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哲学是一个范畴和问题域非常广泛的学科。名为《法哲学原理》的书,理应围绕法的基础性问题进行哲学性思考,深化人们对法这一现象的认识。不同于传统同类著作,中国政法大学喻中教授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独辟蹊径地从文明秩序原理角度出发,阐释他所理解的法哲学世界。作者将法哲学划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类。广义的法哲学可以容纳关于法的各种基础理论研究,狭义的法哲学,则应当致力于文明秩序原理的阐释。该书立足狭义的法哲学展开论述,明确提出:文明秩序原理之阐释应是法哲学的真正内核。不能对文明秩序原理有所阐释的研究,并不具备法哲学的核心属性。
喻中教授对法哲学的理解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古今中外绝大多数对法律这一现象从哲学或哲理的角度进行过经典性阐释的著作,基本上都对人类社会的文明秩序原理有着深度关切,尽管部分思想家提出或理解的文明秩序原理存在一定的虚构成分。柏拉图的《理想国》、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普芬道夫的《人和公民的自然法义务》、洛克的《政府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等等,皆适其例。为何会出现这一现象?究其原因,无论是实定法还是自然法,都是人类文明秩序的规范化承载与规则化表达,与文明秩序密不可分。这意味着,倘若不从文明秩序原理的高度出发,而是采取就法论法的态度,对法律这一现象进行理解,那么我们的认识必定会流于浅薄。
事实上,在厘清特定时代文明秩序的根本原理后,对于特定时代的法是什么、法的功能和价值追求何在、法对人和国家的意义等常规意义上的法哲学问题,我们皆可找到相对清晰的答案。文明秩序原理可以为我们思考具体的、直接与法相关的法哲学问题提供坚实的逻辑起点。喻中教授的《法哲学原理》一书高度聚焦文明秩序原理,这使得其在一定意义上可以理解为“法哲学视野下的文明秩序之原理”或“以文明秩序原理为核心的法哲学原理”。这一点是我们阅读该书时应当留意的,否则将很难真正理解作者在书中试图表达的核心意旨。
从法哲学的角度来看,文明秩序的原理应当如何界定?在喻中教授看来,文明秩序的原理可以概括为“从德性到法的逻辑运动”。在这一逻辑运动中,德性构成了法的起点,该书第一章对此作了深入论述。在不同时代,德性的具体载体会有所不同。从历史维度来看,在华夏文明中,德性的载体存在从圣人到政党转移这一规律,而在西方文明中,则存在从哲人到政党转移这一规律。基于此,喻中教授在该书第二章至第六章,清晰阐释了近代以来直至今日的国家所处的文明秩序原理:德性的载体是政党,政党凭借德性发动革命,革命更新国家,国家宣告国法,国法全方位呈现以人为中心的各类社会关系。若认同作者“文明秩序就是法的全面呈现、整体呈现、立体呈现”这一论断,那么前述文明秩序原理的说服力和可接受性可以说是不容轻易质疑的。当然,还可以在此之外对文明秩序原理作其他角度的解读或界定,但倘若没有更充分的证据,该原理仍是一个相对较优的原理。
细心的读者可能会指出,该书既然旨在阐释文明秩序原理,为何会聚焦于阐释近代至今的国家所处的文明秩序原理?对此,喻中教授在导论中给出了较为充分的解释。他认为,法哲学的学术创造,应当根据现实的文明秩序,并对它进行逻辑化建构和体系性提炼。法哲学的初级使命在于,以法哲学的名义解释整体性的文明秩序之所以自然;其高级或者说终极使命,则在于发挥改进现实的文明秩序的作用,为文明秩序的优化提供理念、方案及力量。由此,该书的论述重心,自然是立足现代视角,对我们身处其中的文明秩序原理进行现代性的阐释和研究。历史上的文明秩序原理固然重要。但我们应当注意,文明秩序原理有它自身的发展历程和演进规律。近现代以“政党—革命—国家—国法”为逻辑线条的文明秩序原理,是从历史上的文明秩序原理发展、进化而来的。我们不可能在当下复兴西周时期的礼乐文明秩序。该书在对中西方古代文明秩序原理的内在逻辑和发展轨迹已有概括性的描述和交代的情况下,着力阐释现代的、大多数人所能够直接感知的以及对之需要承担优化责任的文明秩序原理,这一安排是合适、妥当的。
当前,我国法学界正在大力推动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在这一进程中,法哲学理应发挥自身的引领作用与表率作用。可以说,只有真正健全、先进、关切人类文明秩序的法哲学,才能对法理学、部门法学形成“烛照”效应,才能在解决所有关于法以及法的现象的分歧性问题上发挥终极性标准之作用。如果在法哲学这一领域尚且缺乏逻辑自洽的、立足中国实际且能解释世界的话语与理论体系,那么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很有可能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或者出现“地基不牢,地动山摇”的问题。《法哲学原理》一书,不仅有严谨的体系,还有原创性的命题与原理。对一些法学界长期忽视或不够重视的问题(如法与德性的关系、政党的德性对国家和法的意义、国家对国法的宣告问题等)皆有深入透彻的理解。该书从法哲学的角度,对文明秩序原理这一所有人文社会科学的根本性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现代阐释。可以认为,该书是法学界推动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一项重要成果。
(作者为西安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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