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态环境检察工作的首要职责是守住法治底线,通过依法惩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切实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惩治犯罪意在保护法益,但单纯惩罚换不回绿水青山,更应致力于以修复弥合生态、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浙江湖州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诞生地、中国美丽乡村发源地、绿色发展先行地,“生态立市”深深镌刻在这座城市的基因之中,成为湖州市检察机关履职尽责的根本坐标。湖州市检察机关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以“检护两山”生态环境检察品牌打造为抓手,将生态环境检察工作深度融入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大局,坚持以“惩治”守底线、以“修复”补机能、以“赋能”添动力,奋力推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不断迈向更高水平。
刚性惩治:以法治利剑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生态环境检察工作的首要职责是守住法治底线,通过依法惩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切实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构建立体化打击体系,强化法律威慑。针对生态环境犯罪呈现链条化、跨区域、隐蔽性强等特点,湖州市检察机关始终坚持“零容忍”态度,建立“刑事检察+公益诉讼”双线并进机制,对污染环境、非法采矿、非法捕捞、盗伐滥伐等犯罪实施全链条打击。聚焦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固体废弃物等重点领域犯罪,深挖犯罪背后的利益链条,依法追缴违法所得,让违法者在经济上无利可图、在自由上付出沉重代价,切实形成“不敢破坏”的高压态势。深化行刑双向衔接机制,常态化开展立案监督,坚决纠正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问题,确保犯罪行为及时得到追究惩处。
完善多元化监督格局,压实监管责任。积极推动法律监督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相贯通,持续深化“府检联动”机制,与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建立线索移送、信息共享、案件通报等常态化协作机制,细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流程,推动形成各司其职、协同发力的保护合力。持续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守护绿水青山”专项监督行动,立案办理多起公益诉讼案件,综合运用磋商、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对检察建议落实不到位、问题整改不彻底的,积极以“诉”的刚性推动解决深层次治理难题,促使行政监管部门从被动应付向主动作为转变,真正将监管责任压紧压实到“最后一公里”。
建立专业化办案机制,提升监督质效。生态环境案件专业性强、鉴定难、因果关系认定复杂,对检察机关的专业能力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湖州市检察机关聚焦组织保障、办案机制和队伍能力等重点发力,成立生态环境检察工作领导小组,出台《生态环境检察综合履职工作指引》,统筹做好惩治刑事犯罪、纠正民事侵权、促进依法行政、解决公益损害等各项工作,着力构建全链条闭环体系。组建跨条线专业化办案团队,建立全市专家咨询库,聘请生态环境、水利等领域专业人员担任特邀检察官助理,同步健全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和典型案例培育机制,全面提升专业化办案水平,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以专业化高素质检察队伍和系统化制度保障,推动提升生态检察监督质效。
多元修复:以恢复性司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惩治犯罪意在保护法益,但单纯惩罚换不回绿水青山,更应致力于以修复弥合生态、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坚持“谁破坏、谁修复”原则,将生态修复贯穿办案始终。坚决摒弃“一诉了之”“一判了之”的惯性思维,推动将生态修复作为案件处理的重要考量因素。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将修复情况作为是否采取羁押措施、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依据之一,引导和督促犯罪嫌疑人、主动承担修复责任。对积极赔偿、主动修复的,依法从宽处理;对拒不修复的,依法从严惩处,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推动实现“知错立改、真诚悔悟、主动修复”的司法效果。
探索多元化修复方式,让恢复性司法落地生根。生态环境损害类型多样,修复方式必须因地制宜、因案施策。检察机关通过积极探索形成了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土地复垦、异地修复、劳务代偿、认购碳汇等多元修复模式。比如,对盗伐林木案件,督促当事人在原地或异地进行补植复绿,恢复森林植被;对非法捕捞案件,组织当事人增殖放流鱼苗,修复水域生态;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探索以巡山护林、河道保洁等劳务代偿方式折抵赔偿费用,既体现司法温度,又确保修复目的不落空。建立多处生态修复示范基地和法治教育基地,为修复行为提供可检验、可感知的实践载体,推动恢复性司法从理念走向实践、从个案走向常态。深化落实“环太湖检察协作”等框架协议,构建跨区域生态修复协同机制,推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认购碳汇等替代性修复方式在区域层面统一标准、整体落实。
构建全流程监督机制,把生态修复做实做到位。生态修复不是“一次性工程”,更不能“表面修复”,必须确保真实、到位、可持续。联合相关职能部门探索建立修复方案审查、修复过程监督、修复效果评估的全流程闭环跟进机制,将检察监督贯穿修复全过程。具体而言,修复前,会同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科学制定方案,明确修复标准、时限和责任主体;修复中,通过现场检查、定期回访等方式跟踪监督,严防敷衍了事、虚假整改;修复后,组织相关专家验收评估,并将修复结果作为案件终结的重要依据。同时,将修复责任履行情况纳入相关社会信用体系,对拒不履行修复义务的,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确保生态修复不走过场、不打折扣。
法治赋能:以高质效履职服务生态环境价值实现
服务保障“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转化,让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得益彰,让人民群众共享生态红利,是检察机关必须回答的时代命题,也是生态环境检察工作的不懈追求。
探索司法量化路径,为生态价值衡量提供标尺。湖州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碳汇+检察”模式,在办理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时,不仅要求补植复绿,还委托专业机构评估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引导当事人认购林业碳汇进行替代性补偿。通过将无形的生态功能转化为有形的价值补偿,既让违法者充分认识破坏生态的严重后果,也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提供司法样本。同时,针对实践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管理分散、使用效率不高等问题,积极推动赔偿金的统一管理和使用,专项用于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形成生态破坏到损害赔偿、再到系统修复的良性循环,让生态价值和经济发展相互转化的通道更加畅通、更具可持续性。
强化预防性司法保护,为生态安全筑牢前端防线。坚持将监督关口前移,以数字检察建设为契机,推动生态环境领域法律监督提质增效。依托“益心为公”志愿者检察云平台、“河湖长+检察长”协同治水等数字化场景,打通多部门数据共享通道,实现涉河湖生态线索智能归集、风险智能预警、问题协同处置。聚焦大气污染、林地保护、用地监管等重点领域,研发类案监督模型,精准挖掘隐性违法线索,预判区域性生态风险。综合运用无人机航拍、卫星遥感、快速检测等科技装备,搭建“空天地”一体化数字监督感知网络,推动检察履职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精准监督。针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向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发出预警提示和检察建议,并积极探索预防性公益诉讼,对具有重大生态风险的建设项目依法介入,督促落实环保措施,从源头上预防生态损害的发生。
推动生态法治文化建设,让“两山”理念深入人心。坚持“办案就是普法”,充分发挥“共联检察”履职优势,着力把每一起案件转化为生态法治教育的公开课。建立生态检察公开听证机制,邀请代表委员、基层群众参与,在听证中以案释法、以案说理,把生态保护意义讲透、红线阐明、责任说清,让生态保护观念根植于群众心中。依托生态环境法治教育基地,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让群众在参观体验中增强生态保护意识。推动生态环境检察监督成果转化为村规民约、行业规范,融入基层社会治理,让保护生态、敬畏自然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持续推动“两山”理念指引行动、促进可持续发展。
(作者为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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