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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质量检查的“道”与“术”
时间: 2026-08-05 10:59   作者:王周文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观点版

  从制度架构来看,“每案必检”这一目标依靠案件质量检查与案件质量评查两项工作协同支撑实现。2026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规定》(下称《规定》)正式施行,专章增设“案件质量检查”,明确由办案部门在案件归档前组织实施,与案件质量评查相互补充,从制度上保障“每案必检”落地。当前,该项工作在运行中仍存在定位认识模糊、操作规范不统一等问题。对此,有必要进一步厘清案件质量检查的定位与功能,充分释放案件质量检查“出厂安检”的把关作用,推动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悟案件质量检查之“道”:准确把握定位与功能

  《规定》明确,案件质量检查是指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由办案部门在归档前对办理质量组织实施检查的活动。最高检对标高质效办案要求,对案件质量检查主体、时间节点、方式、标准、处理机制等作出原则性规定,形成案件质量检查与案件质量评查双轨并行、覆盖全员全案的质量管理体系。

  案件质量检查与案件质量评查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共同构成案件质量管理的完整闭环。其价值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一是在理念层面,重塑管理理念,激活办案部门自我管理责任。最高检提出构建检察“大管理”格局,强调管理主体全方位。案件质量检查突出检察官与办案部门的主体责任。检察官是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依托贯穿办案全流程的自我管控夯实案件质量根基;办案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二者共同完成归档前质量检查程序。二是在制度层面,与案件质量评查互补,严密质量管理体系。案件质量检查嵌入办案流程、在归档前及时自查,实现问题早发现、早纠偏,与案件质量评查形成时空与功能互补。三是在价值层面,服务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根本目标。案件质量检查通过制度化、常态化的自我检查,督促承办人规范办案行为、统一取证与文书标准、重视释法说理,最终落脚于提升司法公信力。

精案件质量检查之“术”:构建可操作的实施机制

  《规定》对案件质量检查仅作出原则性规定,立足办案实际,应围绕责任主体、覆盖范围、工作规程、结果运用四个维度建章立制,推动案件质量检查工作发挥实效,有力支撑“每案必检”的实现。

  第一,明确责任主体与职责。在操作层面,案件质量检查工作的实施主体包括检察官、办案部门及案件管理部门,需分别明确各自职责。

  自我管理主体主要由检察官和办案部门组成。检察官自查是案件质量检查的基础。自查工作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在办案过程中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办案程序、准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规范法律文书制作;二是在卷宗归档前开展全面检查,办案过程中检察官往往关注实体问题,容易忽视文书、卷宗等形式问题,归档前的检查能够及时查漏补缺,确保案件质量。办案部门是开展自我管理的主责部门,具有办案质量的管理职责。办案部门主要针对检察官自检结果开展检查,不必重复检查全部内容,可结合本院案件量确定抽查比例,重点聚焦不捕不诉、抗诉、公益诉讼等重点案件及问题多发环节进行检查。

  案件管理部门属于专门管理主体,主要负责案件质量评查的统筹组织工作,对于其是否介入案件质量检查,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从规定上看,案件质量检查由办案部门实施,案件质量评查由案管部门统筹,二者分工较为明确。但从案件质量把控、外部监督角度看,案件管理部门应发挥统筹督促职责,可在制度设计中区分参与层级。在具体实施环节,考虑到案件质量检查由办案部门组织实施以及各业务条线情况各有不同,要给予办案部门一定程度上的自主权,由各部门自主决定抽取比例、覆盖范围等事项。

  第二,合理确定覆盖范围。“每案必检”是案件质量检查与案件质量评查共同完成的目标,因此,应结合不同主体职能分层划定检查覆盖范围。首先,检察官自查必须做到每案必查,确保每个案件在归档前经过检察官自检。其次,科学界定办案部门检查范围。部门检查主要从提升部门案件质量目标出发,坚持实质化开展。比如,案件量少的检察院可以全面检查,案件量多的检察院可以在检察官自查的基础上组织交叉检查或者重点抽查。各办案部门应结合重点工作和问题多发领域制定检查计划,将不捕不诉、撤案、上级交办等案件纳入必查范围;对其他案件可按比例抽查,避免重复检查。

  第三,细化工作规程。一是启动时点与期限。结合检察官自查和办案部门检查两项工作的不同功能,建议设定先后时序节点。比如,检察官自查须贯穿办案全过程,原则上在案件办结前完成自查确认;办案部门检查要在案件办结后、归档前完成,与检察官自查错开时段,实现层层把关。二是灵活选用检查方式。结合案件特点采取多元化检查方式:对简单案件实行专人快查,提高效率;对复杂案件开展交叉互查,避免熟人监督;对类案组织专项检查,解决共性问题。实务中,基层检察院的重点案件一般会纳入提级评查范围,该类案件质量风险较高,应给予特别关注。办案部门应在案件办结后及时启动全面检查,常态化围绕重点领域案件、问题高发领域案件开展交叉检查,切实发挥质量把关作用。三是简化结果载体。可由案管部门联合各办案部门制定案件质量检查清单,具体包括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规范、文书制作、释法说理等要素,推行清单式检查。实操层面,检察官自查需填写清单或简要自查说明;办案部门检查则形成阶段性综合检查报告及台账,并每半年抄送案管部门备案。清单式检查既能提高效率,也能全程留痕,为后续的案件质量评查提供支撑。

  第四,做实结果运用与双向衔接。一是个案问题即知即改。在检查中发现文书瑕疵、卷宗疏漏等可补正事项,应立即补正;发现案件定性或法律适用疑问时,应及时提交办案部门负责人或检察官联席会议研讨,将问题消灭在归档前。二是共性问题系统治理。办案部门应汇总本条线检查情况,对发现的普遍性、典型性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并通过个案指导、健全机制等方式,规范办案程序,统一办案标准。三是与案件质量讲评制度有机衔接。检察官自检、办案部门检查都属于事后审查,仅能提醒办案人员,而通过集中讲评梳理归纳办案共性、高频问题,能够对全体办案人员形成警示和提醒,避免出现类似问题。因此,可选取典型瑕疵案件和优秀案件开展对比讲解,强化案件质量检查的效用。四是与案件质量评查有机衔接,实现检查清单与评查重点的双向贯通。一方面,将案件质量评查中频繁出现基本合格案件、不合格案件的办案检察官、办案部门,列为案件质量检查的重点督促对象;另一方面,对案件质量检查工作推进不认真、发现问题较多的办案部门,予以重点关注,适当提高案件质量评查的频次或案件抽取比例。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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