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李少林、阳蝶蝶、陈扬伍、陈菜花违反法律规定向不特定的消费者生产、销售含有有毒、有害成分的减肥产品,其行为已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逾期本院将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邮寄地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
联系人:叶文娟,联系电话:0755-29668263
特此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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