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新修订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正式发布,围绕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审查、辩护权保障、量刑协商、被害方权益保障等关键环节作出更为精细化的制度安排。近期,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质效标准(试行)》,对审查起诉工作的“质”与“效”提出了系统性的评价标准。两个文件的相继出台,为检察机关高质效履行审查起诉职能提供了有力制度支撑和操作指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试点探索、正式入法到全面铺开,已走过十年历程,成为审查起诉阶段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制度支撑和办案抓手。如何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高质效适用推动审查起诉工作提质增效,是基层检察机关必须回答好的实践命题。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与审查起诉工作质效提升的内在逻辑
在价值目标上,共同追求公正与效率的统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价值追求,在于推动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的有机统一。它可以在量刑上从宽,但不能在证据标准上打折;它追求效率,但不能以牺牲公正为代价。《指导意见》提出“坚持证据裁判原则”“防止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等要求,与审查起诉工作既追求实体处理正确、又注重程序合法高效的目标一致。从基层办案实践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让大量简单案件得以快速处理,使检察人员有更多精力投入疑难复杂案件的精细化办理,在整体上实现了繁简分流、质效兼优。
在评价维度上,共同覆盖实体、程序与效果。审查起诉工作的质效评价,涉及案件处理结果是否正确、审查程序是否合法、办案效率是否高效、社会效果是否良好等多个方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同样体现在上述各方面:事实认定和罪名定性是否准确,对应的是实体评价;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审查是否实质到位,对应的是程序评价;量刑建议是否恰当、减少程序反复,对应的是效率评价;矛盾化解、追赃挽损是否到位,对应的是效果评价。
在问题导向上,共同面对质与效的双重考验。当前审查起诉工作中存在证据审查不细、办案周期过长、矛盾化解不彻底等问题。这些问题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同样存在:有的案件因认罪认罚审查把关不严导致质量隐患,因量刑建议失准引发程序反复,因被害方权益保障不足引发新的矛盾。这些质效短板,直接拉低了审查起诉工作的整体水平。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亟须关注的质效风险
《指导意见》围绕“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三大核心要素作出系统性规范,为防范质效风险提供了明确的制度指引。从基层实践来看,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中还存在以下风险点。
一是真实性审查把关还不够严格。《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全面审查证据,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犯罪,是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并对“认罪”作出细化界定。实践中,有的案件存在表面认罪、实质辩解的“虚假认罪”现象;有的犯罪嫌疑人对主要事实避重就轻、对罪名定性有异议;有的愿意接受处罚,但始终不承认实施了犯罪行为。如果检察人员在审查中仅满足于认罪认罚具结书一签了之,对事实基础审查不细、把关不严,轻则导致量刑建议失准,重则造成案件处理错误。
二是自愿性审查还不够深入。《指导意见》细化了对侦查阶段认罪认罚案件的审查内容,要求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时的认知能力和精神状态是否正常、是否充分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实践中,有的案件对自愿性的审查停留在讯问时“是否自愿”的笼统发问,缺乏对犯罪嫌疑人认知能力、是否受到威胁诱骗等情形的实质探究。这种审查虚化不仅容易造成程序被动,还可能引发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
三是量刑建议还不够恰当。《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了“沟通量刑”程序,要求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告知拟认定的犯罪事实、涉嫌罪名、量刑情节及对应的从轻、从重幅度,拟提出的量刑建议及法律依据”,并充分听取意见、进行沟通。实践中,有的案件量刑建议与法院判决偏差较大,或未充分考虑附加刑、缓刑适用等事项,导致被告人预期落空后反悔上诉;有的案件量刑建议在审判阶段反复调整,延长了办案周期。这些问题既降低了办案效率,也损害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稳定性和司法权威。
四是被害方权益保障还不够到位。《指导意见》专设“被害方权益保障”一章,对被害方异议的处理作出细化规定,并明确“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等情形的,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时要求办案人员对被害方反映的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等线索予以核实,查证属实的同样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些规定为审查赔偿谅解的真实性提供了明确依据。如果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没有实质核实犯罪嫌疑人的赔偿能力、督促其履行赔偿义务,则可能导致本不应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进入从宽程序。
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优势转化为审查起诉工作质效的实践路径
提升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质效,需要从审查方式、量刑协商、程序分流、效果延伸等方面系统发力,将制度优势切实转化为审查起诉工作的整体质效。
以实质化审查为基础,筑牢案件质量防线。《指导意见》要求审查起诉阶段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有无因受到暴力、威胁、引诱而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时的认知能力和精神状态是否正常”“犯罪嫌疑人是否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等内容。检察人员应据此对认罪认罚案件的关键证据进行亲历性复核,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实质审查。要构建“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实质化”审查模式,在讯问中重点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真正理解指控内容、是否知晓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有无受到不当干扰等情形,把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审查做深做实。对拟作不起诉的认罪认罚案件,强化公开听证,以程序公开促实体公正,将“三个善于”的要求融入审查全过程,守住不发生冤错案件的底线。
以恰当量刑建议为关键,提升办案质效和制度稳定性。《指导意见》对沟通量刑的具体内容、异议处理程序作出详细规定。检察人员应在具结前充分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的量刑意见,将量刑情节、计算过程、从宽幅度向犯罪嫌疑人充分释明,增强其对刑罚的稳定预期,从源头上减少反悔上诉。对于审判阶段确需调整量刑建议的案件,《指导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拟调整量刑建议的,应当重新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应依法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及时做好沟通和释法说理工作。
以实效化治理为延伸,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追求的不仅是被告人的真诚悔罪,更是社会关系的实质性修复。一方面,应建立赔偿损失、退赃退赔等义务与量刑从宽的梯度对应机制,促使犯罪嫌疑人将悔罪态度转化为实际行动;对不起诉案件加强行刑反向衔接,防止“不诉了之”。另一方面,在被害方诉求超出合理范围时,要主动释法说理,引导双方在法律框架内达成共识,而非简单以“被害方不同意”为由放弃从宽处理。同时,注重从类案中梳理社会治理薄弱环节,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基层调解组织作用发挥不充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运行不畅等问题,向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以个案高质效办理促进基层社会治理效能整体提升。市级检察院应指导基层检察机关探索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全流程调解机制,着力推动矛盾化解与刑事诉讼程序有机融合,使矛盾化解成为贯通刑事诉讼全流程的工作环节,实现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作者分别为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第一检察部主任、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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