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 检察日报社主办
    
严密刑事法网守好“不能说的秘密”
时间: 2026-06-24 16:40   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何庆仁2.jpg

何庆仁

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不能仅仅满足于侦查、起诉和审判等环节的事后介入,而应该是全方位、多角度、多部门协调合作的综合性工作。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保护商业秘密,事关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涉密人员的择业自由、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及国家的长治久安。然而,与经过登记而具有排他性的知识产权不同,商业秘密保护具有脆弱性,侵权行为隐蔽、危害后果传导性强且事后救济难度高的特点。仅依靠民法与行政法尚不足以对其进行充分保护,由此凸显出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独特价值与现实必要性。

严密刑事法网,筑牢商业秘密保护最后一道防线

在1997年刑法第219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之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只能根据其手段行为定性,如盗窃或骗取商业秘密的按照盗窃罪或诈骗罪处理,通过贿赂获取商业秘密的构成贿赂犯罪等;如果商业秘密同时属于国家秘密的,也可能按照泄露国家秘密罪论处。但这显然是不充分的,商业秘密本身应当直接成为刑法的保护对象。为此,1997年刑法第219条规定了非法获取型、披露使用型、违反约定型以及间接侵犯型四种可以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类型;同时,为了保持刑法的谦抑性,立法者规定本罪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按照犯罪处理。

侵犯商业秘密罪独立成罪之后,随着客观形势的变化,应该如何进一步调整其保护范围仍有较大争议。限制论者认为,商业秘密权利边界较为模糊,且具有一定的准公共产品性质,如果刑法保护范围过宽,可能导致民事纠纷的泛刑事化。扩张论者则主张,在当前全球竞争加剧的背景下,适时扩张刑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以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我国刑法维持了有限扩张的立场,于2020年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对侵犯商业秘密罪进行了大幅修改,不仅将侵犯商业秘密罪从结果犯改为情节犯,而且将其法定最高刑从七年有期徒刑提升为十年有期徒刑;并增设了第219条之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从而使保护商业秘密的刑事法网更为严密。

因应数智时代需求,进一步深化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

数智时代的典型特点是数字化与智能化,二者对商业秘密及其表现形态都带来显著变化。一方面,数字化与智能化过程中会形成新的商业秘密,这些秘密应给予刑法保护;还会发生生成式人工智能创造的商业秘密是否应当以及如何受刑法保护的问题。另一方面,商业秘密的存储、传输与运用日益依托数字化与智能化,保密措施以及侵权手段也随之呈现数字化与智能化,进而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产生影响。

更重要的是,在数智时代各种信息和数据急剧膨胀的背景下,数据要素的流通与利用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变得越来越重要。若仍沿用传统绝对化和静态化模式对数智化的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可能会破坏商业数据的活力与价值。因此,数智时代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与公共性之间的关系需要重新审视,在强化权利人专有权保护的同时如何更好地兼顾数据共享的价值,成为数智时代进一步深化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核心问题。

实际上,数智化对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影响在我国刑法立法与司法中已有部分体现。刑法修正案(十一)将第219条第1款第1项由原先的“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修改为“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其中“电子侵入”,就是因应数智时代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电子侵入之需而作出的调整。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明确指出,采取非法复制等方式获取商业秘密的,应当认定为盗窃商业秘密。其中将数智时代多发的“非法复制”商业秘密,解释为“盗窃”,也是对传统窃取商业秘密行为的一种适度扩张。

以知识产权检察工作为抓手,全方位夯实商业秘密刑法保护机制

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要准确定罪和合理量刑,而且要服务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发展战略。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作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仅仅满足于侦查、起诉和审判等环节的事后介入,而应该是全方位、多角度、多部门协调合作的综合性工作。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着力推动知识产权检察工作并为此提供了很好的抓手。

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能决定了其在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中起着重要作用。最高检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检察工作,早在2020年11月即以内部综合办案组织形式组建了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2025年4月,经批准,最高检“知识产权检察厅”正式挂牌成立。检察机关通过全面深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统筹、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实现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的效果。

在商业秘密刑法保护领域,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大有可为。除了常规的刑事检察工作,知识产权检察还可以从以下方面强化商业秘密保护。首先,探索并健全涉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刑、行、民协同衔接机制。围绕案件中可能涉及的刑事追究、民事侵权、行政监督及公益保护等多元诉求,加强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衔接,强化对涉案企业的民事救济。其次,全链条助力涉案企业完善商业秘密刑事风险防范体系。检察机关在履职办案中通过事先发布刑事风险提示,事后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引导企业加强管理,助力构建全方位、立体式商业秘密刑法保护体系。再次,推动商业秘密刑法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检察机关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可积极探索我国商业秘密刑法保护规则的域外适用,更好维护国家利益和各类企业合法权益,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教授)

商业秘密版面图.jpg

[责任编辑:陈章]
更多热点速报、权威资讯、深度分析尽在检察日报App
网聚正义端看世间
扫描二维码下载客户端
如遇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相关文章刊发之日起30日内与本网联系,版权侵权联系电话:010-86423033
中检报业
品牌推荐区
公共服务区
综合服务区
法律检索区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服务

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许可证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许可证 |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许可证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