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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伦理、程序——检察AI视频的三重合规逻辑
时间: 2026-08-05 10:53   作者:  
新闻来源:正义网

  在检察宣传工作中,运用生成式人工智能(AI)制作视频,以其自动化处理、高质量输出、创意化表达的优势,成为破解宣传资源有限、传播形式单一等难题的重要工具。如果对AI视频仅追求“能用”而忽视“善治”,则可能引发法律风险、伦理争议甚至损害司法权威。在AI视频应用中需要建立技术、伦理、程序三重合规逻辑,在发挥技术优势的同时守住合规底线,实现创新传播与法治坚守的有机统一。

筑牢检察AI视频的安全基石

  技术是AI视频的生成基础,其合规性直接决定内容质量与安全风险。检察机关在技术选型、应用过程中,需以“安全可控、准确无误”为核心,规避技术层面的合规隐患。

  一是确保技术选用安全合规。AI视频制作依赖各类模型工具,不同模型的安全性、可控性差异显著。在技术选型上,检察机关应优先选择安全合规、有明确数据管理规范的模型,避免使用来源不明、开源且未经过安全检测的工具。在技术选型时,重点考察模型对专业场景的理解与还原能力,必要时进行针对性训练,确保技术工具与检察业务需求相适配。

  二是确保技术应用合法准确。检察视频的专业性不允许技术层面发生任何偏差。一方面,需控制画面内容的准确性,AI生成的司法场景、法律文书、制服标识等元素必须严格符合法律规定与检察规范,例如检察制服的款式、检徽的佩戴位置、讯问室的设置等,不能因技术生成的随意性而出现错误。另一方面,需保障信息传递的准确性。AI辅助生成脚本时,可能存在法律术语误用、法律条文引用错误等问题,必须建立“AI生成+人工校验”双重机制,对法律条文、办案程序等关键信息进行严格审核。

  三是确保信息数据严格管控。AI模型的训练与应用依赖大量数据,而检察工作涉及涉密信息、案件数据、当事人隐私等敏感内容。检察机关在使用AI制作视频时,必须坚守“数据不泄露、隐私不侵犯”的底线,禁止将涉密案件信息、未公开的当事人信息作为AI训练数据,避免敏感数据流入模型数据库。在使用在线AI工具时,应当避免上传敏感数据,优先选择本地部署的模型,减少数据跨平台传输带来的风险。

坚守检察AI视频的价值导向

  AI视频的创作必须遵循伦理准则,避免技术创新引发伦理争议,损害司法公信力。

  一是坚守人格权保护底线。检察机关在应用AI时,需严格遵守人格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与伦理要求。一方面,不得生成模仿真实公众人物、公职人员的形象或声音。例如,在制作普法视频时,应使用AI生成虚构的、无现实对应主体的人物形象,或采用动漫化、抽象化的表达方式,而非还原真实人物特征。另一方面,对真实案例中的当事人信息需进行彻底脱敏。即使是已经公开的案例,在AI生成视频时也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信息,包括肖像、姓名、家庭背景等。

  二是坚守公平正义价值。检察宣传的核心价值是传递公平正义,AI视频的内容创作必须符合这一导向。AI模型可能因训练数据的偏差产生偏见,例如,在制作涉及不同性别、民族、职业的当事人的视频时,应确保画面表达客观中立,不得出现歧视性元素或刻板印象。同时,不得利用AI生成虚假司法场景或误导性内容。检察视频的生命力在于真实性与权威性,不能为了追求传播效果而用AI虚构案件情节、夸大司法效果。

  三是坚守诚信传播原则。AI视频的创作应遵循诚信原则,按照《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规定,明确标注AI参与的范围与程度,不得误导公众。尤其是涉及法律解读、案例分析等专业性内容,若大量依赖AI生成,必须在视频末尾或显著位置进行标注,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构建检察AI视频的规范流程

  检察机关的工作具有高度的程序性,AI 视频应用作为检察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需建立严格的程序规范,确保每一个环节都有章可循、有据可查,从流程上防范合规风险。

  一是明确事前审批程序,确定宣传边界。检察AI视频制作前,需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明确宣传主题、内容范围、传播渠道等核心要素,避免超出检察宣传的权限。

  二是明确事中管控程序,强化过程监督。AI视频的生成过程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需建立事中管控程序,对创作环节进行全程监督。

  三是明确事后备案程序,完善追溯机制。视频发布后,需履行事后备案程序,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为后续核查提供依据。备案内容应包括AI模型的名称、版本、来源;训练数据的来源与合规说明;视频制作的完整流程记录,包括初始素材、修改痕迹、审核意见等;视频发布的渠道、时间、点击量等数据;公众反馈与处理情况等。

  AI视频应用的合规逻辑,本质上是技术理性、伦理正义与程序正义的有机统一。技术合规筑牢安全基石,伦理合规坚守价值导向,程序合规规范操作流程,三者相互支撑、缺一不可。在此过程中,必须坚持人工主导、AI辅助的原则,将AI的优势集中在素材生成、效率提升、风格创新等方面,而法律审核、价值判断、伦理把控等核心环节必须由检察宣传人员主导。唯有实现从“能用”到“善治”的转变,才能让AI技术真正成为检察宣传的得力助手,为传播法治正能量、提升司法公信力、建设法治中国作出更大贡献。

  (作者分别为检察日报视觉设计部创意编辑韩甜、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主任张嘉伟、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陆凤英)

  (来源:《法治新闻传播》2026年第2辑)

[责任编辑:史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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