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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襄阳南漳:运用大数据监督模型发现执行信息偏差
时间: 2026-01-09 15:17   作者:戴小巍 尹周航 荣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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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义网湖北1月9日电(通讯员戴小巍 尹周航 荣浩)“贷款批下来了,新项目也中标了,员工们总算能踏实过年了。”近日,湖北省襄阳市某建筑公司负责人李某给南漳县检察院检察官打来电话,介绍公司经营现状。

  2025年9月,南漳县检察院在开展涉企失信信息专项监督中,通过数据监督模型发现某建筑公司失信信息未被及时屏蔽的线索。检察官进一步核实时,李某也在为这件事焦虑:“明明已还清欠款,为何信用报告上还显示‘失信被执行人’?公司没法贷款,员工工资、供应商货款都成了难题。”

  南漳县检察院遂启动监督程序,经调查发现,2022年该建筑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及时向债权人庄某支付工程款。2022年5月,庄某将建筑公司诉至法院,同年7月,法院判令该公司偿还庄某工程款及保证金8.18万元及利息。2025年1月,建筑公司经营出现转机,资金回笼后第一时间与庄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通过第三方公司代付了全部款项。

  “我们收集到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债权人亲笔签名的解除执行申请书以及银行转账凭证,这些都显示债务已经全部清偿。”南漳县检察院检察官介绍。

  问题出在哪里?南漳县检察院运用“不规范纳入失信惩戒民事执行监督模型”进行数据比对,发现该公司存在2条失信信息,其中恢复执行案件中的失信信息于2025年1月27日被屏蔽,但首次执行案件中的失信信息未被屏蔽。

  该院进一步查明,2022年9月,庄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3月,法院作出失信决定书,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4年8月,经庄某申请,法院恢复该案执行,并于11月再次作出失信决定书,随后因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然而,企业在申请解除失信限制时,提交的材料主要针对恢复执行案件,而首次执行和恢复执行两个执行案件分别由不同法官承办,系统信息未能完全同步,导致首次执行案件中的失信信息未能一并屏蔽。

  “这就相当于给一扇窗户上了两道锁,却只申请打开了一道锁,窗户依旧不能打开。”检察官分析说,这也反映出执行信息共享机制还有优化空间。

  查清事实后,2025年9月,南漳县检察院依法向该县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及时屏蔽企业的全部失信信息,优化信息共享机制。2025年11月,企业的所有失信信息均被成功屏蔽。法院也以此为契机建立了“失信信息双审”机制,要求执行法官在屏蔽失信信息时,必须同步审查关联执行案件。

[责任编辑:刘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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