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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不能超越法律边界
时间: 2025-12-18 11:00   作者:刘亭亭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

一份好的村规民约,不可能也不应该是一张冰冷的“罚款明细”。当村规民约回归其“公约”本义,成为饱含乡土人情、恪守法治精神的文明契约,才能真正深入人心。

从结婚到生小孩不足月罚款3000元;未婚先孕罚款3000元;夫妻吵架干部来处理罚500元/人;未婚同居每年交500元……近日,一村庄张贴的“村规民约人人平等”告示中出现上述内容,引发争议。12月17日,当地镇政府称是村小组自行决定,并未报备,目前已将相关告示撤下(据12月17日《新京报》)。

村规民约本应是传统与现代、自治与法治的融合点,常常有人情、习俗、规矩的影子。一份好的村规民约,往往能够将法律条文、法治精神寓于其中,能够将法治与德治巧妙结合,成为基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途径。但如果偏离法治轨道、突破法律底线,村规民约不但起不到正向引导作用,反而会造成对法治根基与基层信任的双重侵蚀。显然,此次事件中出现的奇葩告示不能代表村规民约的主流,但其警示意义还是值得重视:抓好基层治理,必须坚持法治方式;村规民约,切不可突破法律边界。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规民约,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但“自治”不等于“自管自罚”,村民委员会并不是行政机关,无权设定任何形式的行政处罚细则。更何况,法律已经明文强调,“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内容。”

而涉事告示里的每一条罚则,都构成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犯。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告示直接对“未婚先孕”“未婚同居”“外省结婚”等个人私生活作出干涉、随意罚款,直接侵犯了公民的婚姻自由、个人隐私以及人格尊严等权利。

无民主议事程序之“形”、有违法之“实”,涉事告示无疑是一份毫无依据的“民间罚则”。这种“以罚代管”的粗暴方式,不仅会引发村民的强烈反感和抵触,更会破坏干群互信,使基层治理陷入恶性循环。

荒唐告示的撤下,不应是终点,而应是反思与改进的起点。村干部要全面提升法治素养,将法律法规作为必修课,明确权力边界,培养“办事依法”的行动自觉,让基层治理始终不离法治轨道。上级单位则要加强监管,对村干部开展法治教育培训,完善村务公开制度,保障村民知情权和参与权,让法治的阳光照进基层每个角落。

一份好的村规民约,不可能也不应该是一张冰冷的“罚款明细”。当村规民约回归其“公约”本义,成为饱含乡土人情、恪守法治精神的文明契约,才能真正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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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陆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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