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微博上有句话引起关注:“本该是魏蜀吴关系的公检法系统到了我国硬是变成了刘关张的关系。”不少人对此颇为认同,觉得很形象。之前就有人认为,“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我们越来越发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与程序正义之间存在深刻的矛盾,它不但同一些现代法治社会举世公认的诉讼理念、原则、制度格格不入,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已经造成诸多负面影响。”
然而,该提法虽吸引眼球,但并不准确,它对“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存在误读。实际上,该原则是刑事诉讼中三机关的应然关系,是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核心原则。
正确理解三机关之间的关系,应从刑事诉讼的中心任务和目的出发,“分工负责”是最基本前提,“互相制约”是“分工负责”的表现形式,“互相配合”则是“分工负责”和“互相制约”的客观结果。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工负责这一核心内容是通过相互制约的形式体现出来的,三机关诉讼行为通过相互制约的机制有机联系在一起,某一机关的权力行使必将成为另一机关行使权力的前提,哪一个机关都不能超越诉讼阶段,超越自己的权能范围进行诉讼活动。具体而言,分工负责,是指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各负其责,各尽其职,严格依照分工进行诉讼活动,不允许互相代替和超越职责权限。互相配合,是指三机关在分工负责的前提下,全力合作、互相支持。侦查、起诉和审判犹如机器流水线。前一道工序要为后一道工序做好合乎质量要求的准备,后一道工序要在前一道工序的基础上进行。互相制约是指三机关的工作互为条件,彼此监督,并且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防止和纠正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出现和已经出现的错误。
由此可见,所谓“魏蜀吴变成刘关张”之说是不准确的,持此论者忧虑片面强调“互相配合”而忽视“互相制约”,担心这会为冤假错案打开方便之门。毋庸讳言,那些为配合而配合,片面强调互相配合,而忽视互相制约的做法确实是错误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三机关间的关系只有相互制约而无配合,把三者之间关系概括为互相打斗不已的魏蜀吴关系有矫枉过正之嫌。其实,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互相配合对于履行诉讼职能及正义的实现非常重要。因为“相互配合”是“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的必然结果,不同的诉讼职能在三机关之间进行了科学划分,某机关从事诉讼行为之时,必然要求其他机关采取相应诉讼行为。这在表面看起来是一种制约关系,但是分工负责,互相制约自然就会使得各司法机关积极地履行职责,各司法机关的诉讼行为并非孤立,而是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将刑事诉讼活动有序推进下去。刑事诉讼的每个程序,是司法机关相互间密切配合的结果。由此可以看到,“互相配合”的中心内容在于各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切实履行职责,而不是为了配合某一司法机关的工作而放弃自己的诉讼权能。由此,互相配合与互相制约并不是一对矛盾。
与其用刘关张和魏蜀吴来比喻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倒不如用钟表来比喻更为恰当。如果说钟表显示的时间是刑事司法所实现的公正,那么,这种正义离不开钟表内部各个齿轮的运转,钟表内部各个齿轮的轮齿相互扣住,一个齿轮带动另一个齿轮转动来传送动力,各个齿轮之间相互带动,最后达致钟面时针的准确指示。由此可见,齿轮之间的关系和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何其相似。一言以蔽之,刑事精密司法的实现,是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关系的具体体现,三者关系决非魏蜀吴之争。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