检察事业也迎来人民检察史上多个重要的“第一次”——
2021年6月,在建党百年前夕,党中央专门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对新时代检察工作提出全面系统要求,这在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报告在历届党的代表大会报告中第一次专章部署“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第一次特别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
党中央对检察工作的部署一以贯之、层层深化。
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建议》和“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强化检察监督,加强公益诉讼”,充分体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检察事业的高度重视和更高要求。
党坚强有力的领导,为新时代检察事业发展擘画了蓝图、标定了航向。党的绝对领导,是检察机关战胜一切困难和风险的“定海神针”。
“检察机关首要定位是政治机关,首要属性是政治属性。”新一届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不断强化政治建设,应勇检察长反复强调,必须坚持“从政治上着眼、在法治上着力”,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确保检察工作方向由党指引、检察工作原则由党确定、检察工作决策由党统领,持续擦亮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鲜明政治底色。
山雄有脊,房固因梁。95年来,人民检察事业取得的一切成就,都是党坚强领导的结果。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人民检察事业才能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三)
人民检察就要为人民司法,必须始终把人民放在检察工作最高位置。
95年检察史,底色上写着同一句话:人民检察,为了人民。
1931年,江西省兴国县高兴区苏维埃政府工农检察部控告局制作的控告箱上写着:“各位工农群众们:还是一切的什么事情都可以来这里控告。”人民检察为人民,这是一个鲜明例证。
1950年,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召开,随后举行检察工作座谈会,这也称作“第一届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会议特别强调“必须联系群众”,彰显了新中国检察机关司法为民的初心和使命。
改革开放一声惊雷,人民检察事业也迎来蓬勃发展时期。众多密切联系群众的“首创”做法丰富了检察履职内涵,拉近了人民群众与检察机关的距离。
1985年,时任最高检检察长的杨易辰在山西河津的集市上当街一坐,拉开了最高检检察长直接接访的序幕;1988年,广东省深圳市检察院创建了全国第一个举报中心,为聆听群众声音打开了“面对面”的窗口;1990年,最高检首次聘请18位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特约检察员,为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法律监督工作提供了有益尝试;2003年,最高检开展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
这些重要制度设计,生动诠释了人民检察制度的人民性。
历史长河奔涌向前,变的是时空场景,不变的是红色血脉与人民立场。
一步步探索、一点点完善,新时代新征程,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制度不断发展——从建立“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到推动“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从“做得到”向“做得好”提升,从激活正当防卫条款到推进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人民检察制度得以丰富发展的每一步背后都离不开人民群众的支持。
新一届最高检党组以调研开路、以实践破局,在与基层一线互动中思索如何持续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
在江西,重温人民检察事业启航历史,强调要“赓续人民检察为人民的红色血脉”;在陕西,驻足阅读习仲勋同志《贯彻司法工作的正确方向》一文,感悟“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的这一面”;在西柏坡,重温“进京赶考”“两个务必”,提出“为人民司法、让人民满意是一切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我们是人民的检察院。”人民检察对人民最深情的告白,不是宏大的誓言,而是具体到每一个案件的办理、具体到每一个当事人对公平正义的“体感”。
落实这一要求,着力点在哪里?最高检党组鲜明指出,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这是对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深入探索,也是对法治建设规律的深刻把握、对检察工作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
检察工作的成效,归根结底要由人民来评判。最高检党组进一步阐明,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最终要体现在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让公正司法与老百姓心中的那杆“秤”同频共振。
“人民检察就要为人民司法,必须始终把人民放在检察工作最高位置。”这句话不只写在纸上,更深深写入95年人民检察史的每个细节。
(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扎根中国大地、立足中国国情、传承中国文化,是党领导人民在法治领域的伟大创举。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鞋子合不合脚,自己穿了才知道。”
制度亦如此。制度好不好,犹如“履之适足”,只有自己合脚才是最好的。
关于检察制度,世界上没有放之四海皆准的标准版本。我国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下设置“一府一委两院”,这一独具特色的制度设计,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把检察机关确定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这不仅是中国检察制度的特色,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乃至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特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扎根中国大地、立足中国国情、传承中国文化,是党领导人民在法治领域的伟大创举。
回溯“法律监督”这条贯穿人民检察史的履职主线,更能深刻体会“鞋子合脚论”蕴含的真理价值。
