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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五载检察路:人民检察制度的时代使命与创新发展
时间: 2026-11-06 18:38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正义⁺)客户端

  编者按 1931年以来,人民检察制度在党的领导下,走过了萌芽探索、曲折前行、飞速发展、守正创新的不平凡历程,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特有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新时代新征程,人民检察制度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持续强化法律监督,深化理念创新、实践创新和理论创新,展现出鲜明的时代品格和强大生命力。在党绝对领导下的人民检察制度创立95周年之际,本报特邀请专家学者围绕人民检察制度的历史演进、时代使命与创新发展进行深入研讨,敬请关注。

  主持人:

  人民检察杂志社社长 张建升(右一)

  特邀嘉宾: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王守安(左二)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原副部级专职委员、中国犯罪学学会会长 万春(右二)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建伟(左一) 

  文稿统筹:

  《人民检察》编辑 郑志恒

  问题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检察实践,为人民检察制度奠定了怎样的历史根基 、制度基础和精神底蕴?

  王守安:欲知大道,必先为史。只有深刻理解人民检察制度“从何处来”,才能准确把握其“向何处去”。土地革命时期,新生的红色政权面临严峻的内外部环境,亟须革命的法制来捍卫。1931年,人民检察制度诞生于红都瑞金——党在战火纷飞的土地革命时期创建了人民检察制度,用以捍卫红色政权、保卫人民权利。抗日战争时期,中日民族矛盾逐渐上升为主要矛盾。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抗战的路线方针政策,把镇压汉奸反动派、保卫革命政权和人民权利作为中心任务,在激发人民抗战积极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解放战争时期,检察机关服务党夺取全国解放大局,在组织建设、业务建设等方面都有新发展。在关东解放区,开创首席检察官由关东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之先河,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影响深远。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检察实践,为人民检察制度的持续发展奠定了政治方向之基、群众路线之基、组织体系之基、核心权能之基和革命风骨之基,是人民检察制度生生不息的历史起点。一是铸就了党对检察工作绝对领导的政治根基,二是厚植了群众路线的根本立场,三是构筑了独立检察体系的制度雏形,四是确立了“监督+公诉”的职能格局,五是培育了敢于监督的革命风骨。艰苦环境锻造了人民检察艰苦奋斗、实事求是、敢于监督的精神底蕴,成为代代相传的宝贵精神财富。

  万春:1931年,党开始在红色根据地建立工农民主政权,人民司法制度也同时诞生。同年7月,鄂豫皖苏区革命法庭中设立的国家公诉员和国家公诉处,是人民检察历史上最早出现的专职检察人员和专门检察机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检察机关的主要任务是惩治破坏苏维埃政权和抗日民主政权,破坏苏区和根据地政策法令实施,损害人民利益的反共分子、敌特汉奸土匪及刑事犯罪分子,维护稳固红色政权及其法律秩序。这一时期的人民检察制度虽然处于萌芽摸索阶段,但也留下了诸多宝贵遗产,比如检察工作始终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展开;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一边,受理群众控告检举,坚持群众路线;及时制定法令条例,依法规范建设检察机构;探索“审检分立”、人大选举检察官、上级检察长统一领导下级检察官、审判监督、“一般监督”等。这不仅为新中国检察制度植入了红色基因,还埋下了机构独立设置、上下级领导体制、人大选举产生和法律监督职能的种子。

  张建伟:中华苏维埃政权建立后,颁布了一些具有社会主义特征的新法令,专门设置了专业化的司法组织,其中就包括检察机构。最初的检察机构是在战争环境之下存续的,为了应对战争和进行根据地的治理,检察机关承担了对犯罪的检控工作。例如,在陕甘宁边区,1937年10月5日,延河边发生了黄克功枪杀女学生案件。在黄克功案件的处理中,抗日军政大学政治部副主任胡耀邦作为机关团体代表,与边区保安处黄佐超、边区高等法院检察官徐时奎一同作为公诉人,义正词严地发挥检察机关的公诉作用。

  这些早期的红色检察实践,不仅满足了当时红色地区对法治的需要,也为新中国成立后的检察法制和检察实践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积累了宝贵的司法经验。当时的司法就属于“人民司法”,强调革命性和人民性,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积极探索新的司法风格和法治之路,拒绝执行国民党政府的法制,司法的民主性和人民性成为新中国检察制度的基本性格。

  问题二:从新中国成立后的曲折前行,到改革开放后的飞速发展,人民检察制度经历了怎样的发展历程,积累了哪些重要经验?

