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陆峰
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的基本逻辑,是通过“四大检察”的多维度审查,对个案事实进行交叉印证,激活不同诉讼程序中的法律适用衔接,实现从单线审查向立体排查、从被动受案向主动履职的转变。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白皮书》,深入推进检察综合履职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应勇检察长在2026年最高检工作报告中强调,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深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服务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优化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商业秘密作为数字经济时代重要的知识产权权益形态,是前沿领域新质生产力的关键承载要素之一,对其保护和规范的效能直接关乎创新成果的转化质效。因此,强化商业秘密司法保护是检察机关持续深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的重要着力点。
2023年,最高检针对知识产权案件办理,确立了“四大检察”综合履职理念和“一案四查”工作机制,但在商业秘密保护领域,相关理念和机制的运行规范仍存在需要厘清的空间。特别是在人工智能、数据芯片等前沿技术迭代加速、新技术深度融入生产生活的背景下,商业秘密保护领域制约检察综合履职效能提升的难点和堵点问题愈发明显,亟待破解。
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一案四查”综合履职路径
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的基本逻辑,是通过“四大检察”的多维度审查,对个案事实进行交叉印证,激活不同诉讼程序中的法律适用衔接,实现从单线审查向立体排查、从被动受案向主动履职的转变。这不仅高度依赖法秩序的内在统一性,还需要以刑事、民事、行政领域的差异化立法作为履职抓手,才能有效实现对知识产权的体系化、全方位的保护。
商业秘密保护领域的“一案四查”存在显著特殊性。一方面,刑事、行政和民事法律对侵犯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认定核心高度一致,都是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只是在责任认定标准、法律后果等实体法要件和证明责任分配等程序法规范中存在差异。另一方面,公益诉讼在商标权、著作权等领域,权利保护与公益保护多为反侵权的同一诉求。但在商业秘密保护领域,如果处于垄断地位的商业秘密具有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属性,则可能与公益诉讼的反滥用诉求存在一定程度的错位。
笔者认为,基于商业秘密本身的特殊性,涉商业秘密案件的“一案四查”应具有特殊的履职路径。一是商业秘密保护领域的“一案四查”必然以刑事案件作为履职起点,这是由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认定标准的统一性、商业秘密的高价值属性,以及权利人在举证责任、经济成本等方面的现实考量共同决定的。二是刑事案件审查过程中,对基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而存疑的案件,可依法引导权利人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需严格恪守检察履职边界,特别重视刑事案件中依法取得的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防止不当介入民事纠纷。三是充分运用刑事、民事和行政法律对侵权责任的差异化规定,通过行刑反向衔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方式,依法追究侵权人的行政违法和民事侵权责任。四是对关系国计民生等具有特殊性的商业技术秘密,应从公益诉讼的视角审视反垄断的必要性,兼顾权利保护与公共利益维护,彰显检察履职的公正性。
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综合履职的制度保障
知识产权综合履职方向正确、逻辑清晰,但实践中配套机制仍不完善、制度衔接仍不顺畅,在涉商业秘密案件中尤为突出,严重影响综合履职的效能释放。
在行刑反向衔接方面,堵点问题仍然存在。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认定、罚款幅度的规定较为原则,导致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存在“同案不同罚”风险。此外,行刑反向衔接对行政执法机关的制约还有待完善,“移而不收”“收而不处”等履职缺位现象时有发生。在刑民交叉方面,难点问题仍然明显。如商业秘密侵权损失是否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的“物质损失”仍有争议。民事支持起诉制度中“诉讼能力弱”的认定标准尚缺乏系统性研究,导致该制度在涉及商业秘密的司法实践中适用率较低。
笔者认为,针对制度保障层面的完善,可以通过释义、填白、落实三方面逐一强化。一是在制度释义层面,通过立法修订、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等综合方式,将相对原则、释义不明的法律规定进一步阐明,夯实综合履职的法律基础。二是在制度填白层面,在探索性实践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补齐制度空白。如在行刑反向衔接领域,应当积极参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工作,适时出台细化的行刑反向衔接配套法律制度,可以在移送材料、办案时限、履职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三是在制度落实层面,既要通过培训、信息共享凝聚检法与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律共识及联合惩戒合力,也要通过检察建议、抗诉等方式,强化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充分发挥监督制约作用。
进一步加强支撑知识产权综合履职的专业审查
商业秘密案件的办理具有较高的专业门槛。当前,检察人员大多缺乏相关技术背景,在涉及技术密点等关键事实的审查中,高度依赖技术鉴定意见,这已成为制约商业秘密领域检察综合履职的现实难题。
以技术密点认定为例,实践中一般由权利人提供密点材料,经相应机构完成查新等确定非公知性要件工作后,再由相关鉴定机构出具包含非公知性、同一性等内容的鉴定意见。检察审查过程中往往将该鉴定意见作为定案证据。这不仅会导致鉴定人员实质决定裁判的情形,也易引发“反向鉴定”,即被告方提供另一份相反的鉴定意见,检察人员因受技术壁垒限制,难以审查判断矛盾鉴定意见,进而影响办案质效。
专业审查能力的提升是一项多措并举的综合性工作,可从以下三方面予以加强。一是强化专业团队建设。实践中,涉及强专业壁垒和高知识密度的商业秘密案件总量较少,可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在省级或地级市范围内,根据案件数量与区域特点,组建一支专业化办案力量。二是强化专业知识储备。商业技术秘密涉及领域众多,在技术迭代加快的当下,检察官难以实现全领域知识覆盖,但可通过针对性学习,掌握各专业领域的通用性常识,形成基础专业判断。三是强化证据审查规范,对专业性较强、争议较大的技术问题,可以设定“专业鉴定+技术调查+专家评估”的证据审查规范,明确要求鉴定意见、调查报告、评估意见作为检察审查的必要证据体系,避免单一鉴定意见主导裁判,提升证据审查的科学性与准确性。
(作者为全国检察业务专家、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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