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 检察日报社主办
    
理论与实践的第三条道路
时间: 2026-07-09 10:14   作者:邱鹏宇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学术版

实践刑法学(总论).jpg

许多年前,学术界曾有观点大力呼吁让刑法学回归常识主义,警惕反思刑法学研究偏离常识、偏离社会带来的弊端,提出如果刑法学研究脱离了常识,会导致学术内耗严重,学科共识越来越少。时隔多年,这一主张仍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无论是学术研究还是司法实践,都离不开关于常识、常理、常情的基础认识。而理论与实践的脱节,以及机械司法等问题,往往都与偏离常识有着密切关系。江苏省南京市检察院普通犯罪检察部主任、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李勇所著的《实践刑法学(总论)》,坚持走理论与实践的第三条道路,立足务实理性视角,厘清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司法裁判与常识、常理、常情之间的内在关联,为刑法适用提供兼具法理根基与大众情理的分析范式。

刑法理论研究离不开常识、常理、常情

常识、常理、常情是社会普遍认同的经验、道理、感情。法律规范,其实也是常识、常理、常情的规范化总结。刑法理论研究必须深植本土,结合本国的司法实践需求、文化根基以及群众期待,构建起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脱离司法实践,脱离共识性、基础性的所谓理论创新,终究只是空中楼阁,对解决司法实践问题并无益处。笔者并不否认理论与实践应当保持一定距离,但这种距离,是要让理论研究站在更加超然的角度去审视、总结和反思司法实践,并不是离开司法实践去搞理论研究。

该书以司法实践者所能普遍接受的语言、所熟悉的案例、所了解的理论,道出法律条文背后的原理,道出理论争鸣之间的实质不同。这一切,都离不开对常识、常理、常情的深刻认知。

例如,在“共同犯罪论”章节中,该书并未如传统刑法教科书一样,大篇幅讲述纷繁复杂的理论观点、学术争议,而是以“共同性、因果性、从属性”三大主线,将复杂问题简单化。这三条主线贴合常识,契合大众经验法则和逻辑法则。首先,对犯罪起到支配作用的,即为实行犯,也就是正犯。对正犯实施犯罪行为提供因果作用力的,属于共犯,可进一步分为教唆犯、帮助犯。其次,各行为人均参加犯罪,但各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往往不尽相同,若要求各行为人罪名完全一致,无疑会过度缩小刑事处罚范围。因此,共犯罪名无须统一,仅需在违法性层面相同即可。因为共同犯罪所要解决的是违法归属问题,至于刑事责任承担,则需要单独考量各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此即“行为共同说”。再次,共犯仅对自身具备因果作用力的行为负责,违法责任、违法所得的退缴范围,只能在自己“物理上”或者“心理上”所能支配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罪责,不能无限扩大打击面,避免轻罪重罚。最后,共犯具有从属性,不存在没有正犯的共犯。全书围绕社会常识常理来论述,将复杂深刻的道理娓娓道来,具有可操作性和司法实践价值。

又如,该书中提到的“阶层说”与“四要件说”之争。二者之争由来已久。笔者在实践中深刻感受到,实务界对“阶层说”的接受度越来越高。但笔者认为,学界之争延伸到实务界后,“阶层说”理论被过度复杂化,且大多数停留在古典“三阶层说”,即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对于“阶层说”内部体系的融合、分离,却并不熟知。事实上,古典“三阶层说”是建立在贝林古典犯罪论体系基础上的,本身存在固有缺陷,且早已演变多次,逐步衍生出二阶层体系、四阶层体系等。各类体系演变的核心分歧,在于构成要件符合性阶段是否应当引入价值判断。随着刑法理论认知的不断深入,认为构成要件符合性阶段不存在价值评判的论断早已过时,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的界限日益模糊。反观“四要件说”,虽各要件之间缺少独立性,缺少阶层递进的审查思维,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发挥着重要作用。无论是“阶层说”还是“四要件说”,在绝大部分案件中,所得出的结论是一致的,仅在个别案件中会有所不同。在这些个别案件中,即便使用“阶层说”也未必能解决全部疑难问题。因此,该书一针见血地指出:“犯罪构成理论多元化应该是个必然趋势,‘四要件’内部结构也有不同观点,‘三阶层’内部发展也并非一成不变。”最重要的还是,要坚持从客观到主观的认定思路,坚持遵循逐级审查的思维,不必过度纠结选择何种理论工具。

刑事司法实践离不开常识、常理、常情

在司法实践中,机械司法之所以被人们所诟病,是由于部分办案人员不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不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不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无论是王力军非法经营案,还是深圳“鹦鹉案”、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都是只对刑法条文作了形式化的理解和运用。此处所说的形式化理解,并非学术意义上的形式解释。事实上,即便是形式解释,也无法回避价值判断。换句话说,在司法实践中,实质解释几乎是一种必然选择。

该书基于实质解释立场,选用大量真实案例来阐明观点,引导读者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例如,在行政犯的认定中,该书坚持刑事违法性的独立判断标准,避免刑法行政化倾向,防止司法实践仅以行政违法性标准径直入罪,忽视刑法所要求的“法益侵害性”。当下,行政犯的数量已经远远多于刑事犯,如果对于行政犯的认定不能实现妥当处理,无疑会使罪刑法定原则落空。这是机械司法的“重灾区”,也是难以实现司法公正、消解民众司法信任的症结所在。通读该书,读者能够对罪名解释、刑法适用等有更为深刻的理解。

又如,在罪数论中,该书从实践视角出发,提出“罪数理论解决的是犯罪如何处罚的问题,评价的对象是犯罪行为,也就是实行行为”。以实行行为个数的判断标准为出发点,对于区分想象竞合、法条竞合,认定牵连关系等关键问题均具有重要意义。准确认定实行行为的数量,便能够把握住案件的实质法律关系。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在审查案件时,首先判断行为人实施的全部行为,甄别其中哪些是实行行为,形成初步法律认识,再基于犯罪构成要件,在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反复检视,最终作出正确判断。

该书以实践问题为导向,深入探索、反思法学理论,同时将法学理论运用到司法实践中,以司法实践经验丰富法学理论,真正践行了作者所坚持的“第三条道路”。笔者相信,这会引发学界和理论界更深入的思考,实现理论与实务之间的良性互动。

(作者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陈章]
更多热点速报、权威资讯、深度分析尽在检察日报App
网聚正义端看世间
扫描二维码下载客户端
如遇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相关文章刊发之日起30日内与本网联系,版权侵权联系电话:010-86423033
中检报业
品牌推荐区
公共服务区
综合服务区
法律检索区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服务

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许可证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许可证 |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许可证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