  王守安: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检察制度的发展历程,可概括为开创奠基、挫折中断、恢复重建、蓬勃发展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开创与探索,完成从无到有的制度奠基。1949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署正式成立。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新中国首部宪法和首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署”正式改称“检察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一府两院”体制由此确立。第二阶段是中断与挫折,法治废弃的深刻警示。“文革”期间,检察机关遭受猛烈冲击。第三阶段是恢复与重建,迎来蓬勃发展的春天。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决定恢复设置人民检察院。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首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奠定了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检察制度发展的根基。1982年宪法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第四阶段是转型与重塑,开启新时代新征程。党的十八大以来,从刑事检察独大到“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从“办案为主”到“监督与办案并重”,检察履职实现了历史性转型。

  回顾这段波澜壮阔的历程,可以得出以下重要经验和深刻启示:一是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是检察事业行稳致远的根本保证;二是检察制度是法治建设的重要支柱,检察兴则法治兴,检察废则法治衰,新时代必须更加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自信;三是必须将检察履职自觉融入国家治理大局,在把握大局中找准定位、在融入大局中履行职能;四是只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最高位置,人民检察制度才能获得最深厚的根基和最持久的力量;五是必须坚持守正创新,以改革精神和创新思维持续破解发展难题。

  万春:新中国成立后,建立统一的人民政权和检察机关摆上议事日程。共和国检察制度总体上经历了探索创建、曲折前行、恢复重建快速发展和守正创新深化改革几个阶段。一是探索创建。1949年9月,依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在中央人民政府之下设立了与政务院、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平行的最高人民检察署。1949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署正式成立。随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署也相继设立。这一阶段主要任务是在学习借鉴苏联经验基础上,结合新中国建设特点建立机构、制定条例、探索履职。二是曲折前行。1954年9月宪法颁布,明确了人民代表大会下“一府两院”政治体制,同时颁布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了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和垂直领导体制。检察机关重点围绕“镇反”“肃反”和“三反”“五反”等重大政治运动,依法追诉惩治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监督纠正斗争“扩大化”和错捕漏捕、错判漏判,取得了好的工作成效。但是,发展并非一帆风顺。由于多年来形成的法律虚无主义尤其是“反右”后日益扩大的“左”的影响,前行中的人民检察制度出现波折,乃至“文革”中被非法撤销。三是恢复重建快速发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面拨乱反正。1978年3月通过了第三部宪法,恢复设置人民检察院。1979年7月颁布新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首次开宗明义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后为1982年宪法所确认。同时颁布的刑事诉讼法,细化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权限。其后,随着法治建设的持续推进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检察官法等陆续出台,法律监督逐步扩大至民事、行政诉讼领域,检察队伍也步入正规化规范化建设轨道。四是守正创新深化改革。党的十八大以来,检察机关坚守法律监督宪法定位,形成了“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工作新格局。2021年党中央专门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由此,开启了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更好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征程。

  张建伟: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法制脱胎换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从列宁的法制统一思想中孕育而生。从“五四宪法”到2018年的宪法修正;从“社会主义法制”到“社会主义法治”;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我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法治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治国理政须臾离不开法治。在这个过程中,检察机关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功绩。

  人民检察制度的历史发展并非一帆风顺。1975年宪法一度取消了检察机关,将其职权转移给公安机关,在此之前,因政治原因,检察机关已在较长时间里难以履行职权。1978年,我国恢复重建检察机关,1979年通过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将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能概括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这一根本职能定位在1982年宪法中得到确认。自此以后,我国检察机关多年来一直珍视和坚持这一宪法定位。

  人民检察制度从曲折前行到如今的稳定发展,留下了宝贵的经验和深刻启示。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之责,其控诉犯罪、监督司法的种种职责,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局中不可或缺。

  问题三:人民检察制度如何在新时代彰显检察担当?

  王守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在法治领域的伟大创举,是“两个结合”在司法领域的成功实践,具有历史必然性、内在合理性与显著优越性。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时代检察机关的使命担当集中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以“犯罪追诉者”身份维护国家安全。追诉犯罪是检察机关最传统、最基本的职能。进入新时代,面对复杂严峻的安全形势,检察机关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全过程参与、全流程监督刑事诉讼。一方面,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准推进犯罪治理。对极端恶性犯罪依法从重从严从快惩治,彰显司法锋芒;对轻微犯罪规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抗、修复社会关系。另一方面,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统一。

  二是以“法律监督者”身份促进法治建设。宪法将检察机关定位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是中国检察制度最鲜明的特色。我国检察机关兼具适用法律追诉犯罪的司法属性与制约公权、监督权力的监督属性。“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制度设计,既通过自身严格公正司法准确实施法治,又通过有力法律监督维护执法司法公正、严密法治监督体系,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鲜明特征。

  三是以“法律守护者”身份守卫公平正义。检察官不仅是犯罪的追诉者,更是无辜的保护者、正义的守卫者。检察机关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严格执行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法治原则,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切实践行“三个善于”,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法理情相结合,实现检察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于公平正义。

