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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减假暂”监督案件实质化审查 筑牢刑罚执行公平公正防线
时间: 2026-10-21 14:15   作者:王雷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正义⁺)客户端


王雷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山东济南召开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会议,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会议强调,强化刑罚变更执行监督,把开展“减假暂”监督作为刑罚执行监督的重点,既监督纠正不该变更而变更,又防止该变更而不变更。

  刑罚变更执行是刑罚执行的关键环节,直接影响惩罚犯罪严肃性、教育改造实效性,既是激励罪犯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制度通道,也是彰显执法司法公正与人文关怀的重要环节。“减假暂”监督是刑罚执行监督的“牛鼻子”,“减假暂”监督案件是最能体现刑事执行监督司法属性的案件类型。案件办理质效,直接关系法律监督职责履行是否到位,直接关系检察机关在惩治犯罪、维护稳定、保障人权、守护公正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发挥是否充分。

  当前,在刑罚执行监督实践中,还存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全面、亲历性审查不到位、监督效果有待进一步提升等问题,亟须从以下三个方面着力破解。

  遏制“两种错误倾向”,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穿刑事诉讼全流程。在刑罚变更执行中,依法准确适用,能够激励罪犯积极改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违法违规失当,则会放纵罪犯或者挫伤罪犯改造积极性,损害司法公正。检察机关开展刑事执行监督,是推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执行环节准确落实的重要保障。

  针对当前刑罚变更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不该变更而变更”和“该变更而不变更”两种错误倾向,检察机关必须双向发力。一方面,坚决防止“不该减而减、不该放而放”等乱作为,坚决纠正“纸面服刑”“提钱出狱”;另一方面,坚决防止“该减不减、该放不放”等不作为,落实监狱法规定的“依法及时公正”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有关要求,充分发挥减刑、假释在刑罚执行中的作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监督及时适用,更好激励罪犯改造,促进其回归社会。这要求检察机关综合考量犯罪性质、情节轻重、社会危害程度和罪犯改造表现,全面准确把握减刑幅度、假释条件、暂予监外执行适用标准。实践中,如果检察机关发现“应当提请而没有提请”的,应当经审查核实后,依法通过检察意见或检察建议等方式向刑罚执行机关提出意见建议,促使其对照法定条件逐案甄别、及时启动提请程序,同时,要恪守监督角色定位,决不能代为提请、代行审批。

  要做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宽”要宽得依法、宽得适度,防止产生效仿效应,损害法律权威。对于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的罪犯,特别是老病残犯、过失犯、未成年犯等,要依法用足用好减刑、假释,不得将罪犯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作为认定其不服从管教、没有悔改表现的依据,同时,要落实依法优先适用假释的导向;对于身患严重疾病且社会危险性低的罪犯,依法支持暂予监外执行,彰显司法文明和人道主义精神。“严”要严得到位、严得精准,防止过于苛刻、有失公允。对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严重,特别是涉黑涉恶、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等犯罪,以及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要坚持依法从严。检察机关在加强业务培训、积极推进刑罚变更执行制度准确适用的同时,还应当推动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

  进一步扭住“实质关键”,以亲历性审查破除书面审查弊端

  当前,有的检察人员习惯于书面审查、“坐堂办案”,调查核实不深入、不到位,这是“减假暂”监督案件实质化审查必须直面的短板弱项。亲历性审查是破除这一惯性做法的有效抓手,要推动检察官走出案卷、走进监区、深入现场,做到亲见、亲闻、亲查,切实破除书面审查弊端。

  亲见,就是深入罪犯劳动、学习、生活“三大现场”实地走访,核实罪犯日常改造表现。特别是在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时,应当实地走访医疗机构、社区矫正机构,核实病情的真实性和社区矫正监管条件,必要时邀请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核查评估。亲闻,就是多方听取知情人员意见,与监管民警、同监舍罪犯等谈话,了解罪犯交付执行后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等一贯表现,防止“人情分”“照顾分”,避免计分考核与罪犯奖惩失真;必要时,调听罪犯亲情电话和会见录音,从中发现问题线索。特别是与罪犯谈话不能程式化走过场,要围绕其对所犯罪行的认识、财产性判项履行、改造动机、变更执行后的改造规划等开展深度谈话,考察其认罪悔罪态度,识别表面悔罪、投机申请等情形。亲查,就是在全面阅卷、审查提请建议书、计分考核材料、鉴定意见等材料的基础上,对存疑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启动调查核实程序,及时调取原始台账、审批文书、影像资料、财产性判项履行凭证等证据材料。既要审实体,又要审程序,因为程序走样往往是实体出问题的根源,必须坚持程序与实体一体审查,确保监督不留死角。

  要注意加强科技赋能,给刑事执行检察官装上“千里眼”“顺风耳”。积极打通与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之间的数据壁垒,统筹推进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研发应用,对计分考核异常、病情鉴定存疑、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等情形自动筛查、智能预警,推动监督模式从经验判断向数据画像、精准监督转变,实现“派驻+巡回+科技”监督机制“1+1+1>3”的监督效能。

  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和案件管理要求,切实提升检察监督质效

  持续推进“减假暂”检察监督办案模式深化实化,做到受理、审查、调查核实、提出检察意见、反馈跟踪等全流程可追溯。

  一是压实检察官办案责任,由员额检察官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审查、法律适用负责,严格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对有争议、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积极组织公开听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相关人员参加,把“减假暂”案件办理晒在阳光下,有效防范暗箱操作。

  二是强化“三个管理”,完善案件质量评查与责任倒查机制,将“减假暂”监督案件实质化审查落实情况纳入案件质量评查重点,随机抽取案件开展常态化评查,重点核查是否落实亲历性审查、证据审查是否到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是否准确。做到“既防‘注水’,又防‘躺平’,严防‘造假’”。严格落实办案纪律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坚决防范“减假暂”监督领域的廉政风险,压实司法办案责任。

  三是加强协同共治,切实凝聚刑罚变更执行法治合力。对外,加强与纪检监察等机关的协同,对监督办案中发现的职务犯罪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依法及时严肃查处;加强与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上级主管部门的协同,在顶层设计、制度机制建设、业务同堂培训等方面同向发力,推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标准统一、尺度一致。对内,强化检察机关一体化履职,上下级检察机关加强协同联动,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联合审查、挂牌督办;加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技术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形成“减假暂”监督全链条闭环。

  (作者为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责任编辑: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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