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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审查报告信息结构 做实案件质量检查评查
时间: 2026-07-31 11:28   作者:景涛 叶春花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实务版

景涛

  □可借鉴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的合理内核,通过设问、定义、涵摄、结论四步推理流程和基础层、核心层、结论层三阶证据审查层次,将隐性的审查思路转化为可追溯的操作规程,将经验化、碎片化的证据审查转化为标准化、可视化的规范推演。

  □审查报告信息结构的优化与案件质量检查评查的实化,最终要落实到评价结果的实质化运用上,形成评价、反馈、改进的完整闭环。

  审查报告是刑事检察办案的核心文书,也是案件质量检查评查的重要载体。高质效办案的评价标准体系为衡量检察办案质量效果提供认定标准,案件质量检查评查是落实该标准的重要方式。对案件质量进行有效评价的前提,是能够获取反映办案过程质量的充分信息,这恰恰需要审查报告来承载。

实践中审查报告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案件质量检查评查的影响

  当前,审查报告以证据摘录加审查意见的形式为基本结构,呈现的主要是审查结果而非审查过程,由此导致审查报告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摘录式审查,即满足于对证据材料的简单摘录和堆砌,审查报告成为案卷材料的“搬运工”。二是印证依赖,过度依赖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忽视对单个证据可信度的独立评估。三是矛盾回避,面对证据之间的矛盾不知如何处理,未能展示矛盾排除的心证过程。四是结论跳跃,从证据直接跳到结论,缺少分析论证环节。上述问题表面上看是文书写作能力欠缺,实质上是审查思维方式存在问题。检察官在审查案件时缺少一套系统的审查思路和方法来指引其从哪里出发、经过哪些步骤、得出何种结论,审查报告就只能堆砌证据材料、简单依赖印证关系、回避矛盾或直接跳跃到结论。

  此种审查报告体现的信息形态与内容,将会对检察管理产生直接影响:一是业务管理缺少结构化数据。若审查报告的证据信息是非结构化的叙述文本,业务管理部门无法从中直接提取类案特征和办案规律,因缺乏对审查过程信息的掌握,其研判结论难免失真。二是案件管理难以介入实体审查。案件管理部门面对一份存在上述问题的审查报告,只能看到结论是否正确、文书是否齐备,对于审查报告内部的论证链条是否完整、说理是否充分、涵摄分析是否到位,缺少明确的监控标准和介入手段。三是质量管理缺乏过程性评查依据。评查者依据现有素材,只能确认程序是否合规、格式是否规范,却无法进一步了解证据分析不到位、论证说理不充分的原因,无法查明问题出现在哪个审查环节。因此,评查出的问题只能停留在程序瑕疵或格式不规范层面,难以触及证据分析不深入、论证说理不充分的根本原因。要破解这一困境,必须从审查报告的信息结构入手,将审查报告从结论宣告文本改造为论证过程记录文本。

四步三阶法优化审查报告信息结构

  可借鉴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的合理内核,通过设问、定义、涵摄、结论四步推理流程和基础层、核心层、结论层三阶证据审查层次,将隐性的审查思路转化为可追溯的操作规程,将经验化、碎片化的证据审查转化为标准化、可视化的规范推演。

  就推理流程而言,其每一个环节都应设定明确的标准。设问环节以法律要件解构为起点,拆分罪名审查要素,评查者可据此检验法律要件解构是否覆盖了罪名的全部构成要件要素。定义环节对法律概念进行具象化定义,明确适用标准,评查者可检验法律概念的解释是否细化为可操作的具体标准。涵摄环节逐项比对证据事实与法律规范,完整呈现推导链条,评查者可检验证据与要件的对应关系是否清晰、逻辑推导是否严密。结论环节闭环回应全部审查设问,形成可逆可检验的完整逻辑,评查者可检验法理阐明是否充分、是否回应了设问阶段提出的全部问题。四个环节环环相扣,将检察官内隐于头脑中的推理过程外化为可阅读的书面文本,使评查不再只能看到结论是什么,还能看到结论是怎么来的。

  就证据审查而言,对证据进行分层递进式审查,并将其嵌入涵摄环节,使证据审查从经验直觉转向理性分析,同时也为案件质量评查提供分层检验的依据。基础层审查解决的是有哪些证据以及各项证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的问题,对应证据资格审查和证据能力评价,评查者可据此检验证据资格审查是否到位。核心层的审查重点在于验证言词证据的证明力,将言词证据与客观性证据进行逐项比对,评查者可据此检验印证分析是否充分。结论层在前两层的基础上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评估,审查证据链条是否完整、各证据之间是否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全案证据是否达到法定证明标准,评查者可据此检验证明标准判断是否恰当。三个层次由形式到实质,构成了完整的证据审查梯度,也为案件质量评查提供了分层检验的完整框架。

