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姚雯/漫画
为了施工安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工地旁一处自建房房主协商,由公司拆掉该房一面围墙,施工结束后再出资进行修复。但旧墙刚拆,一堵新石墙忽然拔地而起,让施工无法进行。经检察机关依法监督,法院再审改判,维护了公司合法权益。
一堵横亘在建筑工地旁的石墙,让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房开公司”)陷入长达十余年的维权困境。从2014年一份口头协议埋下隐患,到日前再审判决下达,再到侵权方终于移除地上附着物、归还侵占土地,房开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口头协议生变故
企业维权屡受挫
2014年6月,贵州省兴仁市某房开公司通过合法出让取得册亨县一宗商业住宅用地,并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同年底,该公司进场施工时发现,工地边有一处坐北朝南的自建房,房后有三面围墙形成的院坝,分别在房屋后立面左侧、正对面、右侧。其中,与房屋后立面相对的围墙呈锯齿状,与施工地块存在较大高低落差,施工开挖极易造成该围墙倒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自建房的主人是沈某某、张某某夫妇。为保障施工安全,房开公司与夫妇二人达成口头协议:由公司先行拆除存在隐患的围墙,待施工完成后,按直线标准修建新围墙。然而,这面围墙拆除后不久,一堵突兀的石墙拔地而起。
经第三方专业测绘机构测量,新石墙非法圈占了房开公司55.12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这堵墙不仅未能消除安全隐患,反而因位置不当加剧了开挖时边坡垮塌的风险,导致房开公司施工全面停滞。2019年,在多轮沟通协商无果后,房开公司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沈某某夫妇停止土地侵权并返还侵占地块。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房开公司聘请的施工人员耿某在法庭上的陈述,有隐患的旧围墙系其组织工人拆除,新石墙系其在房开公司其他施工人员划定界线后组织工人修建,沈某某夫妇不存在主动侵权行为,遂对房开公司诉请不予支持。房开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房开公司申请再审,又被贵州省高级法院裁定驳回。
一体化办案破迷局
深挖细查揪真相
手握清晰的土地使用证和测绘报告,却接连败诉,房开公司负责人陷入深深的困惑与无助。多年维权不仅让项目陷入停滞,更给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压力。2024年,该公司向黔西南州检察院申请民事检察监督。
案件受理后,黔西南州、册亨县两级检察院组成联合办案组,发挥上下一体履职优势,全面启动调查核实工作。
承办检察官翻阅卷宗材料,观看庭审录音录像,很快发现了案件的关键疑点——证人耿某的证言存在重大矛盾。耿某作为房开公司聘请的现场施工负责人,在一审开庭前提交了两份书面证言,均明确表示:新石墙是沈某某亲自指挥修建,所有费用由沈某某支付,修建时房开公司并无工作人员在场。但在一审庭审中,耿某突然改口,含糊其词地称“石墙是按照现场石灰线修建,房开公司有工作人员在场”,却无法说清具体是哪个工作人员。
办案组先后5次赶赴现场,运用无人机进行全方位航拍勘查,精准比对土地权属界线与石墙实际位置。经深入调查,检察官发现了不合理细节:房开公司拆除旧围墙的初衷是消除施工安全隐患,但新石墙让开挖的场地施工范围变小且垮塌风险大幅增加,企业不可能主动制造安全隐患;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市场主体,房开公司毫无理由将价值不菲的55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他人,这完全违背基本商业逻辑;沈某某夫妇主张“双方协商由房开公司全权恢复围墙”,但实际上只有房开公司起诉的争议围墙和另一面围墙得以恢复;沈某某在一审中陈述自行支付了围墙修建费用,这与双方约定的“由房开公司承担恢复费用”明显相悖。
依法抗诉纠错误
案结事了暖企心
通过全面细致的调查核实,办案组最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确认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充分证据证明,沈某某夫妇利用施工人员管理漏洞擅自指挥修建石墙、侵占企业土地的侵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黔西南州检察院认为,错误的原审判决严重侵害了民营企业的合法财产权益,新石墙下的土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引发次生事故和新的矛盾纠纷。为此,该院依法提请贵州省检察院提出抗诉。
2025年8月,贵州省检察院向贵州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贵州省高级法院经审查,指令黔西南州中级法院再审。今年3月11日,黔西南州中级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全面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判令沈某某、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移除占地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将侵占的国有土地返还房开公司;同时判令房开公司按照测绘界址为沈某某夫妇重新修建围墙,并修复受损地面。
不久,沈某某自行拆除了争议石墙并退还全部侵占土地,房开公司顺利恢复施工。近日,该公司已按照判决要求完成围墙重建和地面修复工作,这场持续12年的纠纷最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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