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新建
近期,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会议,强调要准确把握刑事执行监督与刑事执行监管的关系,紧紧围绕刑事执行监管的合法性、公正性开展监督。这一重要论述,为正确处理刑事执行监督与监管的关系、明确刑事执行监督职能定位、厘清权力运行边界提供了重要遵循。
从价值目标看,二者内在贯通,高度一致。刑事执行监督与监管共同服务于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共同致力于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统一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价值追求。从性质定位看,二者彼此区分,各有边界。刑事执行监管属于行政执法行为,重在依法实施执行管理;刑事执行监督则具有法律监督性质,重在保障执行的合法与公正。监督与监管,是同一法治进程中既对立又统一的两个方面,既不能只讲分工不讲协同,也不能只讲配合不讲边界。唯有在辩证统一中准确把握二者关系,科学厘清刑事执行检察的职责定位,才能真正做实高质效法律监督,推动高水平监管落地见效。
清醒认识履职边界不清的现实表现与深层成因
准确把握刑事执行监督与刑事执行监管的辩证统一关系,关键在于把准定位、明确权责。从基层实践看,履职边界仍不够清晰,呈现出监督缺位与监督越位并存交织的复杂局面,成为影响刑事执行检察质效的突出问题。
一是配合有余、监督不足,导致监督缺位。主观上,个别检察人员为维护所谓“良好关系”,对监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问题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甚至听之任之;客观上,则是对职责边界把握不准,把“不干预”误解为“不介入”,把“不越位”当作“不作为”的挡箭牌,以监管机关享有“专业判断”为由不敢担当、不愿担当,导致监督职能虚化,深层次问题难以发现。
二是大包大揽、直接介入,导致监督越位。与缺位相对的另一种倾向,是检察监督突破合理边界,模糊了监督与监管的本质区别,不当行使了本属监管活动范畴的职权。有的检察人员深度介入监管机关的日常管理、日常考核乃至具体奖惩决定,将监督触角延伸至本应属于监管裁量的事项,实质上变成了“二管家”,由此,混淆了监督者与管理者的角色身份。这种做法,不仅模糊了监督权与监管权的界限,也使监督者丧失应有的客观公正,进而损害法律监督的公信力。
监督缺位与监督越位看似两极,实则同源。究其原因,一是认识有偏差。有的检察人员对刑事执行监督的法律监督性质理解不深,对自身监督者地位认识模糊,不清楚哪些该管、哪些不该管、哪些已经超越了法律规定。二是人情有干扰。派驻检察人员长期固定在监管场所,容易受熟人社会人情因素的影响,监督刚性不断消解。三是能力有短板。面对专业性很强的监管活动,有的检察人员发现问题的敏锐性不高、调查核实深度不够、文书说理性不强、持续监督的韧劲不足等,“不会监督”成为缺位和越位的共同根源。
做到“三个坚持”,准确把握职责边界
破解监督缺位与越位并存的困局,关键在于高效落实会议要求,恪守刑事执行监督职责边界,准确把握监督与监管的关系,紧紧围绕刑事执行监管的合法性、公正性开展监督,做到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既不越位、也不缺位,切实以监督促监管、以监督强监管。在具体履职中,坚持做到“到位不越位、督办不代办、建议不决议”,从权力、事项、方式等维度精准界定监督与监管的边界。
一是坚持到位不越位,把准权力边界。强调不越位,绝不意味着监督可以“收缩战线”“消极无为”。检察机关要恪守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依照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新修订的监狱法等法律规定,做到法定职责全覆盖,做深全流程、全方位监督,做实深层次监督,做好实质化审查。与此同时,必须清醒认识到,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而非刑事执行管理机关,监督不能代替监管,不得直接代行监管机关的行政管理权,不直接管理被监管人、不直接制定监管制度、不直接参与日常监管事务,严格守住监督者的角色。
二是坚持督办不代办,把准事项边界。检察机关履行职责,是通过法定监督办案手段推动问题解决,纠正偏差,而不是包办代替,这是刑事执行检察避免越位的核心准则。对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督促监管机关纠正违法、整改问题,并跟踪落实到位。所谓“不代办”,就是要明确监督是程序性权力,监管是第一责任,检察机关不能替代执行机关作出决定,也不能干预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等专业判断。刑事执行中的实体性处置和决定,必须由执行机关依法作出。
三是坚持建议不决议,把准方式边界。法律监督文书本质上是监督性意见,其核心是指出违法、督促纠正,而非直接作出行政处分或实体决断。所谓“不决议”,就是检察机关不能替代监管机关、审判机关作出实体决定。对被监管人,不能直接决定是否减刑、假释;对被监督机关,不能直接撤销其处理决定;对监管民警,也不能直接作出行政处分,而是通过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移送线索等法定方式,推动监管机关自我纠错、依法履职。
在监督与监管辩证统一中提升监督质效
边界清则监督明,定位准则履职实。落实会议提出的“准确把握刑事执行监督与刑事执行监管的关系”,要从司法理念、基本职能、工作机制、监督方式等方面协同发力,不断提升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质效,努力做到以监督促监管、以监督强监管。
一是转变司法理念,夯实思想根基。常态化开展业务培训,引导检察人员转变司法理念,从“监督就是找碴儿”的旧观念和“配合就是支持”的模糊认识中走出来,树牢“和而不同、监督共治”的新理念。明确监督不是与监管机关唱对台戏,而是通过提出纠正意见建议堵漏建制,共同守护司法公正;同时牢记角色不能同化、边界不能虚化,始终保持监督者应有的客观公正。
二是加强基本职能建设,完善履职规范。对照法律规定和最高检对刑事执行检察的“四个重要”职能定位,围绕刑事执行检察基本职能,积极探索制定职责清单,从源头上规范自由裁量空间。紧盯刑事执行关键环节,制定任务清单和履职指引,把各项重点任务细化为可操作的办案流程、证据标准和工作要求,推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促进监督职责从“有”到“实”、从“实”到“强”。
三是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制度保障。深化“派驻+巡回+科技”机制,切实发挥派驻检察“驻”的基础作用,让监督嵌入监管权力运行全过程;发挥巡回检察“巡”的利剑作用,督促解决体系性、深层次监管执法问题;建立省级刑事执行检察一体化监督平台,以标准化、智能化堵塞“缺位”“越位”漏洞,实现科技赋能。健全与监管机关的沟通衔接机制,凝聚思想共识,推动监督意见建议转化为监管机关整改举措,促进将整改成果固化为长效机制。
四是优化监督方式,提升监督质效。坚持同步监督、实质化审查,紧盯“减假暂”提请、计分考核、交付执行、病情鉴定等关键环节,让监督贯穿监管权力运行全过程。在监督办案中突出“亲历性”,善于运用调查核实程序,综合运用询问、调取书证、技术鉴定等法定手段。在监督成效上突出系统治理,推动个案监督向类案拓展、类案监督向制度延伸,真正把监督与监管的辩证统一,转化为以监督促监管、以监督强监管的实际成效。
(作者为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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