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公益诉讼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检察公益诉讼法共6章53条,包括总则,管辖,立案调查、提起诉讼,审判,执行,附则。法律对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的内容和程序、与其他法律的衔接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完善案件领域
检察公益诉讼法明确了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领域。
法律规定,在下列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安全生产;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和残疾人等法律规定的特定群体权益保障;国防利益保护和军人权益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反电信网络诈骗;文化遗产保护;促进民族团结进步。
有下列行为之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和残疾人等法律规定的特定群体权益保障,国防利益保护和军人权益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反电信网络诈骗,文化遗产保护,促进民族团结进步,这9个领域实施的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经营者实施的垄断行为;用人单位等侵害众多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
该法在附则中明确,对外国组织和个人实施的侵害我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明确案件管辖
检察公益诉讼法对案件管辖问题进行了明确,强调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对于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办理。对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行为人住所地人民检察院办理。
调查权行使更规范
保障更有力
检察公益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有权调查收集证据。
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询问、勘验、检查、鉴定,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等必要的方式收集证据,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措施。法律还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听证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法律还特别强调了拒绝或阻碍调查的后果。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以暴力、威胁、聚众围攻等手段阻碍调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通报。
优化提起公益诉讼前程序
法律对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都分别作出规定。
在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人民检察院经调查,认为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的内容应当包括: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理由和依据、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对行政机关的整改建议和整改期限等。
在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法律规定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依法进行公告,或者采取其他方式督促、告知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依法进行公告的,公告期间为三十日。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人民检察院办理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征询英雄烈士的近亲属的意见。英雄烈士的近亲属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明确起诉期限
检察公益诉讼法对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期限作出具体规定。
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方面,法律明确,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或者收到行政机关提出的书面回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对行政机关是否仍存在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进行审查。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行政机关仍存在本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审查完毕后三十日内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方面,法律明确,人民检察院经调查认为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实施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一年内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规定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关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或者有关机关不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前款规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细化诉讼请求
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可以根据行政机关的不同违法情形,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违法行政行为等诉讼请求。
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
明确举证责任
在行政公益诉讼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行政机关可以提供证明其不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证据。
在民事公益诉讼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对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实施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被告可以提供证明其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证据。被告认为人民检察院在调查期间收集的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加强执行监督
法律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拒绝履行的,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请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移送执行。
对于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采取措施。人民检察院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通报。
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执行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与被执行人可以就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和解协议的内容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被执行人应当依照和解协议履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提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在民事公益诉讼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拒绝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等第三方代为履行,由被执行人支付相关费用。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法律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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