  四是以“公益代表者”身份保护公共利益。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公益保护领域的生动实践和原创性成果,十余年来的成功实践充分证明了这一制度的独特价值。2026年3月,生态环境法典表决通过,在立法上明确“加强生态环境检察工作,强化检察监督”。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生态环境法典,始终把生态环境检察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完善配套机制,全面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等职能,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更好保障和服务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

  万春:我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有以下显著优势:一是有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这是检察制度建设和检察工作发展能够破除干扰阻力不断取得胜利的法宝。人民检察制度萌芽探索和形成、发展,都是在党领导下进行的,每当发展中遭遇困难、干扰和阻力,也都是在党中央正确领导下加以克服的。进入新时代,检察机关持续深化改革加强法律监督的根本方向和重要举措,都是根据党中央通过的文件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要求确定和实施的。二是有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监督与支持。“人民”二字是中国检察机关的根本属性与政治底色。检察机关创建以来,始终坚持倾听人民呼声,方便人民参诉,接受人民监督,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充分肯定与支持,这是检察工作不断取得新成绩新发展的根本力量所在。三是有宪法关于检察机关性质定位的明确规定。宪法对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中地位、性质和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规定,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根本法律渊源。根据宪法制定的一系列法律,使检察工作、检察改革有了方向和依据,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巩固发展奠定了坚实法治基础。四是有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一整套行之有效并能够自我完善的法律监督制度机制、成功经验和理论创新成果,为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四个自信”,推进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机制保障、理念引领、理论支撑。五是培育了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精通法律监督业务、善于学习进取、能打硬仗的检察队伍,保证了检察事业薪火相传、后继有人。

  张建伟:进入新时代以来,检察机关将法律监督聚焦于公安司法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侦查、审判以及执行领域,同时在行政公益诉讼领域,将监督拓展到行政执法领域,促进严格、规范执行法律,保证司法公正和行政机关依法积极履职。

  除了法律监督职能外,检察机关的具体职能,在新的时代及其提供的新的条件下,也应当进一步加以完善。检察机关近些年来进行的改革尝试,颇有成效。如2021年,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建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使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延展到立案、侦查的内部场域,监督信息获取渠道有所拓宽,检察机关引导侦查取证的时空条件也得到了改善,为防止和纠正侦查中的违法行为、提高侦查机关办案的质量创造了条件,打下良好基础。此外,检察机关通过最新科学技术手段的应用,努力提高检察工作的智能化水准,通过自觉推行的大数据应用、电子化作业、数字检察等,为检察机关的各项检察职能插上科技的翅膀。对于检察机关来说,新时代应当强调法律监督的重点之一,是个人自由权利不受公权力的侵犯。我国检察职能配置,具有保障司法人权的功能,典型如审查和批准逮捕的权力,就属于对个人人身自由提供的制度保障。

  问题四:新时代检察新理念新要求如何引领人民检察制度创新发展?

  王守安: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检察新理念植根于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回应新时代检察实践需要而凝练形成,环环相扣、彼此贯通,构成逻辑严密、层次分明的理念系统。这一理念系统可作以下解读:“从政治上着眼、在法治上着力”是根本原则,深刻揭示了政治与法治的内在统一,将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转化为可操作、可检视的履职要求。“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是使命定位,系统回答了检察工作“为谁干、往哪干”的方向性问题。“三个善于”是核心方法论,针对就案办案、机械司法问题提供破解之策,为检察履职确立质量标准。“三个管理”是制度保障,引导检察人员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切实把主要精力放到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履职办案本职本源、高质效办案的价值追求上来。上述理念层层递进:根本原则锚定方向,使命定位明确坐标,方法论提供指引,制度保障筑牢根基,共同构成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方法论体系。

  万春:最高检新一届党组对检察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要求,引领检察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这些新理念中,“从政治上着眼、在法治上着力”是根本性理念,体现了检察机关政治机关本色和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宪法定位,予以具体化,就是“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这一理念,是起根本指导作用的检察理念。检察工作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工作,必须时刻增强政治敏锐性,学会从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效果上看问题、想对策,并落实到依法履行法律监督业务中去。

  “三个善于”和“三个管理”体现了新时代检察工作发展规律,是践行“从政治上着眼、在法治上着力”根本性理念的重要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做到这一点,就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高质效包括了办案质量高、社会效果好两方面要求。面对纷繁复杂的案件及其背后的矛盾纠纷,办案不能简单化、机械化,要按照“三个善于”的要求,准确把握立法本质和法律关系实质,做到实体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无误,程序上严格依法、提高效率,效果上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通过释法说理化解疑惑和矛盾,从而使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

