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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未到期,债务人却失联
时间: 2026-10-22 14:21   作者:刘立新 雷继峰 赵哲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正义⁺)客户端

  “我也想去法院起诉,但约定的最后一笔欠款还未到期,现在人也找不到,难道只能眼睁睁看着这笔钱打水漂?”今年6月的一天,在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70岁的李某向检察官讲述了自己的揪心事。 

  原来,2025年3月31日,张某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李某借款3.7万元。双方写下借条,约定2025年底张某先还1.7万元,剩余2万元到2026年底还清。可第一笔1.7万元的还款期限已过,张某迟迟不见踪影。李某四处打听才得知,张某在外欠下多笔债务,已牵扯进好几起官司。

  鉴于李某属于诉讼能力较弱的老年群体,符合支持起诉受理条件,祥符区检察院决定依法支持起诉。“按通常理解,债权人只能对到期的债权主张返还,剩下2万元只能等到期后再起诉。”经过核查相关证据,检察官认为,张某的财产状况有可能进一步恶化,李某可以依据民法典中的预期违约制度,主张债务加速到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57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检察官进一步解释道,预期违约包括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两种。所谓明示违约,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向对方当事人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所谓默示违约,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将违约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对方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

  具体到本案,第一笔借款还款期已过,张某拒不归还,已构成实际违约,但该事实尚不足以直接推定剩余借款到期也不会归还。不过,结合张某身负多笔外债、涉及多起诉讼及生效裁判,经营状况和履约能力明显恶化,以及张某更换联系方式、刻意躲避债权人等行为,可以判断2026年底剩余借款的履行期届满时,张某也不会偿还,符合默示违约的构成要件。

  据此,祥符区检察院依法向法院制发支持起诉意见书,明确支持李某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全部债务加速到期。同时为李某提供法律咨询,协助梳理证据、收集固定张某失联和财产减损的材料。今年7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李某借款3.7万元。

  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检察官及时提醒李某向法院申请启动执行程序。据悉,张某与李某达成执行和解,由张某分三期偿还全部借款。目前,张某已经偿还2.7万元。

  “民法典对债权人的保护不只停留在‘事后补救’,更重视‘事前防御’。预期违约制度正是赋予债权人在债务人履约能力出现恶化迹象时提前行动的权利。”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借款时务必保留书面证据,明确还款期限和方式,同时密切关注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履约能力,一旦发现异常要及时主张权利。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民间借贷分期还款中,如果借条没有约定一期逾期即全部债务到期,仅以一期未还为由要求一次性归还全部借款,通常难以得到法院支持,还需要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后续还款义务。

[责任编辑:刘文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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