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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努力做到综合考量全面准确
时间: 2026-07-15 18:38   作者:陈磊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观点版

□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秉持惩治与预防并举、治罪与治理并重的理念,正确处理定罪与量刑、重罪与轻罪、实体与程序、法理与情理、刑事与行政等关系,多维联动发力,更好服务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注重矛盾化解工作,最大限度修复社会关系,统筹实现司法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以精细履职彰显检察担当。

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是检察机关的时代使命,也是践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刑事案件的必然要求。全面准确贯彻这一政策,检察机关应秉持惩治与预防并举、治罪与治理并重的理念,正确处理定罪与量刑、重罪与轻罪、法理与情理、实体与程序、刑事与行政等关系,多维联动发力,更好服务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完整考量定罪与量刑,体系化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检察机关需要从理念转变中逐步推进政策适用,从考量定罪环节开始,到进一步考量量刑环节,再到体系化考量定罪与量刑环节,始终坚持把罪责刑相适应作为落实标准。一是定罪时注重把握行为实质危害性。定罪时要以行为有无实质危害性为标准,严格把握入罪标准,真正把宽严相济、宽严有度落到实处。二是深入考量量刑情节。办案中要深入考量量刑情节,特别是涉众型案件,注重对涉案人员分层处理。对组织者、核心成员和积极参加者从严惩治,对其他参加者则可以视情从宽处理。同时,强调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时不能一味从宽。如对于危险驾驶案,整体持“轻其所轻”的立场,但对于具有造成事故后逃逸,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等情节的,依法从重处理,实现宽中有严、以严济宽。三是优化定罪、量刑体系化考量,确保罪责刑相当。如,在办理危险驾驶案时,探索建立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醉驾治理模式,在定罪、刑事责任、量刑三个环节,对应做到“宽+严+综合考量”的办理模式。具体到轻微刑事案件办理中,定罪时,应秉持刑法谦抑性,整体从宽考量,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交由行政机关处理。在追究刑事责任时,明确不起诉适用标准,避免宽缓过度。量刑时,根据具体情节及不同地位、作用、危害结果等综合考量从轻从重情节,做到宽严相济,分层处理,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充分考量重罪与轻罪差别,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因罪施策才能精准推进社会治理。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以犯罪结构为基础,在区分犯罪类型的前提下精准施策,科学把握政策实质。一是严重犯罪基本从严。虽然当前严重暴力犯罪呈逐年下降趋势,但仍时有发生,特别是极端暴力犯罪危害极大。该类案件通常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命安全,法益侵害性极为严重,社会关注度较高,行为人人身危险性较大。检察机关应始终坚持从严惩治,发挥刑罚的预防和震慑作用。特别是对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要坚决从严从重处理,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二是轻微犯罪整体从宽。对于常见多发轻微犯罪,行为人多为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人身危险性较小,刑事追诉时应整体秉持宽缓基调。在综合考量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作出具体处理。三是辩证对待宽严。宽严相济本身即有宽严调和之意。整体从宽并非简单从宽、一概从宽,无论是轻罪还是重罪,要准确考量具体情节,还要注重宽严适度,该轻则轻,当重则重。如对于5年内因饮酒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又再犯的危险驾驶案,量刑时慎用缓刑,体现出宽中有严、宽严协调。又如,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应依法严惩,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适用条件。对于一般参加者,应根据具体犯罪事实、情节以及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等区别对待,彰显严中有宽、宽以济严。

融合考量法理与情理维度,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必须坚守“严格依法”这个首要前提,厘清宽与严的边界,做到宽不逾法、严不出格。一是恪守依法办案底线,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首要在于明晰宽严适用标准,确保案件处理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面对司法实践中的自由裁量权,检察履职时应审慎用权、规范用权,严格法律边界,杜绝随意司法。摒弃“一刀切”式机械司法,立足个案实际,综合考虑主观恶性、危害后果、悔罪表现等,精准把握宽严尺度,避免简单从宽、机械从严,实现罚当其罪、罪责相符。二是坚持法理情有机统一,提升检察公信力。刑事司法既要坚守法治底线,也要契合人民群众朴素正义观。检察机关应精准认定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法定免责事由,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审慎把握从宽从严尺度,做到宽不放纵犯罪、严不违背情理,实现司法公正与群众法感情同频共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还要注重矛盾化解工作,最大限度修复社会关系,统筹实现司法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以精细履职彰显检察担当。

协同考量实体与程序适用,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注重全面性,不仅要从实体维度把握好政策尺度,还要从程序维度贯彻宽严有度。一是构建程序分层机制。在区分重罪、轻罪的基础上,构建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有序衔接的多层次案件处理机制,推行“小案快办”。同时,在繁简分流的基础上,将办案过程中出现的程序或证据瑕疵等案件,及时转为普通程序办理,确保“快中有序、繁简得当”,实现司法公正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二是规范适用逮捕强制措施。严格适用逮捕条件,避免构罪即捕和以捕代侦。通过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作用,统一社会危险性评估共识,强化落实逮捕必要性条件。从社会危险性评估的具体标准、程序适用等方面规范和引导,使得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强制措施中得以彰显。三是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及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强调审查及时性、程序规范性和监督有效性。对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发现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要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体现从宽,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对于未被逮捕,因罪行严重程度或者社会危险性发生变化,需要羁押候审的,要及时审查,落实从严。四是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基本前提,也是关键所在,要强化释法说理,完善听取意见机制,确保认罪认罚自愿合法。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建设,逐步细化完善各类罪名量刑标准,以规范化促进司法公正。对于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依法不予从宽,实现宽中有严、严以济宽。

贯通考量刑事与行政衔接,梯次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体现在刑事案件办案始终,还体现在做好行刑双向衔接上,确保宽严相济全流程适用。一是落实“府检联动”机制,做好行刑正向衔接。检察机关及时通过参与疑难复杂案件会商等,帮助行政机关解决法律适用等方面难题,通过协商统一轻微案件入罪分歧,以便行政执法机关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二是抓实行刑反向衔接。对犯罪情节轻微案件作出不起诉的,及时审查行为的行政违法性和应受处罚性,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做实行刑反向衔接,实现处罚梯次性。三是助力社会治理。检察机关依托办案,将法律监督依法有据、有序地延伸至社会治理领域,针对行政监管部门制度缺失、管理漏洞、违法行政等问题制发检察建议,以检察监督助力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作者为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普通犯罪检察部副主任)

[责任编辑:赵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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