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完善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当前,以生成式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技术快速发展,在激发创新活力的同时,也给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权利认定标准、侵权规制机制等带来挑战。本期“集萃”摘编三位学者观点,围绕人工智能时代知识产权规则构建等议题展开研讨,旨在探析技术创新与权益保护的平衡路径,为健全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提供智识参考。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平:
以人类实质贡献为赋权基础平衡激励创新与防止权利泛滥
当前,人工智能技术深度参与智力成果的形成过程,使人机协作成为创新常态,迫使传统知识产权制度进行调整。知识产权制度需重新确立正当性基础,不再单纯依赖劳动理论或人格理论,而应以人类实质贡献为赋权基础。其原因是:一方面,生成成果的形成过程不再完全依赖自然人的直接劳动,也不一定能够稳定体现某一个自然人的人格化表达,相关讨论应进一步考察人的贡献是否体现在具体表达、技术方案或来源识别上,以及赋予权利是否会妨碍后续创新与公共领域的发展;另一方面,人工智能降低了成果生成成本,使大量内容和技术方案可以快速进入市场,若法律对人工智能生成成果一概赋权,易造成权利泛滥,增加后续创新和市场交易成本,但若法律完全排除保护,又可能削弱真实投入者的创新动力。因此,人机协作时代的知识产权制度不宜简单扩张保护,也不宜简单否定保护,而应以人类实质性贡献为基础,兼顾创新激励、竞争秩序和公共领域,合理划定权利边界。
具体而言,权利主体仍限于现行法律规定的自然人或拟制人,参与创新活动的人、机联合署名与权利持有分离不会违背现有法律主体以“人”为本的主旨。保护客体应坚持成果导向的客观标准,创新性须在具体表达或技术方案中独立评价,但其适用方式应从事先分类转向后验判断。在侵权认定中,人工智能技术广泛运用带来的接触常态化,使得实质性相似判断中应更加重视输出端表达与原作品之间的对应关系;在归责层面,应围绕行为控制能力、风险介入程度和收益取得关系分层配置责任,使研发者、平台、使用者各自承担相应注意义务;在救济层面,需通过竞争法、责任保险、补偿基金和集体许可等机制承接规模化损害带来的制度压力。基于此,侵权风险外部化的防止与技术创新空间的保留,才能在同一制度框架内获得相对稳定的协调。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李扬:
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指令输入者应设权保护
生成式人工智能正在深刻重塑人类文化领域的生产生活方式,对以“人类作者”为中心的著作权制度造成根本冲击。给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适度法律保护并将其利益分配给指令输入者,不仅可以化解私人成本投入与公共物品属性之间的矛盾,而且可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国家战略利益,具有充分的正当性。指令输入者利益的保护模式存在两种方案:一是设权保护模式,即赋予指令输入者对AIGC以对世性的专有权利;二是行为规制模式,即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框架下通过评价其他经营者使用AIGC的竞争行为是否正当来保护指令输入者的利益。行为规制模式系在个案中提供事后救济,无法为指令输入者生产高品质AIGC提供充足激励。设权保护模式能充分发挥产权功能,从而具有确定性优势。
在著作权法框架内,狭义著作权模式在解释论与立法论层面存在障碍。基于对邻接权识别标准的重构,宜设定一项新型邻接权,即生成式人工智能指令输入者权,旨在为AIGC提供一种适度而有效的保护,既承认并激励指令输入者在高品质内容生成过程中的关键投入,又避免对传统著作权核心理论造成冲击,并在激励高品质内容生成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达成平衡。具体而言,该权利以作出关键性智力贡献的指令输入者为权利主体,以达到“可识别的特定化表达标准”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为客体。在权利内容上,应充分授予指令输入者各项财产权,从而构成指令输入者将其智力投入和资本投资进行商业变现的法律基础,保障其在广告设计、游戏开发、影视制作、数字艺术品销售等场景下的核心经济利益,但应排除人格权,以避免伦理与观念混淆以及实践操作困境。在权利限制上,应设定较短保护期限与强制性标注义务,并全面适用合理使用等既有限制规则。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特聘副研究员姚叶:
人机协作生成内容可版权性判断应基于创作行为
人工智能如今已具备谱写流行歌曲、撰写小说与电影剧本的能力,甚至能够进行绘画创作、生成诗篇和散文,进而引发了人机协作的生成内容是否可以构成作品等争议。传统观念中,著作权法往往以激励创作结果为导向。但创作具有连接主观与客观的贯通作用,是确定作者和独创性的更基础的因素与标准。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时代,人机协作生成的内容是否具有可版权性之根本,应当在于对“创作行为”的判断。
在艺术学原理上,创作包括观察体验生活与艺术构思、艺术表现以及读者艺术知觉三个阶段。著作权法以艺术学基本理论为基础,将创作分为三种规范要素:创作结果、创作的构思与传达、创作意图。在人机协作的创作环境中,人类通过提示词展现创造性构思,机器成为主流的传达方式;人类通过提示词与生成式人工智能进行沟通,构思与传达之间形成了有效互动。人机协作生成的内容往往具有可版权性的外表,但作品创作的认定并非“唯结果论”。从技术层面讲,已经有证据可以证明提示词能够清晰明确地体现出作者的构思以及具体创作意图,对生成内容具有决定性作用,且提示的长度与生成内容的可预期性呈正相关。由此,对创作的认定不应是观测创作结果,而应转变为寻找独创性的作者构思。同时,对作者意图的认定需从现有的具体的、事前的创作意图认定方式转变为概括的意图(作者在构思阶段对作品整体风格、价值取向、细节表达等要素的预先设定)、事前意图(作者输入提示词的意图)与事后意图(提示词输入者的筛选、修正与重构)等创作意图结合的认定规则。当然,事后意图仅能作为甄别人类创造性参与程度的辅助性判断工具,而不是绝对的判断标准。
(以上依据《知识产权》《当代法学》《南大法学》,高梅选辑)
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许可证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许可证 |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许可证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