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住职业秘密

时间: 2018-11-07 10:00:00 作者:许身健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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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 

  ·就职业伦理而言,保守职业秘密也是律师应当遵循的伦理义务,如果律师泄露委托人的个人隐私导致其利益受损的,委托人可要求律师赔偿,律师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国律师界保守职业秘密的职业伦理意识较为淡薄

  最近,中央电视台著名主持人李咏因罹患癌症在美国去世。消息传来,公众唏嘘感叹之余,对逝者的病因也十分关注,因为得不到来自李咏治疗医院以及主治医生的只言片语,有限的信息满足不了公众的好奇心。 

  为什么收治李咏的医院以及医生对其治疗过程守口如瓶呢?据美籍华裔医生介绍,根据《健康保险便利和责任法案》相关规定,医务人员有义务对病人诊疗过程的所有信息保守秘密。1996年该法案颁布实施,它规定医院及医生如何传递、查阅和储存受到严格保护的医疗信息。如果医疗机构违反病人信息保护原则,可能会面临高达150万美元罚款。医疗从业人员凡是有可能接触病人资料者,必须接受关于该法案的培训,每年一次。违反者,有可能丢了饭碗,甚至可能锒铛入狱。法案要求之严格超出了国内医疗机构的想象。例如,2016年,有医生在日历表发布病人预约和手术情况,而被罚款10万美元。去年,有医生未经病人授权在Facebook上发了病人相关信息而被解雇。 

  医生和律师有很多相似性,人们对优秀律师的褒奖有“好律师若良医”之说。就职业伦理而言,保守职业秘密也是律师应当遵循的伦理义务,如果律师泄露委托人的个人隐私导致其利益受损的,委托人可要求律师赔偿,律师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美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行为示范规则》规定,除非与委托人协商后得到同意,律师不得公开与代理委托人有关的信息。在法国,要求有关人员遵守保密规定的义务是绝对义务,它甚至适用于实际上已为他人知晓的事实。 

  1972年第468号法令第89条规定:“律师绝对不得泄露任何涉及执业秘密的事项。律师尤其必须保守与刑事侦查活动有关的秘密,而不得传播从案卷材料中了解到的情况,也不得公开与正在进行的预审程序有关的案卷材料、文件或信件。”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无论实际后果如何,都按犯罪“既遂”处理。 

  我国律师法也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规定的律师保守执业秘密的范围包括与委托人有关的所有的信息。北京市律师协会《北京市律师保守执业秘密规则》第6条规定:“律师对在执业过程中获悉的当事人的隐私,应当保密。当事人的隐私的范围包括当事人住宅、通讯、情感、健康、个人癖好、家庭成员、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等相关信息。”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国律师界保守职业秘密的职业伦理意识较为淡薄。比如,有些政法院校的老师也兼职做律师,有的老师在课堂上经常会引用自己代理的案件作为教学材料,使学生知道了许多案件细节。法学师生的职业伦理意识都如此淡漠,这种现象令人深思。 

  我在美国某法学院做访问教授时就发现,法学楼里法律诊所办公区使用的是密码锁,法律诊所的指导教师告诉我,因为法律诊所的学生要在办公区接待当事人,会见当事人时的谈话内容以及相关案件材料均属于应当保密的内容。之后,我提出为了借鉴其教学经验,有意旁听法律诊所的案件研讨课。这位教师让我在保密协议上签字。上课前,这位老师对学生们说:“许教授是咱们院的访问教授,他想旁听咱们的法律诊所案件研讨课,事先他已经签署了保密协议。上课前我再问一下大家,你们同意让他旁听吗?”没有人反对,我这才能踏踏实实地开始听课。 

  对比美国法学院师生对职业秘密的认真态度,其中的差距令人深省。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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