审查报告信息结构变化产生的影响

  优化后的审查报告信息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第一,信息分层细化。每一层证据审查都有明确的审查重点和评查标准。信息不再是杂乱无章的堆砌,而是层次分明、逻辑清晰的结构化呈现。第二,推理链条完整。设问、定义、涵摄、结论四个环节构成了从问题提出到答案得出的完整推理链条。评查者可沿着链条逐段检验推理是否严密、分析是否到位。第三,心证过程留痕。检察官对证据的取舍理由、对矛盾的排除过程、对法律的理解适用,都在审查报告中留下痕迹。结论的推导过程不再是不可见的黑箱,而是可阅读、可追溯、可检验的书面文本。

  审查报告信息结构的变化,对“三个管理”与案件质量检查评查产生影响。其一,为业务管理提供结构化数据支撑。优化后的审查报告具有分层、分步的结构化特征,业务管理部门可以据此进行精细化数据分析。具体而言,可以统计某一时期审查报告在涵摄环节的共性问题、在核心层审查中的普遍短板,从而发现类案特征、提炼办案规律、识别趋势性问题。每一个案件的评价结果汇集成数据样本,业务管理部门可以从审查报告的薄弱环节中分析办案质量的整体态势,为前端业务指导提供精准支撑。业务管理据此作出的类案研判和态势分析,有了从微观个案向宏观态势映射的信息通道。

  其二,为案件管理提供实体审查的介入节点。优化后的审查报告在设问、定义、涵摄、结论四个环节形成了清晰的流程节点,案件管理部门可以在这些节点设置监控标准。就此,审查报告内部的论证链条是否完整、说理是否充分、涵摄分析是否到位,有了明确的监控标准和介入手段。案件管理能够从程序管控延伸到实体把关,对案件质量的形成过程发挥程序制约作用。

  其三,为质量管理提供过程性评查依据。四步三阶法的每一个环节都对应了明确的评查指标:设问环节检验要件解构是否完整、定义环节检验法律标准是否明确、涵摄环节检验证据比对是否充分、结论环节检验法理阐明是否到位;基础层检验证据资格审查是否到位、核心层检验印证分析是否充分、结论层检验证明标准判断是否恰当。评查者可以沿着论证链条逐段检验推理是否严密、分析是否到位,对推理过程是否合规、思维步骤是否完整进行评判。质量管理可从结论判断深化为过程评价,评查出的问题不再停留在程序瑕疵或格式不规范层面,能够精准定位根本原因,为案件质量提升提供有效对策。

  其四,为“每案必检”提供文本支撑。2026年1月,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规定》,为案件质量检查评查提供了更为科学、更加规范的标准体系,给予“每案必检”坚实制度支撑和清晰执行标准。四步三阶审查报告为这一标准的执行提供了统一的评查文本。自查时,检察官可以对照四步三阶法检查自己的论证是否完整;检查时,部门负责人可以对照审查报告检验推理是否严密;评查时,案管部门可以对照评查标准评价质量等次。统一的文本格式和论证结构,使不同层级、不同主体的检查评查有了共同的依据,案件质量检查与案件质量评查之间的衔接更加顺畅。

以评价结果运用形成管理闭环

  审查报告信息结构的优化与案件质量检查评查的实化,最终要落实到评价结果的实质化运用上,形成评价、反馈、改进的完整闭环。

  在管人层面,评价结果应当与考核、追责、表彰等挂钩。所办案件评查结果为不合格案件,经相关部门依照程序认定应当承担司法责任的人员,该情形作为个人考核的重要参考。对评查发现的优秀法律文书、典型案例,以及办案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通过将评查结果与检察官的考核评价、司法责任、职业发展相衔接,使每一次评查都对检察官产生实质影响,避免评与不评一个样、评好评坏一个样。

  在管案层面,评价结果应当反馈到业务管理和案件管理的改进之中。评查发现的问题不能停留在个案层面,而应当进行归类分析和深度剖析。四步三阶审查报告的结构化信息为这种归类分析提供了便利,评查者可以统计某一时期审查报告在涵摄环节的共性问题、在核心层审查中的普遍短板,为业务管理部门制定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改进措施提供数据支撑。这种从个案评查到类案分析、再到业务指导的转化,使评价结果真正作用于办案工作的改进。

  管案与管人两个层面相互支撑,共同构成评价结果运用的完整闭环。管人为检察官提供了做好审查工作的外在约束和内在激励,管案则为解决共性问题、提升整体办案水平提供了制度通道,二者缺一不可。

  (作者分别为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金塔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责任编辑: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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