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清朝
2026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提出,加强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把做实审查工作作为重要抓手,提升审查报告质量,练好刑事检察基本功。加强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应做实“三个善于”,全面准确把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在法律框架内寻求公平正义的“最大公约数”,实现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法理情相统一。
厘清逮捕标准与起诉标准的差异性
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了逮捕的条件,即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该法第176条规定起诉的条件为:“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从上述规定内容来看,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对证据达到的证明标准是有区别的。从刑罚的要求来看,批准逮捕的要求更高。批准逮捕要求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提起公诉则要求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批准逮捕应当具备逮捕法定条件,即需要具备证据条件、刑罚条件以及社会危险性条件。证据条件、刑罚条件就是有证据能够证明存在犯罪事实、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在具备证据条件和刑罚条件的前提下,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批准逮捕需具备社会危险性条件。就此而言,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应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综合把握证据条件、刑罚条件、社会危险性条件,既要防止该捕不捕、轻纵犯罪,也要防止不该捕而捕、构罪即捕。
从证据的完整性来看,起诉对案件证据的要求比逮捕高。逮捕标准注重犯罪构成要件初步证明与社会危险性评估,起诉标准则强调案件事实清楚、证据链完整。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之后,侦查机关仍要继续收集证据,健全案件的证据体系。在侦查终结后,证据能否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尚待检察机关审查,检察官需严格按照以证据为核心的要求,依法加强审查起诉工作。
加强捕诉制约、优化捕诉衔接工作
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是刑事诉讼承上启下的两个关键环节,检察人员坚持和完善捕诉一体办案机制,需要加强捕诉制约、优化捕诉衔接工作。逮捕标准的准确把握,有利于推进案件证据收集的完整性、精细化,满足起诉的要求。严格适用起诉标准,全面审查证据,可以准确界定罪与非罪、罪重罪轻,准确适用逮捕、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或变更强制措施。
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有三点需着重把握:一是审查逮捕与审查起诉阶段都需要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依法排除非法证据,防止非法证据进入法庭审判阶段。二是批准(决定)逮捕后,应依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三是在审查逮捕与审查起诉阶段均可依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作出逮捕决定。
做实“三个善于”,加强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加强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必须准确认定法律事实,重现或最大限度接近客观事实。首先,加强证据审查。要依照法律规定掌握定罪证据标准,排除非法证据、补正瑕疵证据、补强客观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正确认定因果关系。要全面查明案件的事实要素是否齐全、法定构成要件是否符合、所适用的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是否准确、对影响定罪量刑的所有因素是否进行全面审查,以便作出合法合理的检察决定。其次,要做到实体审查与程序审查并重。实体审查主要围绕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内容展开,重点查明犯罪事实、有无自首、立功、再犯罪等情形。程序审查围绕司法办案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重点查明有无案件管辖权、取证行为是否规范、当事人诉讼权利是否得到充分保障等内容展开,这些都是直接影响法律事实认定、实质法律关系判断的因素。再次,落实亲历性审查要求。检察官要把亲历性审查的重心放在证据审查、讯问询问、听取意见等关键环节,按照非法证据排除、口供证据补强、相互印证等证据规则,准确把握不同类型案件证据“三性”,为作出决定提供坚实的事实和证据基础。最后,要积极开展调查核实等工作。例如,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控告、举报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并提供线索,检察机关应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收集证据或核实真相,以便查清案件事实,夯实证据基础。
坚持“以法律为准绳”,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首先,加强法律法规等业务知识学习,不仅要掌握具体法律条文,更要在法治精神、法治原则指引下准确适用具体法律。加强对法律规范、司法解释的学习,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提高法律适用能力;加强对司法理念和指导性案例的学习,更好贯彻落实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准提出审查意见、量刑建议。其次,要规范办案程序。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要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要发挥检察官联席会、检委会会议集体研讨、集思广益的作用;发挥部门负责人、院领导的审核把关作用;发挥上级检察机关的指导作用。再次,要履行好检察监督职能。发挥好依法介入、引导侦查等监督作用,实质性审查研判侦查活动有无违法,司法工作人员有无违法行为等,夯实案件证据基础。要做好审查起诉“后半篇文章”,发挥提请抗诉、提出抗诉等诉讼监督职能,加强刑事裁判结果监督,聚焦定罪明显不当、量刑严重失衡等问题,对确有错误的判决依法提出抗诉,坚持跟进监督、接续监督,增强监督实效。
坚持“法理情统一”,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首先,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考虑行为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社会治安形势以及人民群众切身感受等,依法准确行使起诉裁量权,规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加强与审判机关的沟通,完善听取意见等机制,确保量刑建议的合法性、恰当性。其次,实质性回应当事人意见。对于案件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出的申诉、控告理由及对案件处理的相关意见,通过做好当事人和解、当面释法说理、检察公开听证等方式予以实质性回应,以实现案件办理“法理情统一”。再次,树牢治罪与治理并重理念。承办检察官在准确审查个案的同时,通过对相关案件进行分析,查找类案发生的特点与原因,深入分析案发背景、诱因及管理漏洞,必要时主动开展类案监督,依法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或者通过专题报告、风险提示等形式向党委、人大报告,以源头治理促进社会治理,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作者分别为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

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许可证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许可证 |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许可证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
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许可证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许可证 |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许可证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