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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检察监督启动模式 强化民事执行全程监督
时间: 2026-11-07 09:09   作者:李大伟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正义⁺)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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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伟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启动机制,关系着监督范围的划定,深刻影响落实全程监督要求的实效。重新审视并优化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启动模式,对落实民事执行全程监督要求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统筹权力监督与权利救济,平衡监督力度与司法谦抑,优化二元启动模式、理顺申请监督程序、科学划定依职权监督范围,才能更好地释放检察监督效能,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落地。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强化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启动机制,关系着监督范围的划定,深刻影响落实全程监督要求的实效。当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启动模式立法供给不足,司法实践运行状态与理论预设存在一定落差,“执行难”治理仍存在现实短板。在此背景下,重新审视并优化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启动模式,对落实民事执行全程监督要求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完善法律供给,提供民事执行检察启动保障

  我国宪法确立检察机关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执行全程监督,必须遵守法定原则、法定程序,恪守法定监督边界,高位阶法律规范的完备,是其依法履职的制度基石。现行法律体系下,民事执行相关条文数量庞大,但专门针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条文有限,有关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启动模式的规则大多散见于各类司法解释中,立法位阶整体偏低。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虽然明确了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权,但并未就监督启动、受理审查、办理程序等内容作出系统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虽有所涉及,但条文偏原则化,实操性不足,不同文件对监督范围的界定也不尽统一,一定程度上制约民事执行全程监督落地,亟须在基本法层面予以固化明晰。

  应从基本法层面系统构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厘清监督启动模式、监督主体、监督范围等核心要素。对于依职权监督的适用边界,可采取“列举+兜底”的立法技术,兼顾制度的确定性与实践适配性。同时,可通过配套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条文中“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重大社会影响”等抽象概念,统一案件受理审查标准,避免同类案件监督尺度不一。各省级检察院可结合本地办案实际,出台民事执行监督工作指引,为辖区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办案提供规范指引,推动区域内监督尺度统一。同时,可配套建立检法交流会商机制,推动民事执行监督标准共识转化为实践共识,防止立法条文与实务运行脱节。

  优化二元启动模式,不再区分主从关系

  就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启动路径,现行规范采取“依当事人申请启动为主、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为辅”的二元模式,且依申请启动设置穷尽法院内部救济的前置程序,依职权启动范围亦严格受限。该制度设计的理论逻辑,在于民事检察兼具公权监督与私权救济双重属性,私权救济系从属性或者附带性的功能。

  笔者认为,二元启动模式不宜再作出主从次序划分。第一,从制度功能来看,检察监督一方面通过外部权力制约,防范民事执行权失范滥用;另一方面,当执行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时,检察监督发挥重要的权利救济功能。无论是依申请还是依职权启动监督,检察机关均要对执行行为开展实质性审查。多数执行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关涉当事人权益,公权制约与私权保护功能高度交织、相互重合,难以在制度层面简单区分主次关系。第二,从司法实践来看,当事人往往难以完整知悉民事执行全过程,对违法执行行为感知滞后。叠加穷尽法院内部救济的前置门槛,当事人主动申请监督的渠道利用不充分,私权救济功能未能充分释放。第三,治理“执行难”需同步整治“执行乱”,部分执行乱象根源在于外部监督缺位。检察机关作为独立的外部监督力量,是规范执行权运行、完善执行治理体系的重要力量。当前,依职权监督范围过窄,难以充分释放检察效能,也无法真正实现对执行活动全程监督的目的。据此,有必要调整固化主次的思路,不再对依申请、依职权启动作出主次定位,推动两类启动路径并行适配不同场景,协同实现权力监督与权利救济双重制度目标。

  取消“穷尽法院救济”前置,畅通申请监督渠道

  建议取消依申请监督中穷尽法院内部救济的前置要求,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一是契合执行程序的效率价值。执行异议、复议、异议之诉等法院内部救济程序冗长,导致权利救济周期长,与执行程序追求高效的价值取向不相契合。二是有利于及时调查取证、纠正违法行为。执行行为具有连续性,违法执行的损害后果会持续扩散。若要求当事人必须走完法院内部救济程序后才可申请检察监督,不仅会增大调查取证的难度,也会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程度持续扩大,增加监督纠正的成本。三是回应当事人对救济渠道多元性的现实需求。法院内部自我纠错机制受角色定位约束,部分当事人对仅依靠法院内部纠错存在顾虑。确立程序选择权之后,当事人既可以优先选择向法院提出内部救济,也能够直接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

  秉持谦抑与精准,完善依职权监督模式

  扩大依职权监督范围应遵循谦抑原则。司法谦抑,要求检察权保持克制,尊重其他国家权力的运行边界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一是防止权力滥用。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应恪守权力范围边界,不能随意干涉司法权的行使。二是平衡监督干预与当事人处分权利。民事执行程序属于民事程序范畴,检察监督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程序参与、程序选择、权利处分的自主意愿,对于仅涉及私益、不存在重大违法的纠纷,不宜主动介入。三是以监督效果衡量监督必要性。监督范围设置应重点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执行领域多发、严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违法执行行为。对于仅存在轻微程序瑕疵、未造成实质权益损害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类案梳理、联席会议等方式向法院集中反馈,推动其自行纠正。

  区分审判与执行,差异化设置依职权监督边界。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的权力属性、当事人参与程度存在显著差异。审判权属于司法权,具有被动性、中立性;民事执行权兼具司法与行政属性,执行实施环节依靠国家强制力处置财产,具有主动性、强制性。审判阶段当事人通过庭审深度参与,程序透明度较高;执行阶段当事人参与渠道有限,对执行过程信息掌握不足,往往难以发现违法执行情形。基于上述差异,审判监督应坚持以当事人申请为主、依职权启动为例外;而在民事执行领域,可适度拓宽依职权监督的适用范围。

  适度扩大依职权检察监督范围,增加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执行活动违法情形。一是财产查控、处置违法行为。查控、处置被执行人财产是执行活动的关键环节,也是执行违法活动的高发领域。如明显超标的查封、违法查封案外人财产、未及时续冻续封导致财产被转移、超期处置财产、违法变价、违法处分等行为。二是不当或滥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行为。如财产查控流于形式、对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予核查、查控财产未处置即终本等问题。三是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消极执行、选择执行行为。四是严重损害特定群体合法权益的执行违法行为。重点关注涉农民工、老年人、妇女等特定群体的执行案件。依职权监督范围扩张,需要配套完善的线索发现机制。依托法检执行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大数据筛查、专项监督、信访线索梳理等多元渠道,拓宽违法线索来源,为全程监督落地提供现实支撑,避免出现范围拓宽而线索发现能力不足的困境。

  民事执行全程监督,始于科学设置监督启动机制。统筹权力监督与权利救济,平衡监督力度与司法谦抑,优化二元启动模式、理顺申请监督程序、科学划定依职权监督范围,才能更好地释放检察监督效能,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落地。

  (作者为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责任编辑:陈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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