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市火车站站前广场“联动整治暨公处大会”正在举行(所谓公处是公开处理的简称)。被公处的30名犯罪嫌疑人涉嫌参与盗窃、抢夺、抢劫等犯罪,公处大会对这些人实施逮捕、劳动教养或刑事拘留。火车站向来是个摩肩接踵、熙熙攘攘的热闹地儿,在这里举行公处还真是选对了地方。笔者曾经在某地火车站站前广场目睹对票贩子的公处,票贩子被押解着站成一排,听候处理。票贩子形态各异:满不在乎、昂首挺胸者有之,嬉皮笑脸、左顾右盼者有之,羞惭满面、垂头丧气者有之,真是人生百态尽收眼底,想必各地的公处模式大抵如此。但这次公处不同于以往,各位难兄难弟头戴黑色头套隆重出场。犯罪嫌疑人戴黑头套出场,原先的个性化展示改成了黑头套下的去个性化,估计群众只能看个高矮胖瘦了,时间一长,估计看客们失望之余可能会大叫“不看了,没劲,没劲!”
公处一旦没了观赏性,恐怕再难以吸引眼球,警方何苦如此呢?且听其解释:在未经法院审判前,这些人员因尚未被最终确定有罪,只能称之为犯罪嫌疑人。如果在公处大会上,让这些人不戴头套接受公处,势必会侵犯到尚未被最终定罪者的肖像权和隐私权等合法权益。原来警方此举意在于此,难怪有关传媒称之为“执法人性化”,这样做确实有值得肯定之处,从当地警方的良苦用心,可见无罪推定原则之深入人心及我国法治秩序的进步。
在肯定警方的做法之余,笔者对上述改良措施也存在不解之处,因为该做法存在一个内在的矛盾,笔者称之为头套的悖论。说穿了,让犯罪嫌疑人戴上头套意在遮丑,而公处的震慑目的却是让其出丑,这不就矛盾了。犯罪嫌疑人在某些场合戴头套的做法是舶来之物,国外及港台地区警方逮捕犯罪嫌疑人或带其指认现场时,出于保障人权的考量,为其戴上头套。但是,某市警方将此举嫁接到公处这个场合就别扭了,原因就在于它与公处的功能完全相悖,存在内在的冲突。一般而言,实务部门举行公处的理由在于:首先,公处对于犯罪嫌疑人能够起到威慑作用。在大庭广众之下,犯罪嫌疑人当场接受处理,除了少数怙恶不悛者外,多数犯罪嫌疑人会感到颜面扫地,以后再要作奸犯科还真得三思。而对于那些漏网之鱼,目睹此景能不后怕吗?其次,公处对于人民群众能够起到教育作用。这些年来,由于诸多原因,各种形态的犯罪还很猖獗,老百姓经常有不安全感。犯罪是对法律秩序公然挑战的行为,如果民众耳闻目睹身边犯罪,却见不到罪犯落网,久而久之,他们对国家法律实施丧失信心。而公处就是旨在集中处理一批犯罪嫌疑人,让民众看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重新恢复对国家法律秩序的信心,强化对侦查部门的信赖。
但是,尽管公处看上去很美,理论界非议公处的观点也相当尖锐。学者们认为这种做法是封建时代游街示众现象的残余,实践证明效果并不好,起不到威慑和教育的作用,往往事与愿违,产生负效应,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有损法律尊严和司法机关的形象。归根结底,它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公民权利的基础,因为公民只有能够维护自身尊严,才能真正成为具有崇高价值的存在。正如康德所言,人永远是目的,而非手段。因此,尽管犯罪嫌疑人触犯刑律应受处罚,但是应当经公平审判处理,对其人格尊严的尊重是公平审判的必然要求。此外,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此类做法是持否定态度的,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已被废除,尊重和保障人权已写入修改后刑诉法)指出:“近来有少数地方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在国内外造成很坏影响,必须坚决制止……如再出现这类现象,必须坚决纠正并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尽管该通知并未提到公处,但需要指出的是,游街与公处两者有异曲同工之妙,只不过游街是动态演示,而公处是静态展示。某市警方想必看到了公处的弊端,故而让罪犯戴上头套,也许以为可以鱼和熊掌兼得,既有公处所谓威慑、教育之利,又无侵犯人权之虞。实际上,这样做给人感觉不伦不类,有些滑稽。公处存在诸多弊端,假如通过给犯罪嫌疑人戴头套的做法使公处正当化,那这头套还不如不戴。要真正做到执法人性化,只有让公处寿终正寝才能解决根本。因此,建议将公处一废了之,免得让人说咱只重形式,舍本逐末。
(本文摘自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伟大的欺瞒》一书,刊发时略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