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在第十六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下称“十六检”会议)上深刻指出,“要坚持法律监督基本定位,始终从有利于强化检察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出发去谋划和推进检察工作,与时俱进完善法律监督体系,更好发挥检察监督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要加强法律监督基本职能,提升法律监督精准度、力度和深度”。这些重要论述为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深入学习贯彻“十六检”会议精神,必须以加强法律监督为主线,准确把握“强化检察监督”这一实践要求,履行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职责,更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助推更高水平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
准确把握监督定位的宪法性
宪法第134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一条款确立了检察机关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宪法地位,也从根本上划定了检察监督的属性边界。准确把握监督定位的宪法性,是强化检察监督的逻辑起点和法理根基。
从权力本源看,检察权来源于宪法的直接授权,宪法将检察机关定性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意味着检察监督不是一种可选择、可让渡的职能,而是必须履行的宪法职责。这一宪法定位要求检察机关始终从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高度审视各项工作,将法律监督作为安身立命之本。检察机关的首要定位是政治机关,检察工作的首要属性是政治属性,监督定位的宪法性恰恰体现了讲政治与讲法治的有机统一。
从监督对象看,宪法确立的“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定位,决定了检察监督必须聚焦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这一核心使命。检察监督不同于人大监督、监察监督,是司法机关对法律实施进行的专门监督。这种监督聚焦于判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而非替代行政机关决策或审判机关裁判。准确把握这一宪法定位,要求检察机关在监督中既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又要恪守权力边界。
从实践导向看,牢牢把握宪法定位,要求检察机关强化主责主业意识,始终从有利于强化检察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出发去谋划和推进检察工作。这意味着检察工作的各项改革、各类举措,归根到底都要服务于强化检察监督这一实践要求。无论是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还是推进数字检察建设,都应始终以是否有利于增强监督效能、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检验标准。
准确把握监督对象的精准性
精准性是检察监督的生命线。检察机关应在监督对象、监督重点、监督方式、监督标准上精准发力,持续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在监督对象上精准聚焦。检察机关应将监督资源集中于诉讼活动和与诉讼相关的公权力行为。刑事检察监督聚焦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刑事审判是否公正、刑罚执行是否规范等;民事检察监督聚焦生效裁判是否正确、虚假诉讼是否发生、执行活动是否违法等;行政检察监督聚焦行政非诉执行、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关键环节;公益诉讼检察聚焦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重点领域。精准聚焦要求检察机关合理配置监督资源,实现“四大检察”精准发力。
在监督重点上精准研判。精准监督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将监督重点放在问题高发、风险集中的领域。刑事检察重点监督非法取证、违规采取强制措施等侦查违法行为;民事检察重点监督虚假诉讼、错误生效裁判等突出问题;行政检察重点监督行政执法中“小过重罚”“新官不理旧账”等涉企监管执法问题;公益诉讼检察要紧紧扭住“可诉性”这个关键提升精准性、规范性。精准研判要求检察机关既善于从个案中发现类案线索,又善于从类案中提炼共性问题,推动由“被动受案”向“主动治理”转变。
在监督方式上精准适配。精准监督要求根据不同情形选择不同监督方式。对于一般性程序瑕疵,可提出口头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应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对于错误的生效裁判,应依法提出抗诉。监督方式与违法程度精准匹配,既能保证监督效果,又能节约监督资源。
在监督标准上精准把握。精准监督要把握法定性标准与必要性标准的统一。法定性标准指监督应以法律明确规定为依据,必要性标准指监督应考虑社会效果、司法政策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确有监督必要。二者结合方能实现监督既“于法有据”又“于理得当”。
准确把握监督结果的实效性
把握监督结果的实效性,要求检察机关善于运用法定监督手段,增强监督刚性,提升监督效能,更好维护执法司法公正。
抗诉是检察监督最具刚性的法定方式。对于确有错误的司法裁判,检察机关应坚持将抗诉摆在突出位置,完善抗前指导、上下联动等工作机制。抗诉的目的在于通过督促法院纠正错案,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于法院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再审检察建议的,依法该抗则抗,确保监督刚性。同时,抗诉工作要坚持法定性与必要性相结合,确保检察理念、检察办案与宏观政策取向保持一致。
检察建议是检察监督的常规手段。检察建议既体现监督的严肃性,又尊重被监督机关的自主权。提升检察建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关键在于确保检察建议质量过硬、说理充分、依据扎实,同时健全跟踪落实机制。
增强监督刚性并不意味着片面追求对抗效果。应勇检察长在“十六检”会议上指出,依法规范运用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等监督方式,构建完善从监督程序到监督结果的全方位履职方式。这就要求检察监督既要有“长牙齿”的刚性,也要注重“案结事了”的效果。如,在民事抗诉中要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统筹处理法理、事理、情理;在行政检察监督中,要注重加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实现案结事了。
准确把握监督程序的亲历性