  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目标,加强案件管理至关重要。管理方式必须符合司法规律,简单以案件数量论英雄,不仅难达预期目的,反而会导致政绩观错位。最高检党组审时度势,提出构建检察“大管理”格局,一体抓实“三个管理”,推动高质效办案的新要求。按照这一要求,案件管理不再简单化地搞数据考评排名,而是通过抓业务管理强化宏观指导、抓案件管理加强流程监控、抓质量管理实施个案评查,三管齐下一体融通,全方位保障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张建伟:司法离不开政治。司法不但是政治的组成部分,也受到政治的引领。“政法”一词,“政”在“法”前,有深意存焉。检察机关既是司法机关,也是政治机关,政治与法治的关系不是对立关系,好的法治也是最好的政治。因此,检察机关重视理顺司法与政治的关系,提出“从政治上着眼”,表明政治取向具有高屋建瓴的地位,同时“在法治上着力”强调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中以法律为依据、以司法为职能,通过实施法律监督为政治服务,达到天下大治、长治久安的目标。司法工作要有大局观,做到“为大局服务”,同时要有人民性,做到“为人民司法”,还要有历史的使命感和担当意识,做到“为法治担当”,充分运用近些年努力探索获得的方法论,如以“三个善于”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并强化检察管理,以检察“大管理”格局和“三个管理”新要求,提升检察工作的质量与效能。这些新理念与新要求,都来自对司法实践的深入理解以及对检察工作规律的精准把握,具有很强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指导性。检察人员应当深刻理解这些新理念的内涵,认识新要求的背景与功能目标,自觉加以运用和落实,通过具体检察工作将其转化为司法实践动力和具体制度,在每一起案件的办理中加以落实,实现国家法治的总体目标和具体案件的实体公正、程序公正。

  问题五:如何充分认识检察理论对人民检察制度发展的重要意义?

  王守安:理论是制度的灵魂,制度是理论的载体。深刻认识并充分发挥检察理论对人民检察制度的引领推动作用,是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命题。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回应检察实践发展、繁荣检察理论研究的必然要求。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坚持系统推进、久久为功。一是在理念引领上下功夫,以“两个结合”的方法论阐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显著优势,深化阐释“从政治上着眼、在法治上着力”等重要理念,形成政治性与学术性相统一的阐释体系。二是在范畴构建上求突破,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检察学研究的每一个概念、范畴、命题,对检察公益诉讼等原创性成果进行溯源探微,提炼为具有学术影响力的标识性概念;从法律监督基石范畴出发,厘清其与检察权的关系,完整准确揭示检察制度的本质本源。三是在资源整合上聚合力,对内健全一体化研究机制,打造“检学研”集群,形成“实践—理论—实践”的良性循环;对外用好检校合作研究基地,鼓励各领域专家学者参与检察学建设,凝聚研究合力。总之,检察理论研究与人民检察制度发展是辩证统一的——理论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制度催生理论又受理论引领。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必将为人民检察制度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更高水平创新发展提供坚实理论支撑。

  万春:进入新时代,伴随着检察工作和检察改革的持续深化,检察理论研究呈现出愈加蓬勃的势头。为落实党的二十大和“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加快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时代任务,在最高检党组推动下,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工作取得重要成果。在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建设中,学术体系是基础和根本,学科体系是成熟度和驱动器,话语体系是学术影响力。相信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在最高检党组高度重视下,在检校密切协作共建下,正加快构建的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必将成为推动深化检察研究的强有力抓手,促进产出更多具有深厚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基础,厚积优秀传统法律文化,面向中国式现代化目标,更好回答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的检察研究成果,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不断巩固完善和检察工作持续创新发展,贡献更多的智慧和力量。

  张建伟:现代政治,建立在学术基础之上,当代司法也是如此。我国检察工作离不开理论的支撑和引领,检察制度的发展尤其依靠理论研究作为助力与资源。经过检察系统内外专家学者多年来的努力,我国检察学已经有了深厚的理论根基,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并确立了作为独立学科的独立价值,检察理论以检察制度和检察工作作为阐述、研究对象,涉及基本理论、检察实践等很多重要议题。我国检察学应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为主线展开,由三大学科构成:一是中国检察学,二是比较检察学或者域外检察学,三是检察史学。主要内容包括检察权论、检察主体论、检察职能论、检察原则论、检察制度论、检察机制论、检察业务论等,涉及检察体制以及司法领域的具体检察工作。检察机关并不以现已取得的理论研究成就为满足,继续推进以中国特色为核心的检察理论体系建设,已成为我国推动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发展的重要课题。检察理论研究,需要深化对检察原理和检察规律的研究,不能局限于检察改革以及与之相关的司法改革,应当注重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此外,应当加强检察理论人才的培养。目前一些高校开设有检察学课程,有经验的检察官也参与其中,这有利于基础理论人才的培养,满足检察理论研究和检察学课程教学的人才需求。

  (全文见《人民检察》2026年第15—16期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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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熊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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