1949年9月通过的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对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全国国民之严格遵守法律,负最高的检察责任”。这一规定显示出检察机关的职责定位。
1954年宪法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下“一府两院”的国家机构体系。
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文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也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一表述首次出现在法律条文上。
我国现行宪法也就是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至此,检察机关“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定位,首次得到宪法确认,也从根本上划定了检察监督的属性边界。
找到一条适合自己的道路不容易,走好这条道路更不容易。肩负着党和人民的重托,承载着宪法赋予的神圣使命,人民检察事业的一切实践与探索,始终紧紧围绕“法律监督”展开——
“进一步完善包括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在内的监督制约机制,积极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监督功能完备、富有效力的,与整个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相协调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积极推进检察体制和机制改革,加强和改进各项法律监督工作”;“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服务大局”;“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
翻阅改革开放以来的最高检工作报告,历届最高检党组的工作方针、要求、思路虽各有侧重,但始终把法律监督作为立身之本、履职之要,在服务党和国家发展大局中不断丰富法律监督内涵、拓展检察履职路径,推动人民检察制度日益健全、监督质效持续提升。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航掌舵下,几项重大改革对人民检察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2017年,最高检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正式启动,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由长期沿袭的“三级审批制”转变为“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检察官成为既有权又有责的办案主体。
面对反腐败斗争的新形势新要求,2016年11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启动,检察机关原有的大部分职务犯罪侦查职能转隶监察委员会。转隶检察人员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听从党中央的号召,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厉行反腐初心。
2019年,最高检对内设机构作出系统性、整体性、重构性改革,对检察机关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进行整体布局调整。自此,检察机关逐步构建起“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新格局,成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主体框架。
此后,“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格局愈加科学稳固,并首次写入中共中央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自觉依法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实现各项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法律监督的主体框架已搭建好,如何找到重要抓手和牵引,把法律监督职能转化为守护公平正义的实际效能?答案就在“办案”这个检察履职的基本方式和载体上。
自2023年3月最高检党组提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此后连续三年,最高检检委会“开年第一议题”均锁定这一主题,使其固化为一项制度性议程。
2026年初,全国检察长会议进一步提出,“着力构建高质效办案的法律制度体系、评价标准体系、操作规范体系、科学管理体系、责任落实体系”,用“五大体系”回答了高质效办案的依据、评判、路径、保障、责任问题。
这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从价值理念转化为可操作、可评价、可持续的制度实践,也是检察机关持续健全检察环节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的务实之举。
认识在深化,部署在推进。2026年7月,第十六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将“以加强法律监督为主线”列入“十五五”时期检察工作的总体要求,提出强化检察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与时俱进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体系,并强调“五个基本”,即坚持法律监督基本定位、强化法律监督基本要求、加强法律监督基本职能、完善法律监督基本方式、强化法律监督基本保障。
回答“强化检察监督”之问,已不再简单依赖办案经验与履职自觉,而是经由制度完善逐步形成一个可评价、可检验的科学体系。“与时俱进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体系”,是对党中央重要部署的有力落实,也是人民检察制度不断自我完善的内在动力。
95年的检察实践充分证明,只要走对了路,就能真正把人民检察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在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中不断展现新的担当作为。
(五)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公益保护领域的生动实践和原创性成果,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标识性概念之一。
守正创新,方能行稳致远。
人民检察制度95年发展史生动昭示,制度成熟定型是一个动态过程,需要注入源源不断的活力与动力。制度活力的源泉,就是创新。
检察公益诉讼从制度创设到专门立法,正是人民检察制度创新性的集中体现。当检察公益诉讼法表决通过,这一刻注定要载入中国法治史。
纵观古今、放眼世界,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没有一部专门的检察公益诉讼法。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扎根中国大地、立足中国国情,针对中国自身治理命题给出的独创性回答,也是一场关于创新的深刻法治实践。
