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曙光
近期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会议立足“十五五”时期形势任务,深刻阐明了刑事执行检察的职能定位、工作导向、履职要求,为新时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遵循。在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指出,刑事执行检察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刑事诉讼全流程监督的重要环节,在惩治犯罪、维护稳定、保障人权、守护公正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我们要结合实际,从目标、原则、重点等方面,深刻领会、系统把握,进一步强化检察履职,奋力开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新局面。
准确把握刑事执行检察的目标定位
会议关于刑事执行检察“四个重要”的职能定位,系统回答了刑事执行检察“是什么、干什么、怎么干”的根本性问题,对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从国家治理层面来看,监管安全是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重要方面,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全感。刑事执行检察兼具惩治犯罪、维护稳定、保障人权、守护公正等多重功能,充分发挥其作用,有利于推动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安全治理体系,助力营造安定和谐的社会氛围。
从法治建设层面来看,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刑事司法体系,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体现国家法治文明程度。刑事执行检察以全程、动态、闭环的监督模式,深度嵌入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能够有效打通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监督等环节,支撑保障整个刑事司法活动规范有序、完整顺畅运行。
从法律监督体系层面来看,在我国检察制度设计中,刑事执行检察既履行刑罚执行监督、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监督、监管执法活动监督等职责,也负责罪犯又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诉讼监督工作,还要开展刑事执行领域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线索的核查,涵盖了各类刑事检察职责。这就决定了刑事执行检察绝非刑事检察的附属环节,其在检察监督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做好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必须充分发挥其环节、职权、功能全覆盖优势,以系统思维和全局观念把握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强化办案履职,不断提升监督能力和水平,更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
准确把握刑事执行检察的工作原则
会议关于刑事执行检察“六对关系”的科学阐释,蕴含着辩证思维、系统思维和法治思维,是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原则的集中体现。具体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和把握:
首先,必须遵循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的原则,确保检察权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行。重点是要恪守刑事执行监督职责边界,准确把握监督与监管的关系,紧紧围绕刑事执行监管的合法性、公正性开展监督,以监督促监管、以监督强监管,确保实现法律监督与执法司法的良性互动、优势互补、效能叠加。同时,也要紧紧围绕刑罚执行的合理性、适当性开展履职,依法督促有关部门采取不同刑事执行方式体现宽严相济,最大限度发挥刑罚矫治、感化和转化功能。
其次,必须遵循系统集成、高效协同的原则,确保刑事执行监督形成一个完整的闭环。重点是要注重发挥刑事执行监督与其他刑事检察监督内在联系、贯通衔接的作用,持续健全一体履职机制,不断提升监督的整体性、集成性。同时,也要注重发挥其对刑事执行工作全流程监督、对刑事执行主体全方位监督的功能作用,厘清监督环节,规范监督内容,提高监督精准度、力度和深度。
再次,必须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刑事执行监督案件。重点是构建程序监督与结果监督有机统一的履职方式,持续加强对刑事执行活动的全面监督、亲历性监督,确保案件处理结果经得起法律、历史和实践检验。同时,也要加快构建“驻巡科技融合”工作体系,在“熟悉度”与“客观性”之间取得平衡,更好解决监督视角固化、感知钝化等问题,形成监督合力。
准确把握刑事执行检察的履职重点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点多、面广、量大,更加需要分清主次、取舍投入,集中优势资源攻克关键难题。会议提出,要做实做优刑事执行检察基本职能建设,不断提高监督的精准度、力度和深度。对此,要坚持问题导向,全面加强刑事执行检察基本职能建设,进一步把办案精力、人财物资源投入到核心业务上来。
加强监管执法活动监督,常态化做实日常监管活动和安全防范检察,因地制宜适时开展各项专项检察,依法监督纠正违规“捎买带”、违禁品管控、混管混押等问题,从严惩治“牢头狱霸”,保障被监管人人身权利,切实维护监管场所秩序,促进罪犯教育改造。
加强刑罚执行监督,探索建立和规范“确有悔改表现”和“没有再犯罪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全面做实对刑罚交付执行、刑罚变更执行、刑罚监外执行以及财产刑执行的监督,着力纠正“纸面服刑”“提钱出狱”“该减不减”“该放不放”等问题。持续完善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发现、纠正和责任追究机制,防范消极执行、违规终结执行、违法发放执行案款等问题,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加强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监督,紧盯违规延长羁押期限、超过法定办案期限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羁押期限检察监督,坚决防范和纠正久押不决。同时,还要扎实做好强制医疗执行监督,依法纠治强制医疗执行交付不及时、管控不到位等问题,完善对治疗执行、诊断评估及后续解除的监督机制,保障被强制医疗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新时代新征程,刑事执行检察大有可为,也应当大有作为。要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牢牢把握刑事执行检察“四个重要”职能定位,准确理解和把握“六对关系”,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做实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全面加强刑事执行检察规范化建设,着力在惩治犯罪、维护稳定、保障人权、守护公正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持续助推更高水平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
(作者为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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