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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四休三”换来变相降薪?工时调整探索不能损害劳动者权益
时间: 2026-08-07 19:23   作者:陆青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客户端

  “上四休三”也好,弹性工作制也罢,都应守住自愿协商的底线,朝着激发工作热情、提高生产效率的方向探索,这样才符合工时制度探索的初衷。

  近日,一名网友发帖求助:“公司从7月开始实行‘上四休三’,但扣基本工资,一天大概200元”。还有网友表示,“‘上四休三’但要降薪1000元,不接受只能辞职”。记者调查发现,不少实行“上四休三”的企业将工作制改变与降薪挂钩,且工作时间调整后,员工每月需完成的工作量并没变(据《工人日报》8月6日报道)。

  “上四休三”看起来很美,但落到员工头上时,变成了一道“要么接受降薪,要么走人”的选择题。关键问题在于企业有没有权力这么做?要回答这个问题,得先弄清楚“上四休三”是什么性质。

  “上四休三”并非标准工时。根据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按此计算,“上四休三”更多是企业对弹性用工的一种探索,不是法定必须执行的工作制。

  既然是探索,应该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向更好的方向转变。“上四休三”一度被视为劳动福利升级的一种设想,不少劳动者也对此满怀期待。然而,当这种工时探索与“降薪”绑定,工作量分毫未减而工资先打了折扣时,福利的性质就变了。

  有人会说,少上一天班少拿一天工资,为何不可?这个说法听起来似乎有道理,但关键的前提被忽略了。“上四休三”的合理预期,是在工作总量不变的基础上提升效率,少上一天班,但薪资报酬不变。可实际情况是,工作总量没变,效率提高了,反而换来了强制降薪,于情于理说不通,于法更无据。

  劳动法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都是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任何变更都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企业若是未与员工充分协商,单方面推行“上四休三”并扣减工资,属于违规变更劳动关系,员工有权要求按原合同履行。

  司法判例也已给出明确答案。此前有企业单方面决定推行“上四休三”并下调底薪,法院最终判决支持职工索要经济补偿的诉求。裁判逻辑很清楚:未经职工知晓和同意的工时、薪资调整,不算数。

  工时制度可以探索,但不能越过“自愿协商”这道底线。劳动者期待的“上四休三”,是权益的提升,而不是变相降薪。企业探索新型工时值得鼓励,但不能借此转嫁经营压力,更不能以牺牲劳动者权益为代价。若企业确有经营困难,需要通过调整工时、降低薪资来缓解压力,可以理解。但正路在于真诚协商、充分告知,让员工在了解真实情况后作出选择。这样双方达成的合意,才合法有效。

  自愿的前提是有的选,而不是“不接受就辞职”。“上四休三”也好,弹性工作制也罢,都应守住自愿协商的底线,朝着激发工作热情、提高生产效率的方向探索,这样才符合工时制度创新的本意。

[责任编辑:陆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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