10多年前,老百姓遇到违法损害公共利益或者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维护公共利益职责的行为,往往选择“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很少提起诉讼。我国国情也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但公共利益受损不能因此陷入“无人起诉”的真空地带。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这一职责定位,在全面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中获得制度化的实现路径。一张由领袖亲自擘画的蓝图徐徐展开。
2014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亲自部署“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强调“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2015年至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先后两次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听取试点情况汇报。在总结两年试点经验基础上,201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正式确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
2018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的方案。从此,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运行有了专门履职机构。
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2022年10月,“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写入党的二十大报告。
制度不断完善,实践日益凸显。近年来,26部现行法律规定了公益诉讼条款,检察公益诉讼办案领域不断拓展。但整体来看,相关规定较为原则、分散,难以充分体现检察公益诉讼特点规律,难以满足其特殊程序需求。
实践呼唤立法,立法促进实践。
2023年全国两会上,不少代表委员建议推动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收到建议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的议案17件;699位代表对此提出议案,占全体代表的23.5%。当年,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被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2025年10月,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共6章53条。
历经三次审议,2026年11月6日,检察公益诉讼法表决通过!
这是一项前无古人的立法创制。它独具特色、独树一帜,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引领下应运而生,开的是原创性制度先河,走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回望过去,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从无到有,从顶层设计到实践落地,从局部试点到全面推开再到立法,每一步都离不开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公益保护领域的生动实践和原创性成果,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标识性概念之一。
10余年间,一项制度从无到有,带来了什么改变?
从内部看,是检察机关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取得了累累硕果、惠及了广大人民。
公益诉讼检察官的脚步遍布祖国江河湖海,湖清了、水碧了、天蓝了;从辽东湾到西沙群岛,斑海豹、海龟逃离樊笼回归家园;万里长城、寺庙古迹,宝贵文化遗产受到更好保护;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日渐完善……涓滴小事、泽润百姓,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的点滴变化中感受到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魅力。
从外部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司法制度、检察制度丰富了世界经验,赢得了广泛认同。
应勇检察长在新加坡发表演讲,药品说明书适老化改造成为他重点讲述的4个检察履职办案故事之一;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致信巴西联邦检察院副总检察长道奇,系统介绍中国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引起巴西方面高度关注;阮辉进当选越南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一时间表达了要来中国访问并考察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的意愿……独具特色的公益司法保护“中国方案”,为世界法治文明建设提供了新样本、新形态。
以检察公益诉讼法通过为契机,全体检察人将继续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奋力开创检察公益诉讼新局面。
(六)
一切向前走,都不能忘记走过的路;走得再远、走到再光辉的未来,也不能忘记走过的过去,不能忘记为什么出发。
沧海桑田,物换星移。95年,于历史长河不过“弹指一挥间”,于人民检察史却是不可磨灭的记忆。
一切向前走,都不能忘记走过的路;走得再远、走到再光辉的未来,也不能忘记走过的过去,不能忘记为什么出发。
见出以知入,观往以知来。
回望来时路,人民检察制度从红都瑞金生根萌芽,于烽火硝烟里淬炼成钢,在时代洪流中砥砺前行。这一路,风雨如磐,却从未撼动法治脊梁;这一路,沧桑几度,却始终不改为民初心;这一路,上下求索,却始终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自信。
放眼未来路,我们信心满怀、定力十足。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指引下,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新的时代使命已在肩上,新的长征路就在脚下。正义之路,从不是一马平川,前方仍有风雨,远方仍有险阻。对于每个检察人来说,“惟有多努力,方能不辜负”——不辜负来路上那些已经刻下的脚印,也不辜负未来人民群众每一份对公平正义的期待。
正如青年时期的马克思所说:“我们的幸福将属于千万人,我们的事业并不显赫一时,但将永远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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