亲历性是保障监督质量的核心环节。在监督程序中增强亲历性,要求检察机关加强调查核实、规范案件审查、强化跟进监督,形成完整的监督闭环。
加强调查核实是亲历性的基础。调查核实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权,是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的必然要求。调查核实应当坚持专业性、规范性、及时性和全面性相统一,做到从案卷中走出来、从办公室走出来、从检察机关走出来,以审查证据的亲历性保障获取证据、补强证据的准确性、实效性。调查核实不应拘泥于书面材料,而应走出卷宗、走进现场,通过询问当事人、亲赴现场勘验、走访证人等方式,抽丝剥茧还原案件真相。应规范运用调查核实权,明确启动条件、规范操作程序、强化证据意识,通过询问、走访、勘验等多种方式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规范案件审查是亲历性的关键环节。案件审查应全面细致做好查阅卷宗、审核证据、讯问询问、听取意见等各环节工作。检察官办案应以亲历性确保完整、全面、准确地掌握案件事实,尽最大努力还原客观真实。调查核实应达到检察官内心确信的标准,恪守专业底线。无论刑事、民事还是行政监督案件,都应将亲历性审查作为基本要求,确保每一个监督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强化跟进监督、接续监督,形成监督闭环。跟进监督意味着对于发出的检察建议、抗诉意见,应持续跟踪落实,督促整改到位。接续监督意味着对于未获采纳或未有效整改的,依法启动下一环节的监督程序。实践证明,通过跟进监督、接续监督,可以有效增强监督刚性,形成“监督—反馈—整改—评价”的完整闭环,切实提升监督效能。
准确把握监督领域的协调性
“四大检察”是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基本格局。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是强化检察监督的内在要求。应勇检察长在“十六检”会议上指出,必须始终坚持将“四大检察”作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主体框架。准确把握监督领域的协调性,要求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内在统一于法律监督宪法定位,实现“四轮驱动”、协调发展。
刑事检察是检察机关最基本、最核心的业务,是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发挥检察机关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保障法律实施作用的最为重要的方式和途径。应勇检察长在“十六检”会议上指出,强化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完善捕诉办案机制,落实质效标准。刑事检察监督要全面加强对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活动的法律监督,既要依法追诉犯罪,又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既要监督侦查活动合法性,又要接受审判机关制约,在控辩审三方关系中找准定位,做到既不缺位也不错位。
民事检察监督要重点强化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执行监督和审判活动违法监督,以抗诉和检察建议为核心手段,加强对虚假诉讼及错误生效裁判的监督。民事检察监督的协调性要求检察机关在监督与尊重之间寻求平衡,既保障司法公正,又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性;既要依法监督,又要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和法院自由裁量权。
行政检察监督要强化对行政生效裁判、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的全链条监督,协同完善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机制。同时,持续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对决定不起诉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及时提出检察意见移送处理,一体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实现有力监督。行政检察监督的协调性要求检察机关在监督行政权与维护行政权威之间寻求平衡,既促进依法行政,又避免越界干预。
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要持续提升精准性、规范性,紧紧扭住“可诉性”这个关键,灵活运用磋商、检察建议及提起诉讼等方式,更好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检察的协调性要求检察机关在起诉前程序与提起诉讼之间寻求平衡,优先通过检察建议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以最少司法资源实现最大公益保护。
“四大检察”的协调性还体现为各领域监督标准和程序的相对统一、监督资源的合理配置、监督信息的共享互通。“四大检察”内在统一于法律监督宪法定位,各项检察职权内在统一于法律监督基本职能。只有实现“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才能最大化释放法律监督工作的整体效能。
准确把握监督方式的谦抑性
谦抑性是检察权的重要品格特征。准确把握监督方式的谦抑性,要求检察机关恪守权力边界,既不越位也不缺位,在监督的刚性与谦抑之间寻求动态平衡。
谦抑性体现为监督的克制与审慎。检察机关发现违法情形,不直接作出实体处分,而是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法定程序启动相关机关的自我纠错机制或裁决机制。检察机关不直接替代审判机关作出裁判,不直接替代行政机关作出决定,这种程序性特征体现了对审判权、行政权的尊重。在提出检察建议前,应充分听取被监督机关的意见;在启动监督程序后,尊重被监督机关的首次判断权;在监督效果达成后,及时终止监督程序。
谦抑性要求监督方式的“刚柔并济”。强化检察监督,强调监督方式的协调性,倡导“刚柔并济”的监督策略。对于轻微违法问题,优先采用检察建议、口头纠正等柔性监督方式;对于严重违法问题,依法采用抗诉、纠正违法通知等刚性监督方式。刚柔并济既能保证监督的严肃性,又能维护被监督机关的自主权。
谦抑性的边界在于依法监督。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和错误生效裁判,检察机关应当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抗诉、纠正违法通知、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应当得到有效运用,监督意见应当得到认真对待。检察监督帮助被监督机关发现和纠正问题,被监督机关的积极配合也使检察监督更加精准有效。构建规范有序的监督生态,需要检察机关与被监督机关携手,共同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作